法院在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中认为应追加或变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应如何处理 请问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在庭审中是否可以要求追加或变更诉讼请求...
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17条 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被告。应当变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18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但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的除外。
扩展资料: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 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诉讼中还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2) 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答辩的权利;
(3) 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4)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5)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 经人民法院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7) 经人民法院许可,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及有关法律文件的权利,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8) 查阅、改正庭审笔录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诉讼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在简易程序中,如果允许当庭提交证据的情况下,自然也是可以当庭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但如果规定了举证期限,则原告最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变更或者增加的申请,对于追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会先做调解,调解不成的会让另行起诉。法律分析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也就是说,举证期限分当事人商定和法院指定两种情况,总之,只要没有超过举证期限,原告就可以改变诉讼请求。被告没有理由不同意。反之,就不行了。当事人的诉、辩内容前后矛盾,按照从新的原则归纳诉、辩内容。如第一次开庭陈诉请求与第二次陈诉请求不一致,按照第二次开庭陈诉请求为准;起诉书和开庭陈述不一致,按照开庭陈述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在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中认为应追加或变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 ;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扩展资料: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也就是说,如果你完全告错了人,法院让你变更你不变更,则驳回起诉。
但如果应该有多个被告,但你只告了一个被告,此时,如果你不同意追加被告,则追加他们为第三人。
当然是根据法院提出的追加或变更来转变诉讼参与人,反正就是说你告的对象存在某些问题,不是告错了,就是少告了等...这种事情要根据法院来处理的,才能继续诉讼下去
法院认为应当变更被告的话,就是你告错人了,找人背锅都找错了,谁给你实体审理,你不同意变,法院此时会裁定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应当追加,就说明你告漏了,此时要分情况讨论,
如果是经过复议,复议维持的情况,就算你不同意,法院也会追加告漏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维持的情况以复议机关和做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共同被告,法院审理的对象为原做出行为和复议决定)
如果不是复习维持的情况,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经过法院释明后你不同意追加,那就把它列为第三人。这就好比张三李四打了你,你就要找张三放过李四,那就随便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