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一户一宅的户如何界定
作者&投稿:父胥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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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分配应遵循“一户一宅”原则。这里的“一户”指的是在同一居住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 根据法律规定,每户农村家庭仅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该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出省级政府规定的标准。
3. 在人均土地有限、难以满足每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政府可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措施,确保村民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拥有住宅。
4. 农村居民建设住宅时,需遵守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应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5. 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合理规划宅基地用地,以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环境和条件。
6. 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涉及占用农用地则需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办理审批手续。
7. 农村居民出售、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
8. 国家支持农村居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住宅。
9.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10.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一居住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立为一户,单身居住的立为独立一户。
11.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可共立一户或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条例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2. 根据法律规定,每户农村家庭仅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该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出省级政府规定的标准。
3. 在人均土地有限、难以满足每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政府可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措施,确保村民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拥有住宅。
4. 农村居民建设住宅时,需遵守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应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5. 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合理规划宅基地用地,以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环境和条件。
6. 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涉及占用农用地则需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办理审批手续。
7. 农村居民出售、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
8. 国家支持农村居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住宅。
9.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10.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一居住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立为一户,单身居住的立为独立一户。
11.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可共立一户或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条例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