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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具备哪些法律要件 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有哪些规定

作者&投稿:说冉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工程款优先权适用条件~


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具体包括以下三个:
(一)建筑施工合同有效
建筑施工合同的有效,是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基础和前提。
(二)建筑物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宜折价拍卖的
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并非所有建设均可以折价、拍卖、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是由其自身性质决定的。
建设工程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况《合同法》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未予以解释。
一般来说,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应有二类,一是军事工程、保密工程、市政工程,二是用于公益事业的建设工程 如桥梁、道路、学校等。
(三)发包人没有按照规定支付价款
认定发包人没有按照规定支付价款,足以实施工程优先权的认定条件有三个:
1、发包人未付价款是特定的建筑工程价款,不包括承包人承建的发包人的其它建设工程价款,更不包括发包人因其他原因形成的对承包人的未付款。
2、建筑工程价款是确定的,该价款应是合同约定的闭口价或者依照合同约定经竣工决算确定的价款扣除发包人已付部分。如果工程仍未竣工,该价款应是根据合同确定的进度款或备料款。
3、该建筑工程价款应是已届清偿期,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建筑工程价款的支付期限,特别应当明确备料款,进度款,以及尾款的支付期限。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优先受偿权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不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必要。只要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即自动产生。其法律要件有:1、发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款。2、限于因建设工程合同所产生的工程价款。3、优先权的客体必须是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建设工程,但无需以建设工程竣工为条件。4、优先权的客体必须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5、工程价款的法定优先权,无需登记。6、承包人包括工程总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勘察、设计、监理合同的勘察、设计、监理人不包含在内。7、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条件。8、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为条件。【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分析:其法律要件有:

1、发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款。限于因建设工程合同所产生的工程价款。

2、优先权的客体必须是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建设工程。

3、优先权的客体必须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

4、工程价款的法定优先权,无需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施工单位对工程有哪些优先受偿权》
答:因此从权利位阶上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高于抵押权,但不高于买受人期待权,位阶高的权利优先于位阶低的权利优先得到保障。2、权利的主张与行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对抗发包人,保障工程价款实现的有力的法律武器。承包人应依法使用该项权利追索工程款,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该权利的行使期限...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是什么》
答:法律主观: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构成须具备如下条件:,1.建设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2.优先受偿权是基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存在的。,3.承包人需履行催告义务。对发包人未依约支付价款义务的行为,承包人并不能径行行使该权利,应在进行催告并给予发包人合理履行期限之后才能行使该...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答:法律主观: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民法典》第807条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了原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对优先受偿权的效力、限制、范围及期限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为充分保护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还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答:法律主观:承包人的优先权仅适用于各种可以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的价款,对于不能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是不具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这实际上就把国家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公用事业工程和其他使用国家划拨土地建设的工程排除在外。法律客观: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规定于《合同法》286条,内容为“发包人...

《如何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
答: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批复》,确立了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价款优先受偿权,既为承包人实现其经济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工程款拖欠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途径。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行使优先权应具备的条件是:1.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应...

《在建工程工程款优先受偿的范围》
答:此催款通知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当发包人在该合同期限届满时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该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 建设工程合同 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法律客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普通债权建设工程价款虽为债权...

《试论施工企业应运用好优先受偿权》
答:可见,能行使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应该是工程的承包人。一般来说,施工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可以把工程分包给分包单位,即工程分包、劳务分包。一般来说优先权仅对建设总承包单位行使,从法律上分包单位不具备行使优先权的主体资格。 (二)必须是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是承包方...

《为什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大于抵押权》
答:法律主观: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可以通过协商,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手段行使。在法定优先权成立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此催款通知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当发包人在该合同期限届满时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该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手段...

《正在建设中部分工程可否抵欠款轻让》
答:从《合同法》和《批复》的规定看,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应具有以下法律特性: 第一,该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担保物权。该项权利是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迟延或拒绝支付价款并形成工程欠款后,对建设工程本身进行合法处置,以获得对价的一种补救措施。可见,该优先受偿权是为一项特定之债而存在,而且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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