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务人没有如期履行债务,作为主债权人选择受偿是否有顺序,如何排序?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务人没有如期履行债务,作为...
作者&投稿:乐唐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务人没有如期履行债务,作为主债权人应如何受偿?~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可见,债权人可任意申请提供保证的第三人或者提供物的抵押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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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要求物的担保,不足部分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担保法》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
第三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分两种不同情况:
一、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的:
先实现物的担保,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再实现保证;
二、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
1、当时约定了物保、人保各自的担保份额的,从其约定;
2、没有约定担保份额或约定不明的,物保人与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实现顺序上不分先后。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若选择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的,按如下方法作内部分担:
A、若担保物价值高于主债务的均额的,推定为均额;
B、若担保物价值低于主债务的均额的,物保人份额以担保物实际价值计,余额为保证人承担。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可见,债权人可任意申请提供保证的第三人或者提供物的抵押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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