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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纪检监察杂志:为什么强调“实现纪法分开”

作者&投稿:窦鬼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对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职务越高要求越严的理解~

坚持纪严于法 实现纪法分开 ——《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系列解读之四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本报记者 张磊 10月16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连续发布重磅消息:周本顺、杨栋梁、潘逸阳、余远辉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不同以往,此次通报通篇“纪言纪语”:看标题,“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之中没有了以往经常出现的“违法”二字;看正文,过去惯用的“收受贿赂”、“行贿”等字眼也不再出现,行文布局主要体现违纪问题,而非违法问题。 党内审查是纪律审查,不是司法检控,一个依“纪”、一个依“法”,二者界限清晰,不能混淆。全面从严治党,必须要严明党纪,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使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遵循管党治党的规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充分体现了党纪特色和中国共产党的先锋队性质。 中央纪委法规室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是我们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以及管党治党过程中的一个重大制度创新。” 2014年12月24日,山西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公布了山西省国土厅原副巡视员王有明腐败案剖析。王有明素有“工作有能力、有魄力”“工作成绩突出”等赞誉,曾获得全省乃至全国国土资源系统的各种荣誉。但是,这样一位“荣誉满身”的干部,却从收受土特产开始,一步步发展到收受保暖衬衣、毛衣、千元礼金,直到最后收受巨额煤矿干股,落了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下场。 “破法”者必先“破纪”,这是被无数案例证明的一条腐败铁律。然而,原《准则》和《条例》的内容与法律法规混同现象严重,特别是原《条例》半数以上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由之导致,实践中党纪意识淡薄,管党治党不以纪律为尺子,而是以法律为依据。只要党员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相关监督就“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甚至视而不见、不管不问,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尴尬局面。 “小纪不执、小错不管、小病不治,使得纪律和法律之间出现了大片无人过问的开阔地带,导致党员干部从违纪滑向违法作‘自由落体式运动’。”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表示,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分开,首先要解决纪法重叠、纪法混同的问题。 对此,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均删除与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其中《条例》共删除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如有关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等刑事色彩浓厚的规定。 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治,要害在严。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在删除相关内容的同时,还增加完善了若干条款,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和遵守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要求转化、上升为纪律规范。比如,《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能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 “如果纪法不分、‘纪等于法’,实际上就相当于把党员与普通公民混为一谈了,等于把法律的底线作为党员的底线了,这样就体现不出我们党的先进性了。”中央纪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恰如其言,我们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如果把普通公民的行为底线作为党员干部的行为底线,就等于拉低了党员标准,全面从严治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党纪严于国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是治本。”高波表示,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严于法,既固化了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实践导向,也强化了越往后执纪越严、处分越重的治理理念,充分彰显了政党特色、党纪特征,为全面从严治党和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制度依据和有力支撑。 当然,纪严于法、纪法分开,绝不意味着纪律和法律完全割裂开来,“铁路警察各管一段”。《条例》不仅在“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一章规定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还专门设置“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一章,实现了党纪和国法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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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王岐山同志在主持召开座谈会就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征求意见时强调,要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此前不久,王岐山同志在浙江省、陕西省调研时,谈及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他明确指出,要体现党的先锋队性质,体现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解决纪法不分的问题,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制度创新。
党纪国法、遵纪守法、违纪违法……常常连在一起说的纪和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科学认识和把握纪与法关系,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对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对于落实依法治国、依规治党要求,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意义。
“党纪”与“国法”不是一个概念,约束对象也不同。党章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而法律体现国家意志,约束和规范对象是全体公民和法人。
约束对象不同,标准当然不同。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决定了,党纪严于国法。比如,对于公民而言,家庭成员、财产等状况属于个人隐私,但是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说,这些情况必须向党组织如实报告。这就是党纪对党员的更高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拥有相应的公共权力或影响力,如果将党纪和国法混同一起,不能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和约束党员干部,不但党的先进性无从体现,而且很可能面临公权力被滥用、国法被践踏的危险,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因此,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分开,既是依规治党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基础,也是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和重要保障。
作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根本保证,全面从严治党要靠全党、管全党、治全党,最重要的依据和标准就是纪律这把尺子。这必然要求,尺子的“标准”得严格、“刻度”须清晰。制度建设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针对性和有效性。当前,有的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交叉重复,有的过于原则、缺乏细节支撑,可操作性不强,亟待完善。比如,党纪处分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纪律惩戒的基础性法规,一共有178条,其中70多条同刑法等国家法律重复。这使得纪法区分不明显,不能充分体现纪严于法,也影响党规党纪的执行效果。
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坚持纪在法前、纪法分开,与时俱进推进制度创新,修改完善廉政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度。去除党规党纪中与法律重复的内容,把现行准则规定的“不准”列入修改后的党纪处分条例,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纳入党纪处分范围,突出严肃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的内容,将党章党规的纪律要求丰富、完善、具体化,使党纪特色更加鲜明,让准则成为我们党廉洁自律的宣誓和向人民的承诺,党纪处分条例成为从严治党的尺子、广大党员的基本底线和遵循。
制度层面的问题解决了,实践层面纪法不分的问题也要给予高度重视。比如,有的党组织把违反纪律当“小节”,只要党员干部不违法,就不去管、不追究,不知不觉退守法律底线。如果错把法律当尺子,就会产生只有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受惩处、而多数党员“脱管”的问题,就会出现“好同志”一步变为“阶下囚”的情况。事实证明,“破法”必先“破纪”,法律底线被践踏,往往是纪律红线一退再退的必然恶果,党员干部最终出“大问题”,往往始于破坏“小规矩”。
所以,在实践层面实现纪法分开,就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前沿。从小错抓起,动辄则咎,早发现早处置,防微杜渐;在执纪中杜绝宽、松、软,坚持严、紧、硬,把纪律管到位、严到份,让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注意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让党纪、国法共同发挥作用。这样才能有效堵塞“小错”酿大祸的漏洞,改变腐败发生、发展的轨迹,从源头上阻断不正之风和腐败滋生的通道。
实现纪法分开只是手段,目的在于更好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着力加强党的建设,确保我们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我们要盯准这个目标方向,一方面实现纪法分开,扎细扎密扎牢党内法规制度的笼子,确保纪严于法;一方面突出执纪特点,以纪律的尺子严格衡量全体党员的行为,把纪律执行到位,强化纪律的刚性约束,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沿。(张国栋)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提供)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为什么强调“实现纪法分开”》
答:确保我们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我们要盯准这个目标方向,一方面实现纪法分开,扎细扎密扎牢党内法规制度的笼子,确保纪严于法;一方面突出执纪特点,以纪律的尺子严格衡量全体党员的行为,把纪律执行到位,强化纪律的刚性约束,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沿。(张国栋)(中国纪检监察杂志提供)

《中国纪检监察报为什么各部门不用征订?》
答:中国纪检监察报为什么各部门不用征订?在我国刑法中,针对国企和事业单位人员的犯罪行为,很多都是参照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定性的。监察报这以前是监察,或者纪委干这个事情,现在成立了监察委,就要让公众知道他们是干啥的。如此而已,所以中国纪检监察报为各部门自由订购不用征订的 ...

《中国纪检监察报旗下有哪些周刊、杂志?》
答:中国纪检监察报旗下没有周刊、杂志。中央纪委创办的报刊有《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和《党风廉政建设》杂志。俗称“一报双刊”。

《纪委属于什么部门或级别的政府管辖?》
答:纪委全称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中央的机构,其上面直接是党中央。不过纪委是和国家监察委员会一起的,其所在政府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对...

《被谈话提醒影响晋升吗?》
答:诫勉谈话,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由党组织对其进行谈话教育,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其目的在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提醒、警示,不属于组织处理。关于诫勉谈话的影响期以及对晋职晋级、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等事项的影响,各级...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属于保密类的吗》
答:不是。根据查询中国纪检监察杂志相关资料得知,该杂志不属于保密类的,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半月刊)于1988年创刊,曾用刊名:中国监察,是中央纪委、监察部主管的唯一一份中央级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机关刊,是全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综合指导性期刊。办刊宗旨是弘扬正气,鞭挞腐恶,在推进党风廉政...

《纪检部门自身建设方面是否有不足》
答: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中号召多、具体措施少,多数流于形式,浮在表面,以文件落实文件,没有联系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处理问题的方式过于简单,认为自己的工作就是"管人",从而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不注意工作狠抓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营造想干事、能干事、真干事、干...

《政治学原理形成性考核册的标准答案在哪里?》
答:(2)法家则反其道而行,强调“法”、“术”、“势”核心的政治观,主张以明显法和统治来驾驶人民,儒家和法家的主张分别形成了中国历史上的“王道”和“霸道”。(3)道家的政治学说以“法自然”为思想核心,在统治手法上强调“无为而治”。(4)墨子的政治学说则以“兼受”,“非政”为中心,主张以缓和社会予盾来...

《如何创新开展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
答: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党始终把文化建设放在党和国家全局工作的重要战略地位。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会上强调:“要以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重点,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求真务实之风、艰苦奋斗之风...

《国家姓尹的干部有哪些人》
答:主要业绩:有近40篇论文在铁路内部有关报刊杂志上发表,有多篇论文在国内有关报刊杂志上发表,撰写的《迎经济浪潮塑“窗口”形象》、《为了“窗口”形象更美好》、《把精神文明建设体现在实际工作中》、《肩负重任创大业》、《新形势下站段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新课题》分别被《中国社会科学文库——十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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