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西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4年2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2月6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江西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2月6日江西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废止《江西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议案。会议决定,废止1990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
屠宰税征收办法》等四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3年11月26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等4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3年11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为了适应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需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经2003年11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江西省屠宰税征收办法》、《江西省农民负担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4件省人民政府规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4件)
序号规章名称文号废止理由1
《江西省水利工程水费
核计、计收和管理实施
办法》
政府令第5号
水费的性质和收费标准
已经发生了改变,国家
计委已下文明确:水费
由原来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改为经营性收费,水
费标准由供水成本加微
利组成。经省政府同意
,今后水利工程水费的
征收按照《江西省水利
工程供水价格暂行管理
办法》(赣计收费字[
2002]346号)的规定
执行。2
《江西省农民负担管理
实施细则》
省政府令第26号
主要内容与农村税费改
革的方针、政策不相适
应,今后农民负担管理
按农村税 费改革政
策执行。3
《江西省屠宰税征收办
法》省政府令第41号
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屠
宰税已被取消。4
《江西省化学危险物品
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77号
与国务院《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与国
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344号令)相抵触。化
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
的管理按该条例执行。
(一)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
(二)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集资;
(四)农民承担的其他费用和劳务。
对农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补贴补偿和对村级财政性补助资金的发放、使用,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实施本条例;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制定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
(三)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测网点,组织开展农民负担监测;
(四)负责组织开展对村级财务、公益性排涝费、征地补偿费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事项所筹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
(五)受理有关农民负担问题的举报和投诉,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监察、交通、国土资源、教育、审计、信访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村内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公益性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等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项目,需要向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由村民委员会实行一事一议。
向村民筹资筹劳的数额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出资或者出劳由农民自主决定,禁止强行以资代劳,禁止将筹资筹劳变成固定性收费项目。
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村民小组或者自然村需要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符合筹资对象条件的男性18周岁至60周岁、女性18周岁至55周岁的劳动力。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校学生、孕妇和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以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村民不承担筹劳任务。
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以及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劳任务的村民可以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给予减免。
前款规定的筹资筹劳对象、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的对象以及给予减免的对象,由村民委员会张榜公示。第八条 筹资筹劳事项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村民委员会组织编制筹资筹劳方案,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并根据村民意见对筹资筹劳方案进行修改,再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审议和表决。表决通过的筹资筹劳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第九条 表决通过的筹资筹劳方案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由乡镇人民政府在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民负担监督卡分发到农户,并张榜公布筹资筹劳的事项、标准和数额。
《江西省人民负担监督手册,能代表土地证吗》
答: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不能。农民负担监督卡根本不管土地,要士地确权证才能说明土地是自己的,但士地是国家的,只是有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