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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认建造合同 建造合同收入如何确认,感谢!

作者&投稿:子丰诞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如何确认和计量建造合同收入~

建造合同准则将合同收入分为两部分内容,一是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二是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下文进行详细讲述:
(一)合同收入的组成

建造合同准则将合同收入分为两部分内容,一是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二是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该两部分收入应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处理。在税收处理上,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应作为价外费用征收流转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也应作为主营业务收入进行纳税处理。可见,在合同收入的组成方面,会计与税收之间总体一致。

(二)会计准则关于合同收入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

会计准则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等原则,要求分别不同情况对合同收入进行确认和计量。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1)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认定标准,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2)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认定标准,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会计上强调关注企业经营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按预计已经收回或将要收回的款项能弥补多少已经发生的成本,确认部分或者不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即:(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三)税法关于合同收入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及与会计处理之间的差异

1、税法中关于建造合同流转税计税依据的规定及与会计处理的差异

在税收方面,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会涉及到对建造合同收入适用流转税税种的鉴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别规定及计税依据计量等方面问题。

(1)适用税种的确定和不同税种计税依据的划分

建造合同所约定的业务内容包括两类:第一类,制造大型机械设备、交通工具等;第二类,提供建筑、安装、修理修配及其他劳务活动。总体而言,第一类业务收入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第二类业务收入产生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不过,这里还存在一些特殊规定和问题。

第一,在第一类业务活动中,如果制造企业在制造大型机械设备的同时还提供安装劳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①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对于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制造商而言,存在将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按合同分解为增值税计税销售额与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两个部分的过程。

第二,在第二类业务活动中,对于修理修配业务收入适用税种须加以正确划分。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应缴纳增值税。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其解释为:“条例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可见,如果修理修配的对象是货物或动产,则相应的业务收入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对应缴纳营业税的修缮业务解释为:“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可见,如果维修的对象为不动产之类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相应的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作业对象在货物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难以划分的问题,如某些特殊的工业管道或者一项连续的维修、修理活动中既涉及货物又涉及建筑物之类,而劳务合约定的是一份总的合同收入。此时,纳税人往往难于确定和划分适用税种及其计税收入。由于相应增值税、营业税分属国税、地税部门征管,而且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一般是在劳务发生地,故类似情况下,纳税人应事先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进行有效的税种鉴定和划分。

第三,如果一家商业企业在向业主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劳务,则合同收入均混合缴纳增值税。那么,如果是一家建筑安装企业“包工包料”向业主收取价款,适用何种税种呢?目前,建筑企业在土建之类的建筑作业、装饰作业中取得的营业收入均缴纳营业税,并无争议。问题是,安装企业既为业主采购设备等货物,同时又提供安装劳务,企业通常从自身行业性质和归属出发,认为应对合同收入-并缴纳营业税。然而,国税部门往往要求对合同收入-并缴纳增值税,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将“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解释为: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加之一些安装活动包含局部部件的放样、下料、整形、拼焊等,类似于制造活动,因此,国税部门往往认为,只要所购设备价格在全部价款中超过50%,则就认定安装企业实质上是以货物销售为主、安装为辅的企业,所提供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混合缴纳增值税。由于我国尚未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对于此类业务,在理论、法规与实践层面上,在税企之间乃至国、地税之间客观上存在不同认识,企业应审慎处之。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大型机械设备、交通工具的建造合同中,往往特别约定销售方式和贷款结算时间,常见的合同是分期收款和预收款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用预收贷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在前一种方式下,如果按完工进度确认了会计收入,该会计收入并不构成增值税计税依据。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不论会计上何时确认会计收入,也不论购货方是否支付子合同款,按税法规定销售方必须确认应税销售额。其他任何期间如果确认了该项会计收入,也不能重复申报应税销售额。另外,如果销售方与购货方签订分期收款合同,但销售方在收取第一笔款项时,按全部销售价款向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按票面额作为计税依据并一次性产生纳税义务,而非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分期产生纳税义务,此时与会计收入的确认时间仍存在差异。在后一种方式下,会计核算中按完工进度确认的会计收入并不成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税法中规定发货日为纳税义务产生时间,这与增值税的税制原理相一致。

关于建筑、安装、维修及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与按完工进度确认的会计收入无论是时间上还是金额上都会存在差异。

按工程的实际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的工程,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工阶段的工程收入实现。完全按照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与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结算时,确认为工程收入的实现。根据你所提供的资料,2017年度和2018年度确认收入,应按实际测量完成工程进度的比例,来确认已实现收入。即按照实际已结算的合同款确认当年实现的收入。注意,由于涉及到增值税,确认收入时应把税款剔除。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由于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将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进行配比,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和各个会计年度,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建造合同准则规定了如何将合同收人和合同成本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各个会计年度。
编辑本段建造合同的分类[1]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1、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2、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编辑本段建造合同的特征
建造合同属于经济合同范畴,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合同,而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先有买主(即客户),后有标底(即资产),建造资产的造价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确定。 2、资产的建设期长,一般都要跨越一个会计年度,有的长达数年。 3、所建造的资产体积大,造价高。 4、建造合同一般为不可取消的合同。
编辑本段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1、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2、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3、 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4、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 (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编辑本段合同收入
1、 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 (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2、 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3、 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索赔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 (二)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奖励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根据合同目前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 (二)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编辑本段合同成本
1、 合同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2、 合同的直接费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耗用的材料费用; (二)耗用的人工费用; (三)耗用的机械使用费; (四)其他直接费用,指其他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的费用。 3、 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4、 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 5、 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应当冲减合同成本。 6、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编辑本段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1、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2、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四)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3、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4、 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二)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三)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5、 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 (二)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6、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7、 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8、 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9、 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10、 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编辑本段披露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项合同总金额,以及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 (二)各项合同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或亏损)。 (三)各项合同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 (四)当期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

《怎样确认建造合同》
答:1、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2、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

《怎样确认建造合同》
答:1、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2、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实际发生的合...

《确认建造合同收入的方法是什么》
答:确认建造合同收入的方法是什么 答:建造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以及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两部分.1.合同的规定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

《建造合同收入确认方法》
答:建造合同准则将合同收入分为两部分内容,一是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二)会计准则关于合同收入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 会计准则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等原则,要求分别不同情况对合同收入进行确认和计量。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企业应...

《高会辅导:第五节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答:建造合同属于经济合同范畴,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合同,而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表现在:(1)先有买主(即客户),后有标底(即资产)。建造资产的造价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确定;(2)资产的建设期长,一般都要跨越一个会计年度,有的长达数年;(3)所建造的资产体积大,造价高;(4)...

《建造合同收入与费用的确认原则》
答:投入法:投入法是根据企业实际投入了多少人力、物力、时间等资源来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在建造合同中,企业通常会根据合同约定,投入相应的资源进行建设。当企业完成了一定的工程量,并按照工程进度投入了相应的人力、物力、时间等资源时,就可以确认相应的收入和费用。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能够真实反映企业实际...

《确认建造合同收入的方法是什么》
答:(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结算时,确认为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包双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总额。(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的工程合同,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即: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

《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怎么做》
答:如果合同完工进度能准确计算的,建造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百分比。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则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与费用,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作为合同费用。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

《如何确定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并确认收入?》
答:1. 确定进度的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提供了三种方法来估算完工进度:累计成本比例法:通过计算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百分比,这是最常见的方法,公式为:完工进度 = 累计实际成本 / 合同预计总成本 × 100%工作量完成比例法:适用于工程量明确的项目,如道路工程,计算公式为:完工...

《关于建造合同成本的确认,说法正确的是》
答:在建造过程中,视完工进度分期确认合同收入或合同费用,实行的是典型的“两条线”核算模式:一条线是企业建造合同成本的归集,通过“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核算,而与客户的合同价款结算,则通过“工程结算”科目核算;另一条线是在建造期间,按合同完工进度确认相应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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