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检察院抗诉到高院再审,再审判决后。不服还可以向最高检察院申请检查建议吗? 向人民检察院抗诉是否具有时效性?
法律赋予了当事人上诉和申诉权,因此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在上诉期内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也可以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向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提出申诉。

二、申诉后是否影响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使
法律规定向检察院申诉的案件,必须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但如果是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因故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又认为判决不公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对再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仍然可以行使上诉权。
三、申诉时提交哪些材料
当事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A4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以及证明自己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申诉书要写明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注明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四、检察院不受理哪些申诉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1、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裁定再审的;3、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人身依附关系的,但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中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受理。
五、当事人到检察院申诉应注意哪些问题
1、当事人申诉可向检察院申诉,也可向法院申诉,但不要同时向检察院和法院申诉。
2、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时应履行举证义务,应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检察机关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依法行使调查权,收集相关证据。
3、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当事人的申诉请求,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法院判决、裁定正确的予以支持。
有三个月的时效性,现在是2019年4月3日,已经超过时间,抗诉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省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市检察院提请省检抗诉,省检做出不抗通知书民事...》
答:到最高院、最高检都能!!!程序基本雷同。建议:准备期间最好登录最高院、最高检网站看一下相关内容。减少讼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