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纠纷举报电话是什么? 农村土地确权投诉去那里?电话?
可向人民政府投诉,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扩展资料:
1、确权机关
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特定承包商。 土地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担确认权利的工作。 关于权力确认的意见和建议必须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2、原则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确权
打当地县或者市政府电话吧,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处理原则:
1、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当出现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时候要以实际情况为准,从历史和农民意愿上给予充分的尊重,对农民承包地的四邻和实际测得的面积,要据实确权登记给承包户,有超出的面积也不能强制收回。
2、已被占用拿到补偿的原则扣减:承包地被征收,已经得到了相应的补偿之后,在确权登记的时候,都要从承包地的面积中减去,进行变更登记。
扩展资料:
农村土地确权原则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证据依据
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基本方法
①集体所有土地一般为内部使用。
②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
③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在土地确权时,要处理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行政管辖权的关系、与特殊区域内部门管理权的关系、土地权属与规划区的关系。土地权属确认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申报登记、核发证书,因此,确权主要是通过权属调查和申请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实现的。
土地确权专用仪器
1、手持GPS面积测量仪;
2、测距望远镜;
3、RTK;
4、全站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土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土地确权
没有你说的农村土地确权纠纷举报电话。
因为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如果在农村土地确权中产生纠纷了需要找你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来进行举报处理。
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有明确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扩展资料
处理土地确权纠纷六原则:
1、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准:一切以实际测量的标准为依据,而不是以你承包本上的为依据。
2、已被占用拿到补偿的原则上扣减:拿到补偿的土地直接从确权登记的土地面积上减下去。
3、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原面积和用途确权:这一条就是说你家的地或者被做道路了或者荒废了,就不计算在内。
4、公益用地占用的分情况处理:已办理征用手续并给与补偿的,不在计入承包地。
未享受一次性补偿的,仍按原农村二轮可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到户清册备注栏中注明情况。
5、二轮承包后村里又有调整过土地的: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由组民实行民主协商,形成决议,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6、未批先建改变用途的,不予确权:
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建房变成宅基地的以及其它设施的,暂不登记,对获准建设房屋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土地纠纷
打当地县或者市政府电话吧,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集体土一下子变成国有土地,八九年还在减免工粮和返还集体补着金,一直到九四五年都还在返还集体,没有集体村民的同意书,到了九七年就突然变成国有,
我们家的承包责任田是村委会在1992年给我们家的承包责任田,那时候出义务工交公粮,一般人不愿意种地,给我家签上的承包责任田我家旅行了,合同上的各种任务,但是到了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时候,村上却终止了我家的承包责任田合同,不按第一轮土地承包责任田延续,问律师不给延续,我怎么办?我家的承包责任田是不是第一轮的承包责任田?我家是本村的,坐地户,谢谢律师,我家有土地,但是村上却按机动地收我们的费,合理吗?谢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