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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界采矿类是指? 什么是越界开采?

作者&投稿:咸康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越界采矿类指什么?有哪些?~

越界采矿,是指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公司、企业及个体采矿者超越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矿区范围(立体空间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这种行为本质上属于无证采矿行为。对越界采矿,依法应当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越界采矿 法不容情——四川省宜宾市底洞煤矿越界采矿案
宜宾市底洞煤矿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批准,2004年取得煤炭采矿许可证。后经办理采矿权延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6月。该矿在开采过程中,擅自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2009年5月,在井巷掘进中与临近煤矿巷道揭穿,造成井下人员受伤。经调查并勘测,底洞煤矿超出本矿区边界的巷道652米,越界开采煤矿1825.47吨,销售获利14.58万元。
2009年5月,宜宾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没收违法所得14.58万元,并处罚款2万元。同时,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安监部门,对越界开采区域实施了永久性封闭。
评析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越界采矿案件。
宜宾市底洞煤矿未经批准扩大矿区范围,擅自越界开采煤炭资源。该煤矿在井巷掘进中,与临近煤矿巷道揭穿,造成井下人员受伤。《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由行政机关给予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罚款。
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在对本案的处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是到位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安监部门、基层政府对越界开采区域实施了永久性封闭,是非常必要的,值得借鉴的。
申报未批先越界,拒不停采受处罚——广东省河源市华达集团有限公司越界开采稀土矿案
2007年5月,广东省河源市华达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批准开采矿种为稀土矿,矿区面积为0.1382平方千米,有效期至2012年5月。
2009年6月,华达集团有限公司在申请扩大矿区范围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开始在河源市东源县仙塘镇古云村原批准矿区范围之外进行生产设施建设,钻孔和铺设生产管道。东源县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6月、9月和2010年1月,先后三次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派人到现场予以制止。但该公司借已申报扩大矿区范围为由继续开工建设。
2010年4月8日,河源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现场勘查并责令该矿整改,该矿于4月底停止了违法开采行为。经实地测量,该公司超越批准的矿区面积为648亩。其中铺好生产管道并已投入生产的面积为160亩(属越界开采行为),正在铺设管道尚未开工的面积为488亩。
8月12日,东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华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退回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并处10万元罚款。
评析
本案是一起露天越界采矿案件。
稀土属国家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按规定需由采矿权人直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扩大矿区范围。虽然河源市华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国土资源部提交了古云稀土矿(矿山名称)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但在审批手续正在办理,尚未批准的情况下,即在申请扩大的矿区范围实施了生产建设和采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构成越界采矿。
东源县国土资源局在对本案的处理中,责令华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退回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虽然符合法定程序,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采出的矿产品;二是华达集团有限公司经责令停止未停止违法采矿,已涉嫌违法采矿罪,但东源县国土局未对破坏矿产资源价值数额依法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该案的处理尚不到位。
越界采矿受处罚——安徽省马鞍山市南山开发公司南山坳铁矿越界采矿案
安徽省马鞍山市南山开发公司南山坳铁矿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落星村,2003年2月取得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面积0.0391平方公里,经办理采矿权延续,有效期至2012年4月。自2009年7月开始,该矿擅自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越界开采铁矿资源,已构成违法采矿行为。至2010年1月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制止该违法行为并立案查处时,越界采矿面积为71497.18米2,违法开采铁矿8.36万吨,违法所得376.2万元。
2011年4月,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对该案立案查处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南山开发公司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376.2万元,并处75.24万元罚款。
评析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是一起比较典型的越界采矿案件。
南山开发公司南山坳铁矿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未经批准扩大矿区范围,擅自越界开采铁矿资源,已构成越界采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由行政机关给予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在对本案的处理中,责令南山开发公司南山坳铁矿立即退回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没收违法所得376.2万元,并处75.24万元罚款,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违法采矿,经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之后,拒不停止且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本案违法者不存在上述情节,故不存在以违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因此,对该案的处理是完全到位的。

采矿权人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平面、标高)进行开采的活动。

本章所说的越界采矿是指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公司、企业及个体采矿者超越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立体空间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这种行为本质上属无证采矿行为。对越界采矿,依法应当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章所选案例涵盖了各种越界采矿行为。从案件的处罚结果上看,既有行政处罚,严重的可吊销采矿许可证,也有刑事处罚。
关于越界开采赔偿损失处罚如何认定,如何执法,目前法律规定不明确,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越界采矿赔偿损失,按立法的原意是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对国家的损失进行赔偿。具体讲是指按照合理的开采方式应当采出,而由于违法主体采取不合理的开采方式导致不能采出的矿产资源的价值,以及越界采出的矿产品价值。理论上讲,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界定,在现行法律制度不变的情况下,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责令赔偿损失方式追偿,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追偿。对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的损失赔偿,不适用《矿产资源法》损害赔偿条款。因此,本章关于越界开采案例中对矿业权人及其他权利人赔偿损失,没有作为问题提出。

《越界采矿类是指?》
答:本章所说的越界采矿是指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公司、企业及个体采矿者超越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立体空间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这种行为本质上属无证采矿行为。对越界采矿,依法应当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

《越界采矿类指什么?有哪些?》
答:越界采矿,是指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公司、企业及个体采矿者超越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矿区范围(立体空间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这种行为本质上属于无证采矿行为。对越界采矿,依法应当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拒...

《矿山越界开采处罚标准》
答:法律分析:越界开采一般来讲是指超越划定的矿区范围进行采矿。据相关法规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

《自然资源局对越界采矿的要求》
答:越界采矿是指采矿权人擅自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含平面范围和开采深度)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这个判断标准包含两个前提条件:1. 越界采矿的行为主体必须是矿业权人,即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法人组织,而不可能是自然人或者无采矿许可证的法人组织。2. 必须有明确且法定的矿界。所谓“界”,...

《什么是煤矿越层越界开采》
答:越界是指在你的采矿许可证拐点以外开采,越层是指在采矿许可证的水平标高以外开采,在这些范围内还有个煤层的问题,比如你的采矿许可证上以外的煤层(K1、K2、等)有属越层开采

《什么是煤矿越层越界开采》
答:越界是指在你的采矿许可证拐点以外开采,越层是指在采矿许可证的水平标高以外开采,在这些范围内还有个煤层的问题,比如你的采矿许可证上以外的煤层(K1、K2、等)有属越层开采

《自然资源局对越界采矿的要求》
答:越界采矿属于一种常见且高发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在各类露天或地采矿山都有可能发生。尤其是地采矿山的越界开采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在井下,隐蔽性较强,发现制止难,调查取证难,监管风险大,对于越界行为的认定必须通过专业测绘方能判定。对此类违法行为,理应从重查处,但鉴于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不...

《越界开采和界外开采的区别》
答:越界开采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所规定的矿区范围之外进行采矿活动的行为,界外开采则是指矿区范围外围的采矿行为,但在许可证所规定的矿区范围之内,通常是因为矿床的开采和利用需要跨越矿区界限而进行的开采行为,两者的矿区的边界范围不同。矿产资源开采是指固体金属与非金属矿床的开采,包括地表矿体露头...

《什么是矿山超层越界》
答:1. 超层越界的定义 目前,超层越界采矿行为尚未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它的定义和界定散见于国土资源、煤炭、安监等部门文件中。笔者认为,“层”应指的是层状或似层状构造的矿体,如煤矿的情况最为明显;“界”则是指闭合的平面范围和垂直方向上的开采上下限标高。这两者确定了开采的空间区域,即由若干...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有哪些,如何查处》
答: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按照矿产资源勘査、开采、转让、审批登记、补偿费征收、地质资料汇交、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内容,可以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分类,如违法勘査、违法开采、违法转让、违法审批等。从矿产资源执法实践看,主要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有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越界采矿、违法转让、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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