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二审发回重审意味什么 二审如果发回重审就意味着可以改判吗
民事案件上诉后发回重审意味着上级人民法院对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或者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下级人民法院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发回重审只意味着有改判的可能,并不是一定会改判,需要根据发回重审的情形由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扩展资料
案件:
被告人周某谎称自己有办理废水处理工程建设以及环评批文的能力,与被害人文某签订《环保工程承包合同》,并先行向文某收取35万元,但仅花费了2万元办理了临时排污许可证,未有其它履行合同行为。
后周某将一份伪造的《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交给被害人文某,并再以购买设备和施工为由,继续收取文某45万元。
此后,周某亦未履行合同,而是将所得大部分款项进行个人消费,并断绝与文某联系,随后逃匿。后公安机关将周某抓获归案。
周某合同诈骗案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1年,二审被发回重审判决无罪,宝安区检察院认为重审判决有错误,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近日,深圳中院对宝安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周某合同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无罪判决,改判周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发回重审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法治--深圳检察机关抗诉一宗重审改判无罪案件
民事纠纷二审发回重审意味着在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出现了新情况,法院可能需要对案件进行重新的认定和判罚,在实际具体情况下,二审法院会按照一审法院的法律适用情况重新进行审查,如果确实存在相关问题的话可以发回重审。
法律分析
二审法院会在对一审判决审理中采用三种方式进行处理:第一种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二种是依法改判撤销以及变更;第三种则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进行重审。民事纠纷二审发回重审其实就是上级法院在审理下级上诉案件的时候,出现了需要由原始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相关情况:一是原始一审法院判决所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并不清楚;二是原始一审法院在判决的过程中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程序,比如遗漏了当事人、缺席审判时存有违法的情况。出现了以上两种情况,都是需要由二审法院以民事裁定书的这种形式,来撤销原始一审法院的判决书或者称其为裁定书,发回原审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所以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当事人如果对相关司法判决情况存在异议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上诉进行处理,这个时候就会涉及二审的相关法律法规适用审查情况,如果发现存在新证据或者新的犯罪事实的话,那么必须发回进行重新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依据民诉法规定,发回重审有以下几种情况,程序性错误,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