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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办发〔2004〕28号 长春市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方法

作者&投稿:鄢炒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吉政办发〔2004〕6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

  深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编办、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学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深化中小学改革,是全省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对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我省基础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州、县(市、区)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严肃认真地做好本地区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认真核算并提出本辖区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数,据实申报。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省里批复的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积极做好编制分解核定到校工作,拟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适时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各市州、县(市、区)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方案于2004年9月20日前报省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四日

  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

  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编办 省人事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二ΟΟ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的规范化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省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深化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编制核定的原则

  科学制定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合理核定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普通中小学改革的深入和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编制核定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是:保证我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与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力求精简和高效;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编制核定的方法

  (一)普通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管理、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二)普通中小学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所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三)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原则上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比例标准进行核定,但由于我省总体上地广人稀、学生密度偏低,特别是东部山区和西部草原地区学校分散,完全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核定,无法满足我省基础教育的基本需要。因此,根据国办发〔2001〕74号文件关于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编制标准的精神,采取按照班额、课时量、教师工作量等因素综合计算的方法核定编制。

  普通中小学教职工基本编制的计算方法为:

  教职工基本编制数=专任教师编制数+职员、教辅和工勤人员编制数

  其中:专任教师编制数=(在校学生数/标准班额)×班周课时数/教师周授课时数

  各项参数详见附表。

  采用上述办法核定编制后,所核定的编制超过按国家标准核定编制的部分,作为暂定控制编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教育布局调整和生源变化逐步消化。

  (四)考虑到寄宿制普通中小学、承担示范和实验任务的学校、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的特殊情况,以及学校安排教师脱产进修等因素,在核定的教职工基本编制数基础上,增核3%的编制作为附加编制。附加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控制掌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使用意见,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

  (五)考虑到山区、湖区、牧区等教学点较多、学校分散等实际情况,对地处山区、湖区、牧区的县(市),在核定的教职工基本编制数基础上,增核3%左右的编制。

  (六)实行双语教学的少数民族县(市),在核定的教职工基本编制数基础上,按本县(市)少数民族人口所占比例,增核15%的编制;非少数民族县(市)实行双语教学的少数民族学校,在核定的教职工基本编制数基础上,另增核15%的编制。

  (七)考虑到乡镇中心小学承担乡镇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职能,乡镇中心小学可增加1-2名编制。

  三、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

  (一)普通中小学的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管理工作任务确定,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二)普通中学内设机构可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重点中学和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机构。完全小学内设机构可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其中12个班以下的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设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人。

  (三)普通中学和完全小学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2人;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24-36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3人;36个班以上的,可酌情增加校级领导1-2人。农村初级小学(1-3年级)或分校、教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根据国办发〔2002〕28号文件精神,乡(镇)中心小学校长负责本乡(镇)的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因此,乡(镇)中心小学可增加校级领导1人。

  四、编制核定的程序

  (一)全省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省统一核定。各市州、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中规定的编制标准,提出本级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方案,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全省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二)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城市、县镇中小学和农村高、初中以学校为单位,农村小学以乡镇中心校为单位。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五、改革与管理

  (一)要结合编制核定工作,同时推进全省普通中小学的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人员结构,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各市州、县(市、区)要积极进行普通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加大调控中小学(特别是农村小学)班额和班级数的力度,辞退代课教师,清退临时人员,精简学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压缩非教学人员,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

  (三)要积极推进以人员聘用制为核心的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实行竞聘上岗,择优聘用人员,搞活内部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四)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核编过程中,要切实做好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空编学校合理流动。

  (五)普通中小学教职工工龄满30年的,或工龄满20年且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本人自愿,组织批准,可提前退休;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的人员,本人自愿,组织批准,可提前离岗。

  (六)要认真做好未聘人员安置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制定未聘人员安置的具体政策、措施和办法。未聘人员在待聘期间,工资待遇要低于在岗人员,各地可根据未聘人员工龄、教龄、待聘时间,制定不同的待聘期间工资标准,但应不低于在岗工资的50%。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待聘人员的学习和生活,鼓励他们继续学习,为将来通过竞争再次上岗创造条件。

  (七)要切实加强普通中小学的机构编制管理。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全省普通中小学编制由省统一核定后,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不得擅自增加编制;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

  (八)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管理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在省里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对各学校的编制使用进行统一平衡,提出各学校编制配备的意见;机构编制部门依据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意见核定编制;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及人员核拨经费。

  普通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学校布局调整和生源变化情况,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九)要认真清理以各种形式占用的普通中小学人员编制,今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普通中小学人员编制。

  (十)要切实加强对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格控制普通中小学的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准擅自增设内设机构,不准超编配备人员。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应责令纠正,并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者相应处分。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政府有关部门此前发布的此类文件同时废止。

根据吉政发【2004】28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和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为:(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后参加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2)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前参加工作,吉政发【2004】28号实施后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具体计发办法见吉政办发【2004】28号文件内容)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政发[2004]28号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作者: 日期:04-08-04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吉林和黑龙江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4〕19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5号)精神,现就调整和完善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参保人员共同负担。企业和参保人员要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养老)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为其发放基本养老金。
二、从2004年1月1日起,企业缴费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三、从2004年1月1日起,按5%做实个人账户。2003年12月31日前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及2004年1月1日后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省政府批准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2004年1月1日后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综合运营收益率计息,综合运营收益率每年根据实际投资运营情况确定,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公布1次。
四、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额和个人账户基金收益。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时,按国家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各类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余额可以继承。
五、社会统筹基金与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央财政补助部分由省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并承诺一定的收益率;地方财政补助部分由省按国家规定投资运营,并负责保值增值。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进行监督。具体投资运营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和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累计12个月计为1年。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原行业统筹单位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同)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规定退休年龄为止。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从1995年起至退休上一年度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参保人员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当年缴费工资额与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A1+a2/A2+……+an/An)÷N公式中,a1、a2……an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年本人缴费工资额;A1、A2……An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N为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见附件)。
(二)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及调节金。
1.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前视同缴费年限和过渡系数的连乘积。过渡系数为1.2%。
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前视同缴费年限×1.2%
2.调节金:从2004年起,调节金在原来170元的基础上每年递减17元,直至取消。
(三)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为使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8〕22号)规定的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对在2004年至2008年期间退休的人员,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吉政发〔1998〕22号文件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2004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2005年退休的发给30%,2006年退休的发给50%,2007年退休的发给70%,2008年退休的发给90%;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吉政发〔1998〕22号文件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2004年退休的给予补齐,2005年退休的发给低于部分的80%,2006年退休的发给60%,2007年退休的发给40%,2008年退休的发给20%,2009年起结束过渡期。
过渡期内,按吉政发〔1998〕22号文件新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统一使用200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按国家和省规定转制的事业单位,在转制过渡期内,先按相应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再与上述办法进行衔接过渡。
为了便于制度平稳衔接,对省级统筹单位(不包括原行业统筹单位)中1998年7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吉政发〔1998〕22号文件老办法纳入社会统筹支付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吉政发〔1998〕22号文件新办法的,从2004年1月1日起,按吉政发〔1998〕22号文件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按《吉林省劳动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农委、吉林省侨办、吉林省社保公司关于吉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劳社养字〔2003〕30号)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及其职工继续执行原规定。
七、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及调节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2004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基金不足支付时,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八、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养老)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制度前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2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九、参保人员除国家有特殊规定者外,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提前办理退休或退职,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应减发待遇。
十、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十一、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由省政府按国务院规定组织实施。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再以增加补贴的形式调整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十二、在当年省统计部门尚未公布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有关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统计部门正式公布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后,再为其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并相应补发。
十三、2004年1月1日后,基本养老金领取者死亡的,其遗属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丧葬费和一次救济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十四、从2004年起,将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为20%,由本人直接向登记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个体工商户雇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体工商户业主按全部雇工缴费基数的12%为其雇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划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体工商户雇工个人缴费由其业主代扣代缴。
十五、在完善集体企业养老保险市(州)统筹的基础上,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期间逐步将参保的集体企业纳入省级统筹管理。对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经当地政府认定,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其中没有达到退休年龄且有参保要求的职工,可按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最迟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十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可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十七、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我2001-2007是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是多少敦林职工怎么计算,2008年买断到2013是按下线、中线执行怎样计算谢谢现在全部个人缴费

《吉政办发〔2004〕28号》
答:为使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8〕22号)规定的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对在2004年至2008年期间退休的人员,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吉政发〔1998〕22号文件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2004年退休的...

《长春市养老保险领取计算方法是什么?》
答:根据吉政发【2004】28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和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为:(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后参加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2)建立...

《长春市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方法是什么?》
答:根据吉政发【2004】28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和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为:(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后参加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2)建立...

《请问那个文件说明沈阳非全日制合同人员工资也要计入社保统筹》
答:吉林省人民政府文件 文 件 号:吉政发[1998]2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文件 吉政发[2004]28号 朋友你好你可以在百度里看上面两文件,可能会对你有帮助的。了解省内派遣公司贯彻落实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时,发现许多不规范之处。我把辽宁省和沈阳市有关情况列出来,供大家参考。同时,希望各位...

《集安2016退休工资新退休人员工资怎么计算》
答: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28号)规定,集安2016年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办法计发: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2、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

《关于“养老金”写成了“工资”的问题》
答:相当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4%,而吉林省白城市2009年年末退休的个人交满15年最低保险额的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是每月250以上280元不到,相当于2006年吉林省白城市最低工资标准额的60%都不到,退休金与工资区别不用细说了吧 参考资料:吉林省人民政府文件 吉政发[2004]28号 ...

《吉林省最新的退休工资计算方法公式是怎样》
答:吉政发[2004]28号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企业和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报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累计12个月计为1年。1、...

《关于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答:(吉政发〔2004〕28号)规定的办法计发。对不符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待遇。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4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答:吉科办字[1984]第26号关于试行《吉林省技术服务暂行管理条例》的通知(与省经济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联合下发)2吉科程字[1987]第6号关于发送《吉林省科学进步奖软科学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3吉科奖字[1986]第2号发送《关于实施“吉林省科学金属进步奖励办法”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4吉政发[1987]13...

《吉政办发〔2004〕65号》
答:根据国办发〔2002〕28号文件精神,乡(镇)中心小学校长负责本乡(镇)的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因此,乡(镇)中心小学可增加校级领导1人。 四、编制核定的程序 (一)全省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省统一核定。各市州、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中规定的编制标准,提出本级普通中小学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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