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悟网 导航

石家庄、滁州等地陆续开展居住权登记工作,关于居住权你了解多少?

作者&投稿:始仁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我国《民法典》新增了一种权利就是“居住权”,居住权的登记工作已经从2022年5月正式开展之后将全国进行推广和落实。

一、居住权的定义和主体

所谓的“居住权”就是个体有权利在存在相关合同、协议的前提下对其他人的住宅房屋以及房屋内的设施享有使用的一种权利,这个权利涉及到的主体包括三个部分:房屋的所有者、房屋以及内部设施、享有居住权的个体。《民法典》明确规定这个权利属于“他物权”,享有这个权利的主体不局限于直系或者旁系亲属,一切以协议合同为准。

二、居住权的性质和特点

居住权发源于古罗马,主要是为了保障当时家庭成员或者奴隶的权益制定,因此其最根本的性质属于“保障性”的权益,在我国最直接的体现就是保障老年人、配偶、子女的居住权益。居住权的第一个特点是“自然性”,也就是享有这个权利的主体为单独的个体,而不能是企事业的法人或者组织团体。第二个特点是“生活性”,享有居住权的个体只能使用房屋和设施用于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不能用于商业或者其他用途。第三个特点是“灵活性”,居住权需要双方对时间进行一定的约定,期满后居住权自动撤销。第四个特点是“无偿性”,居住权属于保障性权利,因此不需要享有人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但是可以约定行为规则,保障房屋所有人的权利。第五个特点是“单一性”,也就是居住权针对的个体是唯一的,不存在转让或者继承的属性,只有设立和解除的属性。

三、对我国的直接影响

居住权的登记对我国居民生活有直接的影响,例如针对老年人群体可以提供有利的养老保障,即使房产过户或者继承给子女之后,也不用担心被子女扫地出门拥有永久期限的居住权,例如夫妻双方针对房产的纠纷,签订居住权既可以保证财产不被分割,也可以提供给配偶充足的安全感,因此居住权登记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我了解一些,房东可以根据约定和医嘱为名下房产给居住权人设立居住权,然后享受该权利的人有权对他人的住处进行使用,而且在规定的时间内都有权住在房子里。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我国法律对居住权的定义是:为生存而必须提供的住房方面的保障。在这些地方开展居住权登记,能够更好的保障流动人口的居住问题。

《石家庄、滁州等地陆续开展居住权登记工作,关于居住权你了解多少?_百度...》
答:我国《民法典》新增了一种权利就是“居住权”,居住权的登记工作已经从2022年5月正式开展之后将全国进行推广和落实。一、居住权的定义和主体 所谓的“居住权”就是个体有权利在存在相关合同、协议的前提下对其他人的住宅房屋以及房屋内的设施享有使用的一种权利,这个权利涉及到的主...

《多地开展居住权登记有什么用》
答:据了解,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关于居住权的登记工作就开始在不少地方陆续开展了。据了解,目前石家庄、滁州等地已经开始进行居住权登记的相关工作了,依法规范居住权登记,保障居住权人合法权益,推动居住权登记落地实施。那么居住权登记具体有什么用呢?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看看吧。5月1日起,石家庄市...

《多地开展居住权登记,具体什么时候开始实施?会产生哪些影响?》
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国将从2022年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推进居住权的登记,居住权登记工作的开展将促进“以房养老”政策的落实,同时有效缓解我国婚姻矛盾降低离婚率。一、该项工作和政策可以推进我国“以房养老”的实施,为我国养老压力带来新的宣泄口,目前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

《多地开展居住权登记,这是个什么样的政策?》
答:这样就可以让人们享有占有和使用房屋的权利,即使房屋的产权转移了,居住权也不会受到影响,可以更好的保护租户的权益。

《滁州安置房只有居住权可以过户吗?过户需要什么材料》
答:滁州安置房只有居住权过户需要什么材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 房屋所有权 证原件;网上签约的当地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解散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原件; 契税完税 或 减免税 凭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上的...

   

返回顶部
本页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若有相关事宜请照下面的电邮联系
感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