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电瓶车在小区车库被偷了,物业公司有责任吗?应该赔偿吗? 电瓶车在小区内丢失,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赔偿的比率应...
作者&投稿:任孙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电动车放小区车库被盗物业有承担赔偿的责任吗?~
法律分析
首先有两个情况要先明白,放车的区域是不是专属电动车的停放区域,物业有没有收取相应的看护车辆的服务费用。如果小区单元门口没有专设停放区,并且物业没有收取相关的看护车辆服务费用,物业公司是不会承担丢车的责任。如果业主与物业签订物管协议,那么物业有责任赔偿;如果业务未与物业签订物管协议,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没有为业主看管车辆的义务,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电瓶车的业务做法:可以先与物业沟通,是否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如已签订即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如未签订,物业无需赔偿,那么可与物业私下协商。不支付物业费的凭证就是业主与物业签订的服务协议。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你好,如果双方物业合同中有相关规定,则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否则,与业主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对业主财产没有保管义务,但物业公司必须履行其承诺的义务以及最低限度的安全防范义务,比如设置门卫,进行必要的登记。如果物业公司完全履行了上述约定的、法定的以及最低限度的义务,那么,对业主车辆的丢失,物业公司就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这些义务,就属于管理瑕疵。业主可以要求其承担与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
小区物业公司是否承担小区停车场内汽车被盗的损害赔偿责任,首先车主要证明车辆是在小区停车场内被划或被盗,其次确定和小区物业公司有无合同的约定,确定合同中约定收取的费用是停车费还是保管费。如果是保管费,物业公司应该负赔偿责任,若是停车费则不用负赔偿责任。法律分析小区停车场内停放的汽车被盗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汽车管理行为的约定。如果双方约定业主的汽车应当停放在指定位置,那么只要业主如约履行了将车辆放置指定地点的义务,保管合同就生效,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承担保管责任;如果双方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对汽车停放未作出约定的,但按照汽车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业主只要办理了停放汽车的交接手续,且停放在指定位置的由物业管理公司验收准予停放的,双方就构成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反之则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物业服务包含公共服务和特优服务,业主所交的物业费,是属于公共服务部分,在物业合同里已经有了约定。业主的车辆是停在小区的公共部分,它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并不是物业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应该是属于保管方面的费用。而业主将车辆停到小区停车场,因此,车辆丢失,物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报警处理;物业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责任比例大概30%左右,建议你们协商处理。
有责任,应该赔偿,电动车、电瓶车被盗,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责任,主要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此是否有约定。如果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了物业管理公司有保证小区居民的财产安全的义务,那么小区居民支付的物业管理费中就包含了物业公司保证小区居民的财产安全的费用。那么,物业公司就应当负相应的责任。法律分析
首先有两个情况要先明白,放车的区域是不是专属电动车的停放区域,物业有没有收取相应的看护车辆的服务费用。如果小区单元门口没有专设停放区,并且物业没有收取相关的看护车辆服务费用,物业公司是不会承担丢车的责任。如果业主与物业签订物管协议,那么物业有责任赔偿;如果业务未与物业签订物管协议,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没有为业主看管车辆的义务,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电瓶车的业务做法:可以先与物业沟通,是否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如已签订即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如未签订,物业无需赔偿,那么可与物业私下协商。不支付物业费的凭证就是业主与物业签订的服务协议。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你好,如果双方物业合同中有相关规定,则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否则,与业主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对业主财产没有保管义务,但物业公司必须履行其承诺的义务以及最低限度的安全防范义务,比如设置门卫,进行必要的登记。如果物业公司完全履行了上述约定的、法定的以及最低限度的义务,那么,对业主车辆的丢失,物业公司就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这些义务,就属于管理瑕疵。业主可以要求其承担与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