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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投稿:林沸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保障抚顺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及其在职中方城镇职工(含临时工、合同工)均应按本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存储基数为中方职工1995年月平均实得工资。新参加工作的以首月实得工资作为当年住房公积金存储基数。第四条 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均按5%的存储率缴纳住房公积金。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储额为住房公积金存储基数乘以公积金存储率。住房公积金存储额以元(人民币)为单位,元以下进元。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由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个人分别按月存储,归中方职工个人所有,专项用于中方职工买房、建房、动迁安置住房个人负担的增加面积款和自有住房的翻修。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存储部分,在中方职工本人工资中支付,由企业代扣代存;企业为职工存储部分,根据抚财外字(1995)第194号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企业在发工资五日内统一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帐户。第九条 凡在发薪5日内不向专业银行专户存储公积金,或挤占、挪用、截留住房公积金的,除限期追回应缴部分公积金外,同时补交应计利息,并按日加收5‰滞纳金。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或依法注销,须到住房公积金开户行办理相关变更或销户手续。第十二条 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内资企业合资以后,应按本规定做好住房公积金存储的衔接工作。第十三条 在外商企业与内资企业之间调动的职工,须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办理转移手续时,以调入单位存储基数重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存储额。第十四条 除以上规定外,住房公积金的开户、存储、转移、支取、查询等有关规定和具体操作程序按照《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3〕83号文件)及有关文件执行。第十五条 凡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外商投资企业,须在1997年4月1日前开设住房公积金帐户,并从1997年4月1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房地产开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必须依法开发、守法经营,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房地产开发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土地、房屋、基础设施投资开发和经营业务,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经济实体。第六条 开发企业包括专营企业和项目企业。专营企业是指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的企业;项目企业是指以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开发经营对象的企业,项目完成后企业注销。第七条 设立新的开发企业实行由开发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审批制度。第八条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外商和外埠设立的开发企业按照现行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九条 凡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不予审批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资质等级划分和资质管理,由开发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不设定资质等级,但企业资本金不得低于300万元。第十一条 各等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开发规模承担开发任务,不得越级超量开发建设;各等级开发企业承担开发规模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的资质每年核定一次,对不符合原定资产标准的企业,由开发主管部门予以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吊销资质证书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注销营业执照。第十三条 企业改制、更名、更换法定代表人等变更事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听取开发主管部门意见后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变更后30日内到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国有、集体开发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股份制开发企业的股东,对开发企业的经营后果承担责任。
  开发企业解体或取消,项目遗留问题由主管部门承担,无主管部门的由原申办开发企业的单位承担。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计划编制和项目确定,应当本着综合开发、规模效益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区域和经济适用住房。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各项审批手续,凡审批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开发建设。第十七条 开发主管部门和计划、规划、土地、工商等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对规划、拆迁和税费收缴的管理力度,严格执法、违法必纠;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跟踪检查反馈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定,未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得擅自开发建设。属于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对小区内部的综合环境必须做到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其规划设计方案须经分管副市长召开市长办公会予以审定。开发建设必须严格遵守规划审批的规范要求,不得擅自更改规划设计。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主要通过招投标取得,对边远地区或不宜招投标的开发项目,可通过议标方式办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确定后,有关部门对开发项目的拆迁安置、级差地租、项目效益等经济技术指标进行测算,得出招标标底,开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开发企业投标资格进行确认,由有关部门对开发项目进行招标和竞标。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和安置要求。

第一条 为了保护外商投资企业(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外各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检查、管理和服务工作,促进对外开放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经批准在本市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政府依法保护企业和中外投资、合作者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批准生效的合同和章程组建管理机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董事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依照已经批准的企业章程等文件设立管理机构。第四条 凡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的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自主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合资、合作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对各投资方或合作方均具有约束力。各投资方或合作方只能通过其委派的董事反映自己的要求,参与企业的决策,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事务。第五条 企业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的成员要保持相对稳定,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应按法定程序履行手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决定撤换。第六条 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成员在外商投资企业中不任实职的,不得在该企业领取工资,可经董事会决定,发给一定的活动经费。第七条 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负责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维护企业的利益。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决定聘用或解聘。各投资方或合作方及其管理部门都无权单方面决定聘用或辞退。第九条 外方或中方投资者、合作者及符合国家工商总局、外经贸部《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条件的第三方,经董事会同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条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按国际惯例管理企业,鼓励和支持外商及其代表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各投资方或合作方,必须按合同、章程规定的期限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未验资企业不享受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各投资方或合作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章程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1.无特殊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
  2.以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出资,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形成预定的生产能力或使产品达到预定标准的;
  3.以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出资的,从中以次充好,以旧顶新,以部分顶全部等弄虚作假,达不到预定标准的;
  4.未按合同规定的责任和外销比例出口产品,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
  5.故意制造纠纷,造成企业生产经营中止或严重经济损失,或清算工作无法进行的。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涉及进出口商品、设备许可证和配额管理的,须按期申报其计划,严格执行所下达的品种、数量、价格、地区等要求,准确及时上报执行情况。对违反计划管理要求的企业,经贸部门有权予以调整计划;情节严重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经济赔偿、吊销经营执照的处罚。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须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外经贸部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利用外资统计制度中的规定,及时、认真、准确地上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报表。企业有权拒报国家法定统计报表以外的任何单位自行制定的报表。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中止或终止合同前,须完成清算工作。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原合同审批部门撤销批准证书和登记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须在限期内完成清算工作。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法建立工会,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安全生产、劳动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尽义务外,任何部门不得向外商投资企业摊派人、财、物,也不得擅自指派外商投资企业参加社会活动。除国家、省、市政府明文规定或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和批准到外商投资企业参观和检查。确有必要时,须报经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委员会批准,否则企业有权拒绝。

《天津市政府转发《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
答: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的项目为:退休费、医疗费、死亡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医疗补助费和丧葬补助费。第四条 市劳动局负责管理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市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机构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管理和支付等...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
答: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第五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通知_百...》
答:(二)外商在前款所述区域内新开办的经济效益高的企业,自投产经营年度起计算,凡连续3年每年缴纳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三项合计与该企业占地面积之比不低于每平方米500元人民币的,返还全部土地出让金的一半。第五条 经审批机构批准,外商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协议转让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答:外商投资旅游产业生产性企业,除享受《福建省关于加快旅游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可比照实行支柱产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第七条 外商投资我省支柱产业、重点产业、农业、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允许适当减免征收我省出台的收费项目。第八条 外商投资...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_百度...》
答:第一条 对我市鼓励和允许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一、从获利年度起,头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纳税后经企业申请,县以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地方所得部分,视财力可能由财政部门全部或部分返还。二、对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项目、高新...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暂行办 ...》
答: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企业,除代收的有关港口规费外,所建码头的装卸费等费率标准,由企业自定,报厦门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建设经营码头企业允许兼营投资较少、建设周期较短、资金利润率较高的项目。第十五条 外方投资者可以独资建设经营为本企业提供货物...

《根据外商投资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
答: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暂行...》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管理,切实贯彻“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有...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
答: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有关规定》(一)第三条(一)项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直接出口的产品,除我国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减税、免税或者退税”。(二)第三条(二)项修改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鼓励外商投资办法的通知》
答:第三条 外商根据国家和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投资经营交通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以及符合国家收费规定的公路、桥梁项目,由投资方按合理的投资回收期提出收费方案,经省财政、物价等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收费标准可根据物价上涨指数,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后进行调整。第四条 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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