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违规建房如何处理 国家对农村违规建房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1、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私自占用农用地建房,改变土地性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性质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有权对违规建房的所有人进行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貌;可以并处罚款。
2、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3、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宅基地建房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的房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违反法律的规定有几种,处理按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执行。首先确定该房子是否坐落在村庄用地?如不是,不能说是宅基地,是违法建筑。比如占农用地建房、未报建、侵占他人宅基地建房、强占基础设施建房、超越当地标准建房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理的方式按实际情况来,符合总体规划的,未办里农用地转用的,补手续;不符合规划的拆。超过规定的面积,要退让。侵占他人宅基地的,一般按法院判决书书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实施以下行政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