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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作者&投稿:兆往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中办发2019~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省、市、县各部门和单位对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强化对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履职尽责和担当作为,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关于加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若干措施》(粤办发〔2021〕3号)、《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拓展资料
2019版《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20大变化

总体变化
  2019版新规定的名称将2010版中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调整为“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描述更加全面、准确。
  全文由2010版的6章44条调整至2019版的7章52条,全文由4538字增至约7809字。将2010版中的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拆分成2019版的第五章《审计评价》和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可以看出,此次修订是一次较大的修订,对今后一个阶段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将产生重要影响。

  20大具体变化
  变化01 强调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2019版新规在第一条制定本规定的目的中,增加了部分描述,强调“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体现了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根本性要求。
  变化02 适应国家审计管理体制改革
  在本次修订中,结合国家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将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能职责进行了明确。且“审计委员会”在全文出现了10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出现了30次,重要程度可见一斑。
  变化03 新增指导思想
  在新规定第二条中,新增经济责任审计指导思想,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变化04 重新定义经济责任
  在新规定第三条中,将经济责任由2010版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重新定义为“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新定义层次和内容更为丰富。
  变化05 强化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新规定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加强了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监督管理,对于提高审计效果、加强审计整改和审计成果应用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变化06 加强纪律保障
  新规定第七条中增加“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变化07 联席会议扩容7
  新规定第十条“联席会议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机构编制、审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联席会议在同级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增加了机构编制、财政、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明确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
  变化08 提出分类管理,明确审计全覆盖
  新规定第十二条新提出了“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变化09 明确项目计划管理程序
  新规定第十三条对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制定的程序进行了修订,按照“组织部门提出建议名单→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意见→提交同级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程序拟定;
  新增第十四条对计划刚性约束的条款,强调“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新增第十五条领导干部遇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经批准后终止审计。
  变化10 重新界定审计内容
  新规定第十六条对审计内容总要求调整如下:
  审计基础:应以“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
  审计重点:将原规定中“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调整为“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
  审计依据:将“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调整为“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与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总体要求相适应。
  新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分别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和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审计内容做了调整,主要新增三方面内容:一是新增“经济风险防范情况,民生保障和改善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审计”;二是新增“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三是新增“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新规定第十九条重新修订了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审计的内容,包括八方面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境外资产管理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变化11 规范审计通知书送达程序
  新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审计通知书须“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同时删除了“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进一步规范了审计通知书送达程序。
  变化12 细化审计公示要求
  新规定第二十四条进一步细化明确“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变化13 扩大意见听取范围
  新规定第二十五条增加“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还应当听取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增加“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变化14 强调审计监督整体效能
  新规定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与其他审计的统筹协调,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管理,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建立健全审计工作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审计监督整体效能。
  变化15 审计报告程序重大调整
  新规定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对审计报告的程序进行了重大修订,包括:
  ①要求“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而不是先向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
  ②明确了审计报告内容“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③征求意见主体升格为“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而不是原来的审计组。
  ④明确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而不是原来的“审议”。
  变化16 报告申诉程序重大调整
  新规定第三十七条对报告申诉程序进行了重大调整: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取消了原规定中30日作出复查决定的程序,即针对申诉必须启动复查程序;要求“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由原来的复查、复核两级申诉调整为一级申诉,明确“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变化17 优化责任界定种类、范围
  ①新规定对经济责任界定由原规定的三类“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调整为两类“直接责任、领导责任”。
  ②六类承担直接责任的情形: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新增)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新增)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新增)
  ③五类承担领导责任的情形: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新增)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新增)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地区(部门、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新增)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变化18 强调“三个区分开来”
  新规定第四十三条要求在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要“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变化19 整改报告归入领导档案
  新规定第四十四条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与原规定相比,增加了整改报告归入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变化20 强化审计结果应用
  新规定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分别对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结果的应用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本次修订将审计结果应用单独成章,由此可见对审计结果应用的重视程度。

第一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经理)(不含副职),因任期届满、提拔、调动、辞(免)职、离(退)休即将离任前,由审计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对其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评议。第三条 实行分级分层次审计评议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任命(或批准)的厂长(经理),由该级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负责审计评议。
企业主管部门任命(或批准)的厂长(经理),由该主管部门负责审计评议。第四条 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财务收支情况;
(二)企业盈亏和债权债务是否真实;
(三)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执行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增值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审计评议的有关事项。第五条 任命(或批准)厂长(经理)的人民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的干部管理部门,应在厂长(经理)办理离任手续30天前,提出对该厂长(经理)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报告。审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被审计评议的厂长(经理及所在企业发出离任审计通知书。第六条 企业主管部门设有内部审计机构的,由内部审计机构具体负责审计评议;没有内部审计机构的,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评议。第七条 被审计评议的厂长(经理)及所在企业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厂长(经理)述职报告、财产清查和债权债务清理报告,以及审计所需要的有关凭证、帐册、报表和文件资料,并为审计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八条 审计评议工作一般应在15日内完成。按期完成有困难的,审计评议时间可以适当延长。第九条 审计终了,审计工作人员应提出审计报告书,征求被审计评议的厂长(经理)及所在企业的意见后,报审计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审定,并出具审计评议书。审计评议书应抄送被审计评议的厂长(经理)及所在企业。第十条 被审计评议的厂长(经理)对审计评议书不服的,可在接到审计评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由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组织审计评议的向企业主管部门领导提出申诉。第十一条 离任审计中发现企业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审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处理。厂长(经理)因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企业遭受严重经济损失,或因其他严重问题需追究其行政责任以至刑事责任的,应按照《审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二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已在承包经营责任审计中对经营者进行了审计评议的,不再进行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第十三条 应该提请审计评议而不提请,或者不认真进行审计,以致离任厂长(经理)有重大经济责任问题未能发现,造成重大损失的,审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追究或提请追究有关工作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等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第五条 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职责权限、审计程序、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或者指定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
  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省属国有企业集团本部应当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其他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
  单位负责财务工作的机构不得同时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涉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应当向本单位党委(党组)报告。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第八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第十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力量。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审计职业道德。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背景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鼓励单位选任具有与审计相关的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作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法违纪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本单位其他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个人的干涉。
  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相关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七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审计力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内部审计机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实施审计项目的,应当审定实施方案,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内审内勤的工作内容是什么?跟内部审计一样吗,平时的工作主要做什么》
答:内审内情是内部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一般内部审计分为2部分,内勤和外勤工作。 内勤工作主要是指审计活动开始时在公司的准备工作,例如:收集和检视资料、编写审计内部审计方案等。 外勤是在被审计单位进行实质性测试和确认工作。 什么是内审员?内审员的工作内容是什么? 全称叫内部质量稽核员,通常由既精通ISO9000国际标准又...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
答:第三条 市和区审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二)监督单位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三)组织单位实施内部审计项目;(四)检查单位内部审计质量;(五)指导内部审计协会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有关政府部门协助审计...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答:各级社会保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和会计、统计及内部审计制度。第三十条社会保险部门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向单位和被保险人公布养老金发放情况,提供个人帐户有关信息和社会养老保险的咨询、查询服务。 第三十一条单位必须向被保险人如实公布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被保险人和工会组织有权监督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答: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宣传、督办、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综合处。 综合分析工业、信息化领域运行和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意见建议;起草重要文稿。 (三)财务处。 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预算决算、基本建设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

《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
答: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审计过程中涉及的机密信息和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对于违反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总之,河北省内部审计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财务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政府和企业的健康发展。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答:(3)审计工作质量情况(满分8分)审计工作质量较高,即能严格按照内部审计准则和业务规范进行审计(1998年前只要求能严格按照国家教委第24号令第四章所规定的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审计),做到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遵守程序,认真贯彻“一审二帮三促进”原则的,8分;未完全达到以上...

《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
答:(三)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工作;(四)培训内部审计人员,颁发内部审计人员上岗证;(五)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理论研究,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章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第六条 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内部审计机构...

《我刚开始做医院内部审计工作,不知道怎么开展工作,如现金多久盘一次合适...》
答:每年要组织人员,对医院的库存材料进行一次盘点。一定要让各部门,以及财务部门觉得,你的两眼时时关注着他们,目的就达到了。一楼说得不错,对现金盘点不能经常进行,要随机进行盘点,一般是在审计时,第一项就是盘点现金,突击进行。另外,如果在审计时发现内部控制制度有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答:法律分析:是为了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和《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准则。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通过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企业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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