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
作者&投稿:氐殃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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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誉的初始确认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在免税合并的情况下,税法不认可商誉的价值,即计税基础为0,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准则中规定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除企业合并等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中,如果该项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所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3、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等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一般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但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是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二是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时,投资企业可以运用自身的影响力决定暂时性差异的转回,如果不希望其转回,则在可预见的未来该项暂时性差异即不会转回,从而无须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在免税合并的情况下,税法不认可商誉的价值,即计税基础为0,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准则中规定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除企业合并等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中,如果该项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所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3、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等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一般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但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是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二是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时,投资企业可以运用自身的影响力决定暂时性差异的转回,如果不希望其转回,则在可预见的未来该项暂时性差异即不会转回,从而无须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