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转让的无形资产的接受单位在境外,是不缴纳营业税的。 接受方在境外,但提供方在境内呀? 请问境内企业向境外转让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是不是免交营...
营业税的纳税人:
1.一般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提示】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属于营业税的非应税劳务。
2.境内劳务判定的几种情况——劳务发生地在境内。具体情况为: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特别关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一是指境内保险机构为境内标的物提供的保险,不包括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二是指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物所提供的保险。
【链接2】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播映不免,如境内单位通过卫星通讯、互联网等方式向境个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各种播映劳务所得,是作为境内劳务征收营业税。
【链接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提供的下列劳务,免征营业税。
(1)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
(2)外派海员劳务。外派海员劳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劳务。
(3)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链接4】单位或个人出租境外的属于不动产的电信网络资源(包括境外电路,海缆,卫星转发器等)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链接5】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规定的劳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眷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链接6】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通信服务(包括国际间通话服务、移动电话国际漫游服务、移动电话国际互联网服务、国际间短信互通服务、国际间彩信互通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因为营业税中转让无形资产是对受让方在境内的情况,根据旧政策,境内企业向境外转让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交营业税。根据现在政策,转让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已经改征增值税了,但向境外转让免征增值税。
接受方在境外,提供方在境内的转让无形资产属于免税的范畴,所以不征税。“转让的无形资产的接受单位在境外不缴纳营业税”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但是自2013年8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转让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按照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营改增”后转让无形资产的征税范围是对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的行为征税的,但是106号文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免税。
因此境内单位向境外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可能是基于国家的鼓励政策,免征增值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