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兼营是指什么?税务处理有可要求 全面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政策变了哪儿
作者&投稿:威胆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我公司为商贸一般纳税人,兼营仓储,营改增后我公司给仓储方开具了6%的增值税发票,账务应该如何处理?~
原有的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既存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又存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非应税劳务的行为。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劳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二、兼有不同税率、征收率
本次营改增试点,是原营业税剩余行业全面改征增值税,试点开始后,营业税取消,原有的兼营行为不再成立。本次营改增主体文件财税36号附件2中提到的兼营,是指兼有不同税率、征收率。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三、两个案例
1.关于宾馆(酒店)房间卖饮料等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在政策指导时指出,宾馆(酒店)房间里售卖饮料食品属于兼营,也就是说要按照住宿和销售商品分别核算。
2.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
财税36号文件附件2中指出,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借:现金,贷:其他业务收入,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因仓储而支付的吊装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进项可以抵扣
常见的有: (1)运输行业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 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2)电信部门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 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3)销售货物并从事安装劳务,安装劳务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销售空调并安装等。
一、原有兼营行为原有的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既存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又存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非应税劳务的行为。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劳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二、兼有不同税率、征收率
本次营改增试点,是原营业税剩余行业全面改征增值税,试点开始后,营业税取消,原有的兼营行为不再成立。本次营改增主体文件财税36号附件2中提到的兼营,是指兼有不同税率、征收率。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三、两个案例
1.关于宾馆(酒店)房间卖饮料等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在政策指导时指出,宾馆(酒店)房间里售卖饮料食品属于兼营,也就是说要按照住宿和销售商品分别核算。
2.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
财税36号文件附件2中指出,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混合销售行为就是一项业务既涉及到销售产品又涉及到服务。比如卖家具的既卖家具又送货。兼营行为涉及两种不同的业务。混合行为按照主业处理。兼营分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