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和物权法在调整市场经济运行中作用的不同? 民法与合同法的区别
作者&投稿:亓农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合同法和物权法~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立了土地承包经营制。体现在法律上,物权法通过用益物权制度,固定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农地使用关系,从而巩固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即“土地承包经营制”。城市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民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依赖企业的稳定发展。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对资金的大量需求。企业获利资金最主要的方式是向金融机构融资,融资的关键问题是风险。《物权法》在总结《担保法》实施以来的经验基础上,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规定了较为完善的担保物权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和降低金融机构的融资风险,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主要采用行政法规形式(即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内容,不甚明朗。有鉴于此,《物权法》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是用益物权,内容是用于经济建设,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法》正是通过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法律制度,进一步巩固改革开放成果,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第二,将进一步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物权法》通过第45-69条规定,规定了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所有权,进一步明确了物的归属。财产归属只有泾渭分明,所有权人才能通过设立用益物权,将自己的财产交给他人利用;或者通过设立担保物权,予以融通资金,进一步促进“物尽其用”。
物权法实施,将进一步保护私人的财产权。尽管我国新修订的《宪法》第13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公民的财产权仍然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究其原因,宪法上的权利,不是可诉性权利,公民的财产权利即使受到不法侵害,也不能依据宪法提起诉讼,法院也不能援引宪法进行判案。《物权法》就是将宪法上有关公民财产权保护的原则性规定,予以细化、具体化,使宪法上的权利,成为在物权法中可以找到相对应的可诉性的权利。
第三,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完善我国财产权的法律保障体系。物权法第2条第3款明确规定物权是排他性权利。物权“排他性”,不仅排除一般人的干涉,而且排除国家的干涉,同时划分了“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界限。“依法行政”要求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行为时,不仅行政行为在职权范围内,而且行政程序必须依法。“依法行政”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更是法治理念体现。
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的财产权的法律保障体系,除宪法外,主要还包括保护动态财产权的合同法,保护静态无形财产权的知识产权法,以及保护财产权的民法通则。保护静态有形财产权的法律显然缺失。物权法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我国财产权的法律
合同效力待定一般一下几种情形:
一、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三、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四、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相关法条: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你要是分析案例的话,看到这个案例首先应该从婚姻家庭法角度来考虑,而不是予以排除
是,这的确不是事实婚姻,但是可以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关于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财产纠纷,有专门的司法解释,虽然是很老的解释,但是现行有效,应作为判案指导,即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按照共同所有处理
当然,因为你在叙述中没有讲明,所以也可能两个人购房的时候不是同居关系
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可以做出的主张多了去了
尤其是乙律师为什么主张借款那么傻?
实务中主张赠与不就得了,甲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房产证的名字是谁,这么多年一句话不说,当年也是把钱直接汇过去,直接来赠与不就解决问题了吗!
你主张赠与金钱也好,主张赠与住房都行,因为怎么都说的开,不过我推荐主张赠与金钱
如果是学理讨论,硬要从理论上分析,没有说得通的,或者说都可以说得通;问题就在于具体案件中学理讨论几乎很难有什么意义啊,关键看的是举证,能证明构成什么就是什么
比如甲律师的主张, 你得证明有委托这样的意思表示吧,对于乙律师,你也得证明当时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吧。
从这个简单案件的叙述来看,都看不出来吧
第一,甲这么多年都没要求委托的结果归属于自己,那不就是侧面证明了不是委托
第二,甲同样也没主张过还钱,同时由于涉及到当事人之间亲密人身关系,也不应该理解为是借款吧
合同法是民法的范畴。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在学术上有两种观点,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我国现行立法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观点,认为《民法通则》是民法这个法律部门的基本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民事、商事法律均属于大民法的范畴。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立了土地承包经营制。体现在法律上,物权法通过用益物权制度,固定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农地使用关系,从而巩固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即“土地承包经营制”。城市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民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依赖企业的稳定发展。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对资金的大量需求。企业获利资金最主要的方式是向金融机构融资,融资的关键问题是风险。《物权法》在总结《担保法》实施以来的经验基础上,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规定了较为完善的担保物权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和降低金融机构的融资风险,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主要采用行政法规形式(即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内容,不甚明朗。有鉴于此,《物权法》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是用益物权,内容是用于经济建设,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法》正是通过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法律制度,进一步巩固改革开放成果,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第二,将进一步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物权法》通过第45-69条规定,规定了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所有权,进一步明确了物的归属。财产归属只有泾渭分明,所有权人才能通过设立用益物权,将自己的财产交给他人利用;或者通过设立担保物权,予以融通资金,进一步促进“物尽其用”。
物权法实施,将进一步保护私人的财产权。尽管我国新修订的《宪法》第13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公民的财产权仍然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究其原因,宪法上的权利,不是可诉性权利,公民的财产权利即使受到不法侵害,也不能依据宪法提起诉讼,法院也不能援引宪法进行判案。《物权法》就是将宪法上有关公民财产权保护的原则性规定,予以细化、具体化,使宪法上的权利,成为在物权法中可以找到相对应的可诉性的权利。
第三,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完善我国财产权的法律保障体系。物权法第2条第3款明确规定物权是排他性权利。物权“排他性”,不仅排除一般人的干涉,而且排除国家的干涉,同时划分了“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界限。“依法行政”要求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行为时,不仅行政行为在职权范围内,而且行政程序必须依法。“依法行政”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更是法治理念体现。
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的财产权的法律保障体系,除宪法外,主要还包括保护动态财产权的合同法,保护静态无形财产权的知识产权法,以及保护财产权的民法通则。保护静态有形财产权的法律显然缺失。物权法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我国财产权的法律
合同效力待定一般一下几种情形:
一、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三、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四、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相关法条: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