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中世纪东西方法律制度的共同点和不同点。 法律的含义是什么,东西方法律含义中的共同点与不同点。 急,求...
法系不同。
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其他的法系还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等。对资本主义法影响最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它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德国法系是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除了法国、德国外,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中国也属于这一法系。
大陆法系的特点:
(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
(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首先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
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特点:
(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两大法系的比较
首先,法的渊源不同。
其次,法的分类不同。
第三,法典编纂的不同。
第四,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
最后,在法律术语、概念上也有许多差别。
你的题目太大了,博士论文估计都涵盖不了。我只能尝试根据自己浅薄的理解简单说一下,抛砖引玉。
个人认为,法律只在不同时代有不同的含义,而不能说法律在东西方有不同的含义,尽管存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差别。原始社会没有法律,但有一些抽象的习惯法。奴隶社会开始出现法律,法律是奴隶主、国王的意志。封建社会法律得到发展,法律普遍公开成文化,但法律仍然是封建地主、皇帝的意志。资本主义社会法律得到前所未有的空前发展,法律虽是资本家的意志,但此时法律的核心理念如平等、人权、公平、正义等得到普遍的确认。
东西方人对法律的理解可能存在不一致之处,那不是法律的含义不同,而是东西方社会所处在的历史发展阶段不同。西方社会普遍处于资本主义高速发展时期,而东方社会大多处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所以,东方正处于向西方学习和被西方同化(至少是法律层面,其实文化层面也差不多)的过程之中。我们因为没有经历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或者说经历的阶段实在太短),所以我们的法律制度发展、公民法律意识更为落后,更应当向西方学习。
1、共同点:反映了奴隶主阶级和集团的利益与要求;法律镇压的锋芒都指向广大奴隶;都调整着自由民内部的关系,维护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在法律产生的初期都带有等级色彩、原始社会的参与,以及适用的范围都比较狭小。
2、不同点:在古代东方,因长期保留土地的公有制和原始社会的残余,法的发展十分缓慢,也比较简单、粗陋;而在古代希腊、罗马,由于其商品经济的发达,促使法律发展十分迅速,并达到了比较完善的水平。
在古代东方,法律是为君主专制服务的,带有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而在西方,多数奴隶制国家采取民主共和国或贵族共和国的形式,所以,法律的民主色彩比较浓厚。特别是雅典,其民主政治达到了当时的最高水平。
扩展资料:
1、在古代东方,立法权多由君主一人执掌;而在西方,法律渊源比较分散,如雅典和罗马共和国时期,既有执政官、裁判官的告示,又有民众大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以及法学家的著作等。
2、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礼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秦始皇以法治国,西汉初期大体上是“霸王道杂之”。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导的政治思想,以其为基础逐步形成了以礼法合流为基本特征的封建法律思想体系。
3、古代东方法中,宗教的色彩很浓,不仅印度法和希伯来法是法律与宗教合一的体系,就是埃及、巴比伦等世俗国家,也都宣称法是神所授予,是神意的体现;而在西方,希腊和罗马后期的法律中,基本上消除了宗教的影响,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百度百科-西方法学
作为奴隶制商品经济之上的希腊、罗马法律,与建立在早期农业社会基础之上的东方奴隶制法律有很大不同。
首先,在古代东方,因长期保留土地的公有制和原始社会的残余,法的发展十分缓慢,也比较简单、粗陋;而在古代希腊、罗马,由于其商品经济的发达,促使法律发展十分迅速,并达到了比较完善的水平。
其次,在古代东方,法律是为君主专制服务的,带有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而在西方,多数奴隶制国家采取民主共和国或贵族共和国的形式,所以,法律的民主色彩比较浓厚。特别是雅典,其民主政治达到了当时的最高水平。
再次,古代东方法中,宗教的色彩很浓,不仅印度法和希伯来法是法律与宗教合一的体系,就是埃及、巴比伦等世俗国家,也都宣称法是神所授予,是神意的体现;而在西方,希腊和罗马后期的法律中,基本上消除了宗教的影响,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它不承认法律在宗教之下,而是认为法必须符合自然理性,这种自然理性的核心就是正义,法必须是正义的体现。
最后,在古代东方,立法权多由君主一人执掌;而在西方,法律渊源比较分散,如雅典和罗马共和国时期,既有执政官、裁判官的告示,又有民众大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以及法学家的著作等。
古代东西方法律的这些差异,除了有经济的原因之外,政治体制、社会文化、历史传统以及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因素也是重要原因。
但尽管有这么多的差异,由于古代东西方国家毕竟都是奴隶制社会,因此,其法律之间也存在着一些基本的相同点,如其法律都经历了一个从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过渡时期;都反映了奴隶主阶级和集团的利益与要求;法律镇压的锋芒都指向广大奴隶;都调整着自由民内部的关系,维护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在法律产生的初期都带有等级色彩、原始社会的参与,以及适用的范围都比较狭小等。事实上,在古代东西方法律之间,存在着发展上的渊源关系,如埃及法和巴比伦法对希伯来法和希腊法有影响,希伯来法和希腊法对罗马法有影响,等等。因此,在分析古代东西方奴隶制法的差异时,我们不应忘记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