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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英国法体系的形成及其构成因素的相互关系 试述英国衡平法的形成及其与普通法的关系。

作者&投稿:频珠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中世纪英国和法国~

中世纪英国资本主义萌芽,商品经济发展,而封建统治已经不适合新的生产方式,所以革命开始,新贵族及新资产阶级代表克伦威尔领导民主革命领袖,带领议会军击败了王党君,推翻斯图亚特王朝,建立了共和制,不过他晚年却实行了独裁。
然后1688年英国人民不堪压迫,进行了光荣革命,非常成功,也被称为“不流血革命”。1689年初,在伦敦召开了上下两院联席的特别会议。提出一项“权利宣言”。限制王权,把权利集中到议会,这项宣言在1689年12月被议会制订为正式法律,即“权利法案”。经过这次变革之后,在英国的政治生活中逐渐确立起了立宪君主制的原则。
之后英国内阁壮大,开始介入政治,乔治二世后,国王不再进入内阁商讨大事。内阁逐渐出现领袖,也就是英国首相。从此,英国资本主义形成。
而法国17世纪中叶,君主专制制度在路易十四的统治下达到顶峰,法国也成为欧洲大国。但路易十四统治中后期为了争夺欧洲霸权,与外国战争不断,消耗了大量国力,国家也开始走向衰弱。随着资产阶级力量的发展,1789年7月14日,手持武器的巴黎市民攻占巴士底监狱。1789年8月26日,法国大革命的纲领《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正式通过。 1789--1792年,立宪派(斐扬派)掌权。在此期间,法国实行君主立宪制。大革命废除了君主制,并于1792年9月22日建立第一共和国。1799年11月9日(雾月18日),拿破仑·波拿巴夺取政权,成为法兰西第一帝国的皇帝。1848年2月爆发革命,建立第二共和国。1871年3月18日,巴黎人民举行武装起义,成立巴黎公社。1870年在普法战争中战败后,法国于1871年9月成立第三共和国。
英国的资本主义制度是新贵族和资产阶级妥协的产物,保留国王,具有一定的妥协性。
法国则是彻底大革命的产物,资产阶级发展很快。

衡平法是普通法的补充。前者是法律体系的主导。后者只能起到完善和弥补的作用。
衡平法是由英国法官定期举行学术会议演变而来的。最后形成了衡平法院制度。从而确定了其地位。
它也属于判例法。只是判例来源上更加具有学理性。也因此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节或者调节不力的领域。
基本就这些。要展开好多的。

摘 要:文章试图对教会法和英国法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以寻找英国法发生的基本模式。通过对英国王权主导地位的探讨,以及对教会法承袭传统的论述,可以发现,以王权为主导的英国法在发展过程中,对于同样处在发展过程中的教会法及其所整合的既有法律传统进行了选择性吸收。

关键词:英国法;教会法;王权;教权

教会法,是指中世纪以罗马教皇及其教廷为核心产生的,以各国教会组织为载体的法律体系;英国法,是指公元11世纪以英国王权为核心产生,以英国各世俗阶层为载体的法律体系。在中世纪这一漫长的时间范围内,教会法和英国法都不是静态的概念,它们之所以具有法律史上的可比较性,是因为它们在各自发展的最关键时期基本上保持着时空的一致性。在那个遥远的年代里,它们之间保持着类似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与其他日耳曼部族法相类似,英国法最初也是建立在大量的本地习惯之上,它与教会法之间的联系具有较强的单方性。也就是说,只存在教会法对英国法的影响,而几乎不存在反向的作用。教会法以“灌输”方式对英国法产生影响;但这种“灌输”也遭到来自英国王权和日耳曼习惯的顽强“抵抗”。除了斯蒂芬王的短暂动荡时期,英国王权一直以来与教皇权威相抗衡,抵制“教权至上”观念,坚持王权高于教权。因此,处于“灌输”和“抵制”夹缝中的英国法,必须在同时尊重多种力量的前提下发展。

一 教会法:法律传统的整合

西方传统,如果上溯则依次有“古希腊-罗马”,“犹太-基督教”和“日耳曼”三大源流。教会法与这三大源流都有密切关系,因此是西欧中世纪法制史研究中的关键对象。

1.教会法首先承袭了“古希腊-罗马”法律传统。根据泰格•利维对18世纪法制的研究,能够作为资产阶级法律源头的体系主要有罗马法,封建法,公教法,王室法,商人法和自然法六类(其中自然法是指资产阶级启蒙时期用与反抗教会法与世俗法压迫的法律理想)。他指出,“所谓罗马教廷,只不过是业已死去的罗马帝国的鬼魂,戴上皇冠坐在它的坟墓上面罢了。因为教廷正是从那个异端权力的废墟中突然冒出来的。”[1]或者可以说,教会法其实是罗马法的另外一种存在方式。另有史实证明,罗马法的复兴和教会法体系化这两个事件是在同一个历史时段出现的,以中世纪教会学院为依托的罗马法复兴运动,本质上是一种宗教运动。简言之,教会法中蕴藏着理性和法治的古典元素。

2.教会法是“犹太-基督教”法律传统的直接表现。教会法总的特征是法律信仰化,神圣权利化。这最早来源于古代希伯来民族信奉的一神教,缔盟式的《摩西五经》已经开创了膜拜高级法的传统。基督教继续沿用犹太教经典的同时,开创了赎罪的宗教观念,进一步夸大了世俗与理想之间的距离,并塑造出宪法性质的敬仰心理。

3.教会法是“日耳曼”传统的竞争对手。“日耳曼”在西方法律中,意味着对习惯的尊重。理性和敬仰能否打破积习,如何打破积习,实际上是整个中世纪西欧法制史的主题。在与日耳曼法的博弈过程中,教会法容忍大多数的习惯与它并存,譬如“神判”,“决斗”还有“誓证”等等;但同时零散的习惯也被结成了体系,被注入了灵魂。10世纪之后的西欧封建法,包括英国法在内,实际上就是教会法和日耳曼法的结晶。

二 英国法:强悍王权的作品

认为王室法决定着封建国家走向的观点在欧陆地区是一个错觉,然而在英国,情况完全不同。由于王权和教权的发展具有同期性,国家法律受到王权影响的程度十分显著,甚至要超过教会。比较而言,英国王权在中世纪西欧并不能算是最有力的,但是它对国家政治生活和法律的影响却是那些武力更为强大的欧陆王权所无法做到的。这主要因为:

1.英国王权封建化的超前性与彻底性

英国在诺曼征服之前的一个世纪左右已经被日耳曼王国威塞克斯统一,但这时王权从性质上讲基本上还属于日耳曼王权(Germanic monarchy),而非封建王权(feudal monac hy)。国王仅是日耳曼部落军事首领,而不具有封建宗主身份。9世纪末英国封建化过程中,土地分封制取代“马尔克”性质的农村公社,宗主权成为划分人们之间权利义务的范式,即封建主根据宗主权对于封臣享有人身或半人身性质的管辖权,同时要负担保护他们的责任。因此,英国王权呈现日耳曼和封建的双重性质。

对此,法国著名中世纪史学家小杜塔伊分析认为,虽然封建本身包含了分离王权的因素,但是它又不能离开王权单独存在,因为“封建统治的制度化,在逻辑上要求承认这个金字塔有一个塔尖”。法国中古史学家福尔坎甚至认为,在那些政治权威得以构建并最终得以形成完整意义的封建王权的地区,是封建化最充分的地区;相反在封建制尚未确立之时的德意志,由于封建统属关系的社会网络没有形成,也就显示出“无政府主义”的特征[2](P24)。也就是说,封建化本身从逻辑上要求王权的存续。

既然王权本身符合封建逻辑,而且英国和诺曼底的封建化在西欧非常超前,威廉在英国确立封建王权几乎没有遇到理论上的障碍。1066年诺曼征服后,英国王权的巩固和英国的封建化愈发变成了同一过程,这种同一性决定了“不列颠-诺曼底”王权在西欧是最早的、也是最彻底的封建王权。

2.英国王权的特殊性和强韧性

封建逻辑除了蕴含树立王权的意义之外,同时也蕴含着对王权的离心倾向。法、德等欧陆地区的封建制度基本上是由下而上建立起来的,国王虽然也拥有强大的政治权威,但由于封建的成型缺少王权参与,封建本身所蕴含的离心倾向也就比较显著。因此,在这些欧陆地区,国王首先是封建宗主,其次才是国家领袖,王权获得政治权威的基础是其封建门阀的军事实力,这导致王权崇尚暴力,忽略对统治术的运用,缺乏韧性。

情况在英国则不同,威廉一世不是英国本土的封建贵族,他使用武力直接取得王位,并利用基督教赋予王权以神圣地位,才成为封建主,这使得源自欧陆的封建制度从上而下被安置。西方学者认为,这种盎格鲁-诺曼封建制的构建实际上“并不是要反对国家和王权,相反,则是根据他们的要求而设置的”。初到不列颠的威廉一世为了站稳脚跟,对欧陆的封建制度做出改革,以限制封建贵族的离心倾向。这种自上而下的改革使英国封建王权获得了高于封建宗主权的巩固地位,即封建王权首先是王权,其次才意味着最高的封建宗主权。此外,由于诺曼人在英国属于外来户,威廉一世特别注意变通和变革,他在英国推行的最初几项改革获得成功,奠定了英国王权因时而变的强韧的特质。

(1)利用军事封土制对地产重新分配,形成国王与封建主的地产互相交错的格局。

(2)开展对全国土地面积,牲畜数量和各地收入状况的详细调查,即“末日审判”调查。西方学者称之为,“反对封建主义的分裂力量而采取的一种预防措施”。

(3)将限制在相对封建主和封臣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改为封建宗主权对各级封臣的直接支配,以迎合王权本身具有的对全体臣民的统治权。

经过上述改造,“王权至上”的誓言在政治生活中得到落实。

3.英国王权的独立性和游离性

英国王权遏止封建离心倾向的同时,亦受到拓展极为迅速的教会势力及其背后的罗马教廷的威胁。教皇格里高利七世于1075年推行教皇革命,将“神权至上”理论进一步发挥成为“教权至上”,强调教皇的绝对权威,并反对威廉一世在英国对教会的改革,要求其效忠教皇。但是威廉一世公开表示:“我未曾同意过效忠,现在也不会这样做。因此我从未做此许诺,我也未发现我的先辈曾向你的前任效忠过”,同时他颁布了很多禁止本国教会与罗马教廷发生联系的命令。于是“教权至上”的主张在英国非但没有贯彻,英国王权保持独立游离于罗马教权之外的传统反而得到树立。

总之,诺曼征服时期,英国王权对教会离心力的抵制是成功的。英国王权针对教皇树立了世俗的权威,得益于威廉一世推行的全方位的封建化改革、威廉一世个人的王权集权化倾向,以及教皇革命比诺曼征服晚了近乎8年时间的历史机遇。然而,处于上升趋势的罗马教权仍然激发了英国教会反对王权的意识,使得后几代的英王都不得不与教会进行痛苦的权力抗争。罗马教权在斯蒂芬王时期甚至一度坐大,但王权最终翻盘并获得和教权并行发展的机会,这充分说明英国王权始终保持着和教皇权威对抗的能力。王权与教权在国家法律发生过程中保持着相互抗衡的关系,这成为中世纪英国和欧陆国家在传统整合问题上最大的不同。

三 英国法与教会法的合作与抵抗

根据上述论证,教会法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集大成者,但由于英国王权的强大,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必然沿着特殊的路径前进。其中,王权与教权之间的合作与对抗关系构成一条主线,串起了英国法对与法律传统相融的过程。下面就对于英国法发生的这一基本历史背景分为四点加以论述。

1.权与教权的互援

诺曼征服之前的盎格鲁-撒克逊时代,英国王权与基督教会就有着密切的互援关系,在英国王权由日耳曼性质向封建性质变迁的过程中,基督教发挥了巨大作用。早期的英国国王信奉Woden,Tiw和Thunor这些日耳曼的部落神,其中Woden是日耳曼的战神,Tiw也是战神,而Thunor是雷神,英国国王大多相信自己是Woden的后代。这种基于日耳曼军事民主制的王权制度导致王权孱弱的局面,国王的决策时常遭到“贤人会议”的废黜。随着公元6世纪基督教在英国的传播,王权被神化,获得了高度权威,原来王位继承须经贵族选举的日耳曼习惯流于形式,“贤人会议”也逐渐失去了对王权的遏制力。

11世纪左右,英国王权神圣不可侵犯的政治权威普遍树立起来,超越部落的国家统一意识为王权的封建化奠定了基础。英国王权在性质上的转变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应当归因于基督教神权对它的支援。而英国王权对基督教及其教会的扶植也显而易见:国王皈依基督教加速了基督教在英国的传播;自公元7世纪初,基督教教区在王权的支持下不断扩张重组,至12世纪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结构。

总之,诺曼征服之前,英国教会对王权的作用主要集中在精神领域,体现为神权。它依附于王权,受到王权的庇护,为王权存续的合理性提供理论支持。在此期间,尽管罗马教皇成为英国教、俗界公认的精神领袖,教廷对介入英国世俗政治的欲望越来越强, 但其并不能干涉英国政治,也不能对英国教会进行有效管理,仍处在王权之下的从属地位。

2.权对教权的改造和对罗马教权的抵制

诺曼人自诩为真正的“基督战士”,打着在英国推行“克吕尼精神”的旗号出兵不列颠。因此,诺曼征服甚至可以被理解为罗马教权为介入英国政治所付诸的实践。

然而,征服者在实现之后改变了初衷,诺曼底公爵威廉不但没有在英国推行“克吕尼改革”,反而沿用他在诺曼底的思路,强化王权,对英国教会进行旨在巩固英国王权的封建化改革。通过把重要教职分配给族裔亲信,并进行土地分封,诺曼血统的教会贵族拥有全英26%的大地产,负担向国王提供780名骑士和资助金的封建义务[2](P180),这使得英国教会被纳入封建逻辑。诺曼底化的英国教会甘为王权服务,甚至由教会僧侣直接充任宫廷的大臣和官僚。威廉一世在1067年的法令里赤裸裸地宣称了国王对于教会的绝对权威。

针对教权的世俗化趋向,从法国西南部发端的“克吕尼精神”把矛头指向了封建王权,认为教士的道德腐化完全归罪于封建王权推行的封建化改革。“克吕尼精神”的盛行为罗马教廷鼓吹教会权力自治甚至“教权至上”的理论提供了了现实可能性。1073年教皇格里高利七世登基,他从“犹太-基督教”的传统中发掘出教、俗二元对立的思想内涵,提出了新神权主义政治学说,认为王权操控的世俗政府是“原罪”的产物,而以教皇为中心的教权应当取得至高地位,“上帝之下,万王之上”,任何世俗王权如果不效忠基督在人间的代表,就没有合法统治的根基。1075年,教皇格里高利七世颁布了《教皇敕令》共27条,明确宣布“教权至上”,对教权的独立性以及教权与王权的关系做出了新的界定。然而威廉一世不仅拒绝向教皇效忠,排斥教皇对英国政务的干涉,而且进一步加强对教会的控制,并规定不经国王批准,教皇的文件和使者不得进入英国,英国的教士也不得去罗马或其他地方参加教廷的宗教会议。英国教会出于自身封建性质的利益,没有给予教皇革命以正面支持,相反,很多英国教士对教皇提出的“教权至上”理念予以激烈驳斥,捍卫王权。就此罗马教权和依附于王权的英国教权之间的关系一度中断。在局部的冲突中,英国王权获得了胜利,但罗马教权的独立性质已经完全显现出来。

3.罗马教权对英国教权的争取和对王权的辖制

威廉一世对于英国和诺曼底的王位继承问题的忽视,成为困扰英国王权继续保持稳定的痼疾。在威廉一世之后,诺曼王权和盎格鲁-撒克逊封建贵族之间的经济矛盾逐渐加剧,罗马教廷趁机对英国教会进行渗透。威廉二世时期,坎特伯雷大主教安瑟伦与国王对抗并冲破禁令前往罗马,标志着英国教会开始分化,以坎特伯雷大主教为首的教会势力开始脱离英国王权,向罗马教权靠拢。

亨利一世时期,亲罗马教权的坎特伯雷大主教和亲英国王权的约克大主教展开争夺教权的斗争。罗马教皇要求亨利一世同意他从1126年开始任命坎特伯雷大主教为罗马教廷在英国的常驻使节,赋予其代表罗马教廷召开宗教会议的权力,亨利一世被迫接受。这一时期“教皇的地位强大到足以迫使国王在教职的任命方面做出实质性的让步”[3](P528)。

1106年,亨利一世在军事上收复诺曼底,标志着英国王权重新巩固,获得发展的“新的时代的开端”。但由于王位继承制度的疲软,嫡长子世袭制度未能确立,英国陷入了长达16年的王位之争。斯蒂芬暂领的英国王权势力渐微,一度失去了对英国政局的控制,更不用说与教权相抗争。1136年颁布的政令中,斯蒂芬王本人甘居教皇之下,声称王权“为神圣罗马教廷的英诺森教皇所批准”。罗马教权对英国教权的掌控达到了顶峰:罗马教皇撤换了亲王权的约克大主教,并对英国宣布“禁教令”,以开除教籍来威胁英国国王,逼迫王权对教权意志就范;罗马教廷还加强了对英国教会在思想上的控制,以新神权主义的政治观念来削弱英国教权和英国王权之间的联系。教皇的权威在英国得以完全确立。

4.王权与“罗马-英国”教权的抗衡及并行

1154年,安茹派的王位争夺者亨利二世即位,开始重提王权对于教权的至上权威。然而此时无论从教会组织的经济利益还是从教士的思想倾向方面看,英国教权都已然脱离了王权的束缚。

威廉一世之后,封建贵族的经济利益的独立。由于英国教会的封建化比较彻底,跟随封建势力,教会的大地产也渐渐摆脱了王权的管控,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思想倾向方面,受教皇革命的影响,英国教士索尔兹伯里的约翰提出了“王权神授”论,潜藏着王权在教权之下的意味;大主教贝克特更是赤裸裸的宣扬教权高于王权的说教,同时发泄下级教士对于王权的满腹牢骚。

在同贝克特的论战中,亨利二世重新翻出《克拉伦登宪章》,重申了国王对教会拥有的诸多特权,包括:教士不得擅自出国;任何教职空缺的教区或修道院的土地收入都收归国王所有;教职选任应当依据国王指令进行;教士诉讼不得交给罗马教廷,但可以诉诸国王裁断等等。亨利二世希望借此斩断英国教权与罗马教权之间的联系,限制英国教权在经济上的独立性,剥夺其司法权。教俗的矛盾激化,长达6年的政治斗争最终以大主教贝克特的殉难收尾。

1172年,亨利二世在阿夫朗什高屈从于教皇的使节,并在大教堂前公开放弃《克拉伦登宪章》里的那些“侵犯性”的部分[3](P249)。贝克特死后,亨利二世放松了对于教会的控制,英国教会完全纳入罗马教廷的管辖,宗教狂热在英国空前高涨。至此,王权和教权并行,互不驾驭的局面形成,“英格兰和诺曼底在12世纪后期和13世纪初期是欧洲范围内教会最不受王权控制和最大限度服从于教皇权威的政治体。”[3](P529)

参考文献:

[1]泰格•利维.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6.

[2]孟广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3]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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