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合同,第二次合同到期,单位书面通知不续签,理由是合同到期,请问,单位违法吗 我和同一个单位已连续签过2次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合同,第二次到期...
1、单位无权且不合法。你有权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拒绝的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按照工龄计算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件有四点:
第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是大前提;
第二、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即没有出现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第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是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达成一致,这也是法定条件之一。仅仅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存在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如果具备了前三个条件,且劳动者已经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的,用人单位必须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补偿金的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扩展资料:
【案例介绍】
2006年8月1日,徐某某进入一家公司担任电焊工。2008年8月1日,双方签订二年期劳动合。
2010年8月1日,双方续签期限自2010年8月 1日至2011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1年7月21日,该公司按徐某某上述住址以快递方式向徐某某邮寄“通知书”,称“你与公司签订的壹年(自 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止)劳动合同已将期满,现通知你,合同期满公司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届时请到人事部办理离厂手续。”徐某某未予签收。
同年8月1日,该公司向徐某某邮寄了退工单及劳动手册。
同年8月5日,该公司委托银行支付徐某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6148.36元。 2011年8月11日,徐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公司与其签订自2011年8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1年9月13 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不支持徐某某的请求事项。徐某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因病不能另行安排工作及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予订立。
2011年7月21日,双方所签劳动合同期满前,该公司通知徐某某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合同。此举表明该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与徐某某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而是决定终止劳动合同。且该公司已按规定支付徐某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故徐某某要求该公司与其签订自2011年8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徐某某要求该公司与其签订自2011年8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
问:我和同一个单位已连续签过2次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合同,第二次到期后,单位没有和我续签第3次无固定期限合同,但照样给伐发工资,我照样认真履职,至今已4个月了。请问我目前是否已视同和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用人单位一般会和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可以选择不续签合同,并且不需要任何理由,但是应当按照劳动者2008年后的该单位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法律分析
对于需要续签合同的,公司在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前提前一个月向该员工发出续签劳动合同意愿征询书,说明公司愿意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续签合同,征询该员工是否愿意续签。员工选择并签字后由公司收回征询单。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也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因此,不少劳动者都希望能够获得一纸长约,认为这样就不用担心合同期满难续约的问题。实际上,即便是短期合同,在合同期满遭遇难续约问题时,同样可以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并不仅仅只有劳动合同,工资转账记录、社保购买记录等资料同样可以作为证据。但劳动合同除了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还具有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重要作用。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同样应当注意及时索要自己的一份进行留存,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更要注意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生效条件: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意思表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不违法,合同到期就终止,不续签依法给经济补偿就行了
签合同有一年签或几年签,如果是招工所签合同,一直要继续,除非企业破产,只要企业存在,不允许不续签。
如果是自己所去联系找的工作,或是打工,合同到期时,单位可以不再继续签定,也就是说你被解雇了。这种情况很普遍,单位可以做出决定。与法无关。
北京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有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上述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