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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国家土地政策(宅基地政策)是怎么样的? 现在国家的土地政策是什么啊?

作者&投稿:南柄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国家对于农民宅基地的政策是怎样的?~

您好!
1、定义: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相关政策:(各省份规定有所不同,但大同小异,现提供山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建议查询您本省的)
山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链接:http://www.360doc.com/content/12/0610/22/1086806_2173394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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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有两种性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不存在农民私有化的说法,农民只是分到了本村集体的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属还是属于集体性质。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补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补充: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1]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详细问题可以查询本地的省级地方立法。
  [编辑本段]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 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 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 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第十条 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二条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 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 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 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 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 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 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章 宅基地标准
  第十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
  农村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 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 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
  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其宅基地上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偿收回。
  第四章 宅基地登记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
  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超过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和其他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城市郊区和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的宅基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1998年1月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修正案》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现在国家土地政策(宅基地政策)是怎么样的?》
答: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户口...

《国家关于宅基地的政策》
答:法律分析:农村村户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政策新规定是什么》
答:法律分析: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国家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
答: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引导新办乡村工业向建制镇和规划确定的小城镇集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

《国家对农村宅基地的政策》
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3规定》
答: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如下:1、宅基地有偿使用。农民建房要服从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施工,提倡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明确宅基地有偿使用范围。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性质,属农民的福利,可以继承。但并不是所有的宅基地都可以继承。2、宅基地无偿收回。闲置两年以上的宅基地不再享有农村宅基地的资格权,宅基地...

《农村建房国家政策》
答:农村建房政策是: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建房面积应不超过75_,四人的农户建房面积应不超过100_,五人的农户建房面积应不超过110_;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建房面积应不超过125_。一、农村村民...

《农村现在的土地政策》
答:农村现在的土地政策: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2、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3、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

《宅基地建房最新政策》
答:农村宅基地政策如下: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2、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3、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答:首先,国家宅基地规定的新政策是施行日期2020年01月01日,公布日期于2019年08月26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这部法律的制定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这部法律有三条对宅基地作出了规范,对农村农民拥有宅基面积、数量地进行了限制。结合现在的形势对盘活宅基地的使用进行了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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