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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题(股份有限公司)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大家帮帮忙,谢谢!

作者&投稿:犹学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答案]: (来自08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模拟试题及解析)
(1)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在本题中,董事谢某以电话方式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委托方式不合法。
(2)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解聘公司经理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3)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三题答案:1不合法,因为田某高某行为违反我国商法中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下文中有相关论述.
2不合法,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罢免,公司董事会无权罢免
3可以.因为二人确实违反法律
竞业禁止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中国的相关法律中没有对竞业禁止的对象做出明确限定,因此,雇佣双方自愿签订的竞业禁止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的是员工的劳动权,而劳动权属于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因此,竞业禁止合同的合法有效关键在于是否有损员工的基本生活利益。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对于竞业禁止的补偿金数额,法律上也没有一个明确和权威的规定,按照深圳和珠海的相关规定,补偿金的数额须不少于该员工年收入的2/3和1/2,如果补偿金支付的数额较少,法院通常也会判决该竞业禁止协议无效。
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作出如下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1.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规定会议由过半数股东出席即可;董事F和董事G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无效。董事F需要书面委托,董事G应该委托其他董事,而不能是董事以外的人。

2.董事的增减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是股东会决定的内容,董事会无权决定。

3.不符合规定。因为F,G董事委托无效,E董事没有出席,B董事发对,这样3/7同意,没有达到规定的1/2.

4.列席会议的监事不需要签名。因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名是为了明确董事决议责任,防止滥用职权。

1 不符合规定 要过半数出席即可;F董事委托不可以,G董事委托也不行。只能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2 召开时间太短,应该在召开前20日内通知,独立董事不能由董事会决定,但可以由董事会提名;修改章程应该是股东大会的权力
3 不符合规定 董事会要过半数通过
4 监事不需要签名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股份有限公司)》
答:1.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规定会议由过半数股东出席即可;董事F和董事G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无效。董事F需要书面委托,董事G应该委托其他董事,而不能是董事以外的人。2.董事的增减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是股东会决定的内容,董事会无权决定。3.不符合规定。因为F,G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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