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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作者&投稿:兆福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正案(1993)~

第一条 条例第六条“地方性法规在起草时为‘试拟稿’,起草后准备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前为‘征求意见稿’,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时为‘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需要修改再次审议时为‘修改草案’。地方性法规生效后,需要重新修改公布的,提请审议时为‘修订草案’。”“经讨论或审议后需要多次修改的,可以冠以第×次试拟稿、征求意见稿、修改草案、修订草案。”修改为:“地方性法规草拟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时为‘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需要修改再次审议时为‘草案修改稿’。地方性法规生效后,需要作部分修改的
,提请审议时为‘修正案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需要修改再次审议时为‘修正案草案修改稿’。”“经讨论或审议后需要多次修改的,可以冠以草案修改第×稿、修正案草案修改第×稿。”第二条 条例第十二条增加规定:“也可以委托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或专家、学者起草。”第三条 条例第十四条增加一款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提出的立法建议,委托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或专家、学者起草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第四条 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增加规定:“一次审议通过的法规草案的修改,以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为主,会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并提出修改情况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报告中应对主要的不同意见予以说明。”第五条 条例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草案时,提请单位的负责人或授权起草单位的负责人,应到会作起草法规草案的说明,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草案时,提请单位的负责人或起草单位的负责人,应到会作起草法规草案的说明,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审议委托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或专家、学者起草的法规草案时,由提请单位的负责人到会作起草法规草案的说明。”第六条 条例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需要进行再次或多次审议的法规草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修改,并向本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修改结果的报告和法规修改草案,报告中应对主要的不同意见予以说明。”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需要进行再次或多次审议的法规草案的修改,以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为主,会同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进行,并向本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报告中应对主要的不同意见予以说明。”第七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通过地方性法规,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通过重要法规时,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八条 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凡属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的问题,属于政府工作的,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属于审判、检察工作的,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解释。”修改为:“凡属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的问题,属于政府工作的,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所属的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属于审判、检察工作的,由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解释。”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江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二、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并删除第二款内容。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从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五、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本省特别重大的事项;
  “(二)涉及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及其工作规则的事项;
  “(三)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法规的事项;
  “(五)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六、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以外,下列事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属于国家专属立法事项以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事项;
  “(四)法律规定由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制定法规的事项。”
  将第二款单列一条,作为第七条。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八、将第七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项目库、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项目库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报主任会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编制立法规划项目库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会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时,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九、将第八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编制立法规划项目库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
  “本省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有关机关、单位提出立法建议项目时,应当报送地方性法规建议稿,同时提供立法依据,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法规拟规范的主要内容等说明。”十、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立法规划项目库相衔接。
  “省人民政府的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十一、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立法规划项目库和年度立法计划在实施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提出意见,报请主任会议决定。”

一、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删除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
  2.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3.将第五十四条中的“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二、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
  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修改为:“有前款所列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按渡口管理权限,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百五十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书、证件。
  “有第一款所列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1.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发生在设区的市的辖区区域内跨县的,当事人可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调处申请”。
  2.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生在省内跨设区的市的辖区区域的,或者发生在中央所属单位与地方所属单位之间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前两项情况的,当事人可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调处申请”。
  3.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设区的市所属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跨县山林,由于原经营单位已被撤销或分开,当时山林权属又未明确的,山权和天然林林权按行政区划确定权属,人工林按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协商处理。”
  4.将第三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5.将第三十七条第七项修改为:“县内或设区的市的辖区区域内,是指当事人双方同在一个县内或者设区的市的辖区区域内并受该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主管,否则视为跨县或跨设区的市的辖区区域。”四、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1.删除第八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2.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工作人员有收取费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或者上级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收取费用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五、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1.将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2.将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指导村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群众性科技组织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3.将第九条修改为:“村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应当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宣传农业科技知识,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措施,为农业劳动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4.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农民技术人员通过职称评定与晋升的考试、考核合格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可以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
  5.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6.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的资金管理使用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六、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
  1.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包括市辖区人民政府,下同)应当对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或者划拨、统一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有偿出让或者划拨该幅土地的使用权。”
  2.将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用地的统一征收,主管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以及土地权属登记和管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城建、房产管理、财政、物价、税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土地使用权管理工作。”
  3.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年第一季度内,将上一年本行政区域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和用途,上报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4.将第九条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权限,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征收土地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但下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若干规定》
答: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机制,促进法规清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法规清理,是指根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政策的要求、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答:1997年12月29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种畜种禽管理条例》的...》
答:一、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种畜种禽管理工作。”二、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经江西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合格的本省优良地方品种和本省培育的品种。”三、第十五条修改为:“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进行省内畜禽品种的审定命名...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
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宣传教育,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露天焚烧秸秆的危害性,营造有利于秸秆露天禁烧的舆论氛围。(二)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村民委员会、农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制定相关村规民约,将秸秆露天禁烧工作作为...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答:2015年3月26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 (2015年3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作...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_百度知 ...》
答:3.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年第一季度内,将上一年本行政区域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和用途,上报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土地主管部门备案。”4.将第九条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权限,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征收土地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
答:第五条 在省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之间,如果省人大常委会认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时,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六条 在省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之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副院长...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五、删除第二十九条。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答: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1修正...》
答:(五)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配套性规定以及实施中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六)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五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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