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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工程项目停建后复工,剩余工程是否需要重新招标?

作者&投稿:周虾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招投标工程项目停建后复工,剩余工程是否需要重新招标?
      案例:某县政府财政建设的铁路工程项目,经过规范的公开招标程序,由某铁路设计院中标,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该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财政拨款未到位的资金问题以及国家政策调整,县政府决定将项目停止。针对承包方已完工部分,发包方与承包方结算并支付对应工程款,双方就此签订了终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几年之后,该项目的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县政府拟恢复原工程项目的建设,完成该项目工程。
      问:该项目的剩余部分继续建设是否需要重新招标?即:县政府与原承包方能否依据原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恢复并继续施工?
      一、如何认定双方终止原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协议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91条、92条,双方签订的终止原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协议已经生效,如果要继续履行原工程总承包合同,首先要解决双方签订终止合同协议的效力问题,如果该项目无须再行招标,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再签订一个新协议来解决该终止协议的效力问题。
      该项目的重点问题是解决项目的剩余部分是否属于必须再做招标的项目,对此,需要结合我国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来分析判断。
      二、无须招标的相关法律规定
      1.《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该项目不属于上述特殊情况,故,无法适用上述条款。
      2. 除上述条款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9条补充规定了五种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上述五种情形,承包方应重点考虑上述第(1)、(4)款规定,分析对比原合同的施工范围及工作内容,判定承包方在该项目中是否存在特种技术或专利发明,以及发包方是否必须要向承包方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未来工程项目的功能、效果、成本等。
      三、分析工程项目特点及其施工建设的技术特性,依据法律规定来判定剩余部分应否重新招投标
      原工程项目本身的特性,决定了项目停工后恢复建设,对工程剩余部分应否重新招标。因此,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判断分析:
      1.原项目中是否存在必须向原承包方追加采购工程的情形。工程项目通过招标确定了中标人,项目建设停工后,恢复继续建设,由于因客观原因所致,该项目需要向原合同中标人追加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追加采购的内容必须是原项目招标时不存在,或因技术经济客观原因不可能包括在原项目中一并招标采购,而是在原项目合同履行中产生的新增或变更需求,或者是原项目合同履行结束后产生的后续追加项目。
      2.如果不向项目原中标人追加采购,必将影响工程项目施工或者产品使用功能的配套要求。
      3.原项目中标人必须具有依法继续履行新增项目合同的资质及能力。如果是原中标人破产、违约、涉案等造成终止或无法继续履行新增项目合同的,应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选择原有项目或新增项目的中标人。
      通过分析该项目的设计方案、施工措施、工程项目的特点,从而确定该项目剩余部分是否是只有原承包方才能特定化来完成,并且,从成本、经济、技术专业能力三个层次上分析,承包方是否是该项目继续施工的最佳主体。
      如果在原工程上存在追加新的工程,且剩余工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结合当前的市场情况,针对剩余工程可以不重新编制招标文件,不用重新公开招标。
      如果剩余工程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9条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项目继续建设,该项目须根据原项目情况,以及当前的市场情况,重新编制招标文件,重新公开招标。
      四、从导致项目停止的成因分析该项目恢复施工,剩余部分应否重新招投标
      1.该项目前期已获得政府批准,且纳入国家财政预算,该项目合法合规,未被政府取缔。
      2.项目因财政资金未到位而停止,项目停止的原因不存在违法性,目前政府财政资金已到位,项目停止原因结束。
      五、结论性意见
      确定招标工程项目停工再复工剩余部分应否重新招标,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性判断:
      1.依据项目本身特点及其技术要求来分析确定:该项目的剩余部分已经特定化,只有在原承包方继续按照原施工方案及施工合同履行的情况下,工程项目的技术及成本等才是最为科学、正确的选择;在此情形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第1款、第4款规定,该项目的剩余部分是无须再重新进行招投标程序的,可由原承包方继续依据原承包合同继续施工。
      2.依据招投标法的一般性规定,对项目停止、恢复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分析,从而确定该项目的停工、恢复并继续施工本身均是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没有违反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原招投标项目停工后恢复施工,对剩余部分工程应否重新招投的规定的极为简单,缺乏明确、具体的详细规定,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之下,须通过上述两个方面的综合性分析判断,确定原招投标项目停工后恢复施工,对剩余部分工程应否重新招投。
      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4.《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
      【合同消灭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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