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及其创造的价值 矿业权价值和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区别
矿业权价值是指矿业权人依法使用矿业权,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所获得的或支付的货币量。
矿业权价值分为:市场(实现)价值和评估价值。
不同的类型矿业权价值的构成不同:
市场(实现)价值: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实现的价值
评估价值:是评估师根据资料,市场条件,自身经验等等计算出来的价值,是一种预测价值。又分为价款评估(从国家手里买矿,其价值内涵是矿业权勘查开发中取得 的合理收益的一部分)和非价款评估(私人买卖,贷款等,其价值因评估目的不同而不同)。
矿业权评估价值是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客观公允的价值,矿业权价值包含矿业权评估价值
矿业权价值不是天然形成的,是由资本和劳动的投入创造的,不含在矿产资源净价值之内,而是在净价值基础上的增值。它的所有权遵从“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矿产资源大多数埋藏在地下,具有隐蔽性,不经过勘查就不能显现,不经过开采就不能被利用。这个特点决定了矿产资源的所有者不能像土地资源那样直接处置自己的资产,而是必须借助勘查和开发,这就产生了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也称矿产资源的使用权。矿业权可以由矿产资源的所有者自己行使,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就是这样做的;也可以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是这样做的。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也实行了矿产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1.矿业权的内涵及权利、义务
矿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权利。包括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探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它是空间资源专项(找矿)使用权。
采矿权,是指采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探矿权为例,享有的权利如下:
(1)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2)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和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3)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4)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产资源的探矿权;
(5)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6)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给他人,获得收益;
(7)自行销售勘查过程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而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8)要求有关部门维护正常的勘查秩序,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探矿权人行使上述权利时,如果占用土地、破坏原有设施需议价赔偿。
同时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1)在规定的期限内施工,并完成勘查年度最低投入;
(2)及时向勘查项目所在地县级地矿主管部门和原颁发勘查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开工等情况;
(3)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4)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5)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6)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7)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
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2.矿业权的价值
矿业权的行使,在经济行为上是矿业权人的一项投资活动,首先需要筹集资本;有了资本,再以此为信用基础进行融资,形成足够的企业资金;然后用这些资金购买探矿所需要的设备、设施、原材料,招聘员工,开展矿产勘查活动;最终取得了预期的或者没有达到预期的地质成果。这些成果通过出售转化成货币,或者通过自己使用得到成本补偿。至此完成了一个由货币资金到储备资金,再到生产资金、销售收入,又回到货币资金的大循环。具体运作如图1-1所示。
从图1-1可以看出:
(1)这个矿业权,是通过矿业权人投资,并消耗大量的活劳动与物化劳动创造的,形成了它自己的价值,这就是矿业权价值。但是,这个价值又是依附于原有矿产资源之上的,是天然形成的矿产资源净价值基础上的增值,它的物质内容仍然是矿产资源。
(2)在矿业权创造价值中,作为矿业权生产的要素,即资本、劳动和资金,要分别得到回报。资金方面,如果是银行贷款,已经支付了利息;劳动(技术劳务)方面,已经按事先约定,支付了工资及相应的福利。这两种要素的回报,在矿业权获得货币收入之前已经实现,只有资本的回报尚未实现。这个回报是矿业权收入减去实际成本的所得。这就可能出现两种情况:赢利或者亏损。不论出现哪种情况,都要由投资者承担。
图1-1 矿业权资本循环过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