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方如果对招标结果不满,可以废标吗? 下了中标通知书以后发现中标方不能满足招标方合同里的条款可以废...
作者&投稿:郎钟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采购单位对招标结果不满可以废标吗?~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由此可知,能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的只能是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什么时候提出异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仅要求招标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未对答复的标准和取得的效果作出规定。因此,只要招标人对投标人的异议作出答复即可继续招标投标活动。如果投标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同时,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中标公示期间可以查看经济评分表格吗?
《招标投标法》第44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因此,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可以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但无权查看评分表格。如对招标人答复仍不服可投诉至监督部门,监督部门有权调取评标报告进行监督。
采购方不可以随意废标,采购人只能按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能通过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也不可想废就废。《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招标方如果觉得结果不满意,要看招标签署合同规定来定,如果不符合合同要求可以要求对方改正,如果对方不更改那么可以要求终止
在中标方没有违反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的,是不可以随意废标的,招标法不允许
走了招投标程序后,就不能随意废标。
一般而言,采购人只能按照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能通过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也不可想废就废,但若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废标的情形,那么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是可以废标的。更多相关详情请关注[建设库]!
不可以废标\x0d\x0a实施条例\x0d\x0a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x0d\x0a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x0d\x0a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x0d\x0a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x0d\x0a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x0d\x0a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招标方如果对招标结果不满一般来说是不可以废标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由此可知,能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的只能是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什么时候提出异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仅要求招标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未对答复的标准和取得的效果作出规定。因此,只要招标人对投标人的异议作出答复即可继续招标投标活动。如果投标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同时,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中标公示期间可以查看经济评分表格吗?
《招标投标法》第44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因此,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可以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但无权查看评分表格。如对招标人答复仍不服可投诉至监督部门,监督部门有权调取评标报告进行监督。
采购方不可以随意废标,采购人只能按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能通过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也不可想废就废。《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招标方如果觉得结果不满意,要看招标签署合同规定来定,如果不符合合同要求可以要求对方改正,如果对方不更改那么可以要求终止
在中标方没有违反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的,是不可以随意废标的,招标法不允许
走了招投标程序后,就不能随意废标。
《采购单位对招标结果不满可以废标吗?》
答:如果招标过程中没有没什么违法违规的行为,采购人是不能随意改变中标结果的,当然更不能废标进行重新招标。如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进行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