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他人出资建造房屋,所有权归谁? 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 房屋所有权应归谁所有?
农村宅基地建房谁出资,谁所有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所有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是统一的,只能为一人所有。而农村居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参照《海盐县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农村居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在实施美丽乡村建设、村庄有机更新过程中,需要调整宅基地的,镇(街道)应因地制宜统筹安排。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参照《海盐县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七条,农村居民翻建、迁建、扩建、新建住房必须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必须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对“一户一宅”宅基地安排有困难的镇(街道),按照户有所居的原则由各镇(街道)安排公寓房解决。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参考资料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是否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参考资料来源:海盐县人民政府 - 海盐县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鹤壁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无论当事人对在他人宅基地上修建房屋所有权有无约定,该房屋都应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集体成员内部的转让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以及宅基地禁止进入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定,参照国家土地管理局于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五日给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中的具体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未经依法批准通过他人出资翻建房屋,给出资者使用,并从中牟利或获取房屋产权,是属“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之一。
另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第二条二款“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具体规定,以约定拟在建房屋的所有权归属的方式变相转让宅基地所有权的行为也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扩展资料:无论宅基地使用权人和拟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的出资人之间有没有约定拟在建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以及是否涉及夫妻一人处分宅基地使用权或者通过赠与、附条件合同的方式变相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处分,拟在建房屋的所有权都应归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不论出资人与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否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应按照上述观点予以处理。因为,如果出资人系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认定错误的话势必会与“一户一宅”的规定相悖(受让人无宅基地的除外);
如果出资人系与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属于同一集体组织成员的人,认定错误的话势必会与宅基地使用权专属于本集体成员的基本原则相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问题:这三间厢房应该归谁所有?
答: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添附物的所有权归谁所有的问题。
添附,通常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合在一起,形成不能分离的一物的客观现象。举例来说,张三家的30斤大米和李四家的50斤大米混合成80斤大米,就是一种添附。再如,王二的半袋水泥与刘五的半袋石砂放在一处搅拌,形成一袋不可分离的混合物,也属于添附。在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上,我国立法未作明确规定,但依民法的一般原理,当事人得就添附物的所有权的归属。若当事人对物的权利协商一致,自应按其协商一致的意见确定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但若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则应依据添附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
从本案来看,林某是在王军的宅基地范围内建造房屋的,尽管从案情上看,林某的行为不属于违章建筑,但宅基地的使用权与房屋的所有权是一致的,只能为同一人所有,因而,林某是不能取得其所建房屋所有权的。在这种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的情况,发生动产与不动产的添附,即林某的建房材料附着于王军的宅基地上。由于动产与不动产发生添附,通常是由不动产的权利人取得所有权,因此,林某在王军的宅基地范围内所建筑的厢房应由王军取得所有权。然而,在添附中,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并没有取得利益的根据,其对因此而使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在自己所得到的利益范围内予以返还。所以,王军应当向林某返还其所得的不当利益,即返还林某建房的费用及其相应的劳务报酬。根据以上理由,可以这样处理:(1)双方所争三间厢房归王军所有;(2)王军返还林某建房所付出的全部费用(包括林某建房用的材料费、付出的劳务费及相应的报酬)。
所有权是你外婆的!
城镇户口是不能申请或购买宅基地的,但
毕竟是亲戚,可以给予你大伯一定的经济
补偿!
你外婆去世,如果没有遗嘱的话就按法律继承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