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悟网 导航

宅基地他人出资建造房屋,所有权归谁? 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 房屋所有权应归谁所有?

作者&投稿:乜斌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农村宅基地建房 有个谁出资,谁所有的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建房谁出资,谁所有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所有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是统一的,只能为一人所有。而农村居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参照《海盐县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农村居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在实施美丽乡村建设、村庄有机更新过程中,需要调整宅基地的,镇(街道)应因地制宜统筹安排。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参照《海盐县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七条,农村居民翻建、迁建、扩建、新建住房必须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必须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对“一户一宅”宅基地安排有困难的镇(街道),按照户有所居的原则由各镇(街道)安排公寓房解决。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参考资料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是否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参考资料来源:海盐县人民政府 - 海盐县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鹤壁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无论当事人对在他人宅基地上修建房屋所有权有无约定,该房屋都应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集体成员内部的转让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以及宅基地禁止进入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定,参照国家土地管理局于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五日给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中的具体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未经依法批准通过他人出资翻建房屋,给出资者使用,并从中牟利或获取房屋产权,是属“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之一。
另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第二条二款“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具体规定,以约定拟在建房屋的所有权归属的方式变相转让宅基地所有权的行为也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扩展资料:无论宅基地使用权人和拟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的出资人之间有没有约定拟在建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以及是否涉及夫妻一人处分宅基地使用权或者通过赠与、附条件合同的方式变相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处分,拟在建房屋的所有权都应归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不论出资人与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否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应按照上述观点予以处理。因为,如果出资人系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认定错误的话势必会与“一户一宅”的规定相悖(受让人无宅基地的除外);
如果出资人系与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属于同一集体组织成员的人,认定错误的话势必会与宅基地使用权专属于本集体成员的基本原则相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王军与林某是邻居,1988年王军迁往外地女儿家,因不知以后是否回来,遂将其四间房屋借给林某使用,并托林某代为管理。林某从王军离去后,即使用该房屋。1990年,林某因儿子结婚需住房,即将王军的房屋整修了一下,并在王军房屋的院子里新盖了三间厢房,共花费8500元。1998年王军因年龄已大,想回老家居住,让林某归还房屋。林某将王军的原四间房屋还给王军,自己仍占住自己所盖的三间厢房。王军让林某归还厢房,林某称该房为他所盖,归其所有,如王军愿意要,可以卖给他;而王军则认为,该厢房虽为林某所盖,但在自己院内,应归自己所有,何况林某多年使用其房屋也未付过房租,而修房的费用,他已付给林某。双方争执不下,王军遂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搬出双方争议的厢房,并将该厢房归还给他。
问题:这三间厢房应该归谁所有?
答: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添附物的所有权归谁所有的问题。
添附,通常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合在一起,形成不能分离的一物的客观现象。举例来说,张三家的30斤大米和李四家的50斤大米混合成80斤大米,就是一种添附。再如,王二的半袋水泥与刘五的半袋石砂放在一处搅拌,形成一袋不可分离的混合物,也属于添附。在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上,我国立法未作明确规定,但依民法的一般原理,当事人得就添附物的所有权的归属。若当事人对物的权利协商一致,自应按其协商一致的意见确定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但若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则应依据添附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
从本案来看,林某是在王军的宅基地范围内建造房屋的,尽管从案情上看,林某的行为不属于违章建筑,但宅基地的使用权与房屋的所有权是一致的,只能为同一人所有,因而,林某是不能取得其所建房屋所有权的。在这种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的情况,发生动产与不动产的添附,即林某的建房材料附着于王军的宅基地上。由于动产与不动产发生添附,通常是由不动产的权利人取得所有权,因此,林某在王军的宅基地范围内所建筑的厢房应由王军取得所有权。然而,在添附中,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并没有取得利益的根据,其对因此而使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在自己所得到的利益范围内予以返还。所以,王军应当向林某返还其所得的不当利益,即返还林某建房的费用及其相应的劳务报酬。根据以上理由,可以这样处理:(1)双方所争三间厢房归王军所有;(2)王军返还林某建房所付出的全部费用(包括林某建房用的材料费、付出的劳务费及相应的报酬)。

所有权是你外婆的!
城镇户口是不能申请或购买宅基地的,但
毕竟是亲戚,可以给予你大伯一定的经济
补偿!
你外婆去世,如果没有遗嘱的话就按法律继承分配!



《在他人宅基地建造的房屋所有权归属》
答:法律分析:宅基地使用权人和拟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的出资人之间如果没有约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毫无疑问,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

《农村宅基地谁出资建房谁享有所有权吗?》
答:针对于农村的宅基地,并没有谁出资建房,谁享有所有权的说法,房屋的所有权是以房产登记为准的,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村民对于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一、农村宅基地谁出资建房谁享有所有权吗?不一定。房屋的所有权以房产登记为准,投资建房时可以书面约定房屋登记于谁的...

《在他人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归谁所有》
答: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向组织、机构及个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时根据开发类型分为不同的使用年限,民用住宅用地权属年限为70年,工业用建筑用地和综合类用地为50年,商用建筑用地为40年。但是,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

《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属于谁》
答:法律分析: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但是它的土地归集体所有。根据土地法的相关规定,城市的土地归政府部门所有,而农村和郊外的土地,除了归政府部门所有以外,还归村民集体所有,比如说宅基地、自留山,都是属于集体所有。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

《姐姐全出资在娘家弟弟宅基地上盖的房子财产怎么分割》
答:宅基地他人出资建造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宅基地的使用权与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分割,其权利人应为同一人,所以姐姐全出资在娘家弟弟宅基地上盖的房子财产,归属于弟弟所有。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

《法律: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谁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答:在我国,房屋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可分离的,只能为同一人所有。本案中,乙某是在甲某的宅基地范围内建造房屋,构成对甲某宅基地使用权的侵犯。甲某主张新建厢房为自己所有,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是正确的。根据民法添附理论,两个以上的物因混合而使原物产生了新的价值,使得原物的价值因添附而增加...

《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 房屋所有权应归谁所有?》
答:也就是说,因为时间太长,孙某取得了你宅基地的使用权。2、这样的话,房屋的所有权归孙某所有。3、你搬回老家,如果集体同意你户口转回,则应该给你重新安置宅基地。你可以重新建房。至于老房子被拆掉的损失,你可以和孙某协商,对方同意补偿的话,法律是不予干涉的。他不给补偿法院也没有办法--...

《我出资在父母的宅基地上盖房》
答:1. 您出资在父母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根据现行的物权法规,房屋的所有权通常归您的父母所有。2. 这是因为传统的物权法规定,宅基地的所有者有权对其上的房产进行处置。3. 您提供资金建造房屋,在法律上通常视为一种借贷关系,即您借资给父母用于建房。4. 因此,您的父母拥有处理该房产的权利,但...

《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属关系怎么认定?》
答:另立门户后,不再对原来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不被认定为原来房屋的所有权人。2.房屋建造者认定 房屋建造者就是在当时为建造房屋出资、出力的户内成员。出力一般指的是完全靠自身技术亲力亲为地建造房屋,出资指的是由户内成员出钱购买建房物料、聘请他人建房。需要注意的是,凡是对建造房屋出资、出力的成员...

《宅基地他人出资建造房屋,所有权归谁?》
答:若当事人对物的权利协商一致,自应按其协商一致的意见确定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但若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则应依据添附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从本案来看,林某是在王军的宅基地范围内建造房屋的,尽管从案情上看,林某的行为不属于违章建筑,但宅基地的使用权与房屋的所有权是一致的...

   

返回顶部
本页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若有相关事宜请照下面的电邮联系
感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