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国土资源局的内设机构
那要看干什么了,不过里面多数是临时工...
国土资源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土资源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承担全国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国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
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
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一)
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二)
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三)
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参与开发工作,依法审批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四)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
承担全国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
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国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国家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地方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
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
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
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
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中央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
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
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
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
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国土资源局
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档案、保密、保卫、接待、资产管理、行政后勤等工作。
政策法规宣传教育科
组织起草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调查研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组织、协调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行政复议;组织国土资源科学研究,推广科技成果;组织实施干部职工法律法规培训工作;组织重大宣传活动,负责新闻宣传工作和信访工作。
综合规划科
组织编制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等利用土地开发规划、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非农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参与分析研究全市经济形势,对国土资源供求关系和运行状况进行监测、预测,提出土地供应政策措施;参与产业、区域发展研究,运用国土资源行政许可职能,从土地和矿产资源总量、结构上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综合统计工作;组织全市乡镇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初审上报工作;编制并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财务科
组织拟定并实施有着财务会计制度;对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国有资产和直属事业单位资产;负责管理局机关的行政经费和各种专项业务经费,编制预、决算;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财务监督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征收土地专项资金。
耕地保护开发科
拟定耕地特殊保护、土地开发政策,对全市耕地数量变化进行监测,研究提出耕地总量增减的奖惩措施,负责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任务的落实。制定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组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土地开发专项规划的实施,研究制定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政策和具体办法。负责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审报和审查评审、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市级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的管理使用,组织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导县(区)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组织对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验收。负责农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实施和耕地保护的监督管理;制定和实施开垦耕地计划,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拟定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规划。
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科
拟定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的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建立和规范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审查报批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负责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的组织协调工作;承办报省、市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征地申请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农用地征地报审批工作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拟定征地补偿费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对被征地农地补偿和安置工作。指导、检查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 (镇)村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负责涉及农用地的土地置换、指标折抵的审批工作。
地籍管理科
(大同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和变更调查、登记发证、土地使用证书检验;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统计和土地动态监测。
土地利用管理科
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负责全市建设用地的统征出让工作;负责全市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
矿产开发管理科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登记资料的审查;负责对各类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及延续变更采矿申请登记资料的审查;负责对各类矿山企业相互间资源调查意见和方案的审查,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负责对省授权的其它金属类、非金属类矿产集体及个体私营采矿企业办理采矿登记、延续和变更采矿登记手续,并代发采矿许可证;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权属争议;参与对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年度检查。
地质环境科
负责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防治;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全市地质灾害年度防灾预案;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等地质遗迹;监督地下水的开采,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生态环境。
矿产资源储量科
(大同市矿产资源储量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各类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储量,审核矿产资源储量的增减变动情况;负责矿产储量的登记、统计工作;组织编制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报告,参与拟定矿产资源开发保护利用政策。
地质勘查管理科
负责对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监督检查其施工情况;对地质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合法探矿权;调处重大探矿权纠纷,对矿产资源勘查进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勘查计划;负责地质勘查行业管理。
执法监察科
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全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规定,建立同人事、纪检和公、检、法等部门工作联系制度,落实国土资源执法责任制、动态巡查制、错案追究制等制度;组织开展对土地和矿产资源的处置、保护、开发利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检查市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适时直接查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政违法案件和重大国土资源案件;对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机构实行业务领导,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测绘管理科
(大同市测绘管理办公室)负责测绘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草拟市测绘行政法规、规章,制定市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并依法监督实施;具体负责区域测绘工作;指导、检查市测绘市场,负责测绘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
人事科
贯彻执行国家人事制度,承办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承办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局直属单位科级干部及局机关的考核、考察、任免、调动、交流、奖惩、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局直属事业单位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劳动技能鉴定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监察室
根据同办发[2001]34号文件精神,市纪委、监委向市国土资源局派驻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离退休干部管理科
负责全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并对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正科级建制,核定正科级职数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