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二章 审计职责
作者&投稿:赧庞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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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规定了审计职责的详细管理。首先,审计工作实行年度计划制度,审计机关依据相关法规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发改委需提供年度国家建设项目计划,审计机关则需将纳入审计的项目告知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同时,建设单位需定期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审计机关应将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及时告知发展和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定期将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审计机关,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单位应定期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审计机关享有独立的监督权,不受任何外部干扰,被审计单位必须提供真实、全面的建设项目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对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权,被审计单位需及时、准确、全面提供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审计范围包括与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所有财务收支活动。
审计工作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审计准则进行,如审计署令第3号。在审计资源不足或专业有限的情况下,审计机关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但审计结论由审计机关负责(审计机关按法律规定和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机关组织并出具审计结论)。
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审计工作的经费保障也得到明确,由本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全额支持(审计机关聘请专业人员所需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全额安排)。最后,对于已由上级审计机关审计过的项目,下级审计机关将不再重复审计(上级审计已覆盖的项目,下级不再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