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镇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2004修正)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西安市城镇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的通知
(市政发〔1999〕81号 1999年6月4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镇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施行。
关于修改《西安市城镇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或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一、西安市建设监理暂行规定(1994年10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二、西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8月2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三、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5年4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公布)四、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办法(1993年5月1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等23个政府规章的决定的通知》修正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关于修改〈西安市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2004 年9月23日《关于修改〈西安市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五、西安市天然气城市气化工程建设资金征集办法(1993年6月2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六、《西安市天然气城市气化工程建设资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1994年6月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七、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暂行办法(1995年5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八、西安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1996年4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九、市级计划生育事业补助经费管理办法(1997年4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十、西安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1998年5月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十一、西安市公司制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1998年9月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十二、西安市市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收支管理办法(1997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十三、西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政府统一采购制度暂行办法(1998年8月1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十四、西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实行统一保险暂行办法(1998年8月2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十五、西安曲江旅游度假区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8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十六、西安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11月2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2年《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十七、西安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办法(1992年9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十八、西安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试行办法(1988年6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十九、西安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8年年8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二十、西安市妇幼保健保偿服务管理办法(1997年7月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妇幼保健保偿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二十一、西安市城镇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3月1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9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镇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镇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二十二、西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1998年9月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二十三、西安市实施《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办法(1998年8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实施《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办法〉的决定》修正)二十四、西安市利用外资项目库管理办法(1995年9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二十五、西安市经济目标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二十六、西安市政府制定价格暂行规定(2003年4月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二十七、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1993年11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二十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督查工作的暂行规定(1993年11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二十九、西安市人民政府参事选聘暂行规定(2000年7月1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三十、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2003年5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三十一、外地行政机关驻西安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9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三十二、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10月2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以下简称四害),防止痢疾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地区以及城镇地区以外的机关、部门、企业事业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和居民住户,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西安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本市除四害管理工作。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四害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对本市除四害密度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第四条 各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做好除四害工作:
(一)制定本单位除四害责任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落实除四害所需经费。
(二)实行卫生综合治理,实施消除四害孳生、繁殖场所、直接杀灭等防治措施。
(三)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第五条 居民住户有做好除四害的义务,并应积极参加本地区的除四害工作。第六条 各单位在除四害工作中行使下列权利:
(一)有权要求除四害管理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对本单位除四害工作进行指导。
(二)有权自行实施除四害工作或委托有营业执照的除四害有偿服务机构承包本单位的除四害工作。
(三)有权终止与无明显杀灭效果的除四害有偿服务机构签订的承包合同。
(四)有权要求承包本单位的除四害有偿服务机构全额赔偿因四害超标所受到的经济罚款。第七条 从事环境卫生病媒生物防治的人员,须经市或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第八条 除四害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颁发的《除四害监督检查证》。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市或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一条 对拒绝、阻碍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取消执法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