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二审发回重审一审维持原判,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即二审法院作出两种不同判决,如何处理 民事案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
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再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必须依法作出判决。
如果高院维持原判,那么高院的二审判决将是生效判决,被告不可以上诉,如果被告认为二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去基层法院申请执行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有明确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至于如何申请,其实非常简单:写一个强制执行申请书,然后附上一审、二审的判决书,还有你的身份证直接去基层法院执行局(不是镇法庭哦)申请执行就可以了。
扩展资料:
关于强制执行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强制执行
这种情况是存在的,在第一次上诉中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其他原因发还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认为原判正确,在完善了证据和程序后维持原判。在第二次上诉中,因一审法院重审后并无不当事项则维持了一审判决。
在此时因为二审判决已经是终审判决,如果仍然不服则需要申请再审,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楼主提到的两份二审裁判文书没有矛盾,且如已合法送达,两份裁判文书均是生效的裁判文书,具体如下:
在第一次上诉过程中,二审法院审理后发现一审判决/裁定A1中存在须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故依法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在文书送达后,该发回重审裁定B1即已发生法律效力,此时的法律效力是原一审判决/裁定被撤销,本案需要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一审法院收到二审的发回重审裁定后,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终结后,依法作出判决/裁定A2。后因当事人不服,提起第二次上诉。
在第二次上诉过程中,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A2的文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上诉不能成立,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注意此时的原判/裁定系A2的判决/裁定,在文书送达后,该二审判决/裁定书B2也已发生法律效力。
总之,以上两份生效判决/裁定是对两份一审判决作出的,其本身并没有矛盾,如楼主要申诉,应明确具体对其中哪份生效判决/裁定申请申诉。
我遇到的问题类似,我想问第一次上诉二审认为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楚,发回重审,但好笑的是,重审的判决结果与原审一样。这是什么原因?二审都说了一审事实认定不清,怎么还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