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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作者&投稿:穆桂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强化预算约束,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和对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监督。第三条 预算的审查监督,应当遵循完整、真实、合法、注重绩效的原则。第四条 预算审查监督的范围包括: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调整和备案等;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决定和命令;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预算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进行预算的审查监督,或者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负责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要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第七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报表,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在批准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报表,由各部门在批复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并逐步公开到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相关政策、程序和绩效情况等。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本级政府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报告,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查结果报告和决议、决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会议结束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公开应当选择主要新闻媒体、官方网站等易于查询的渠道,并做到清晰易懂,持续进行。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属于法定涉密信息的除外。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总预算草案(含部门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以及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和收支平衡表,并分别说明编制原则、政策要求、收入来源和支出依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应当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收入预算应当分项说明非税收入征收政策和测算标准,支出预算应当对机关运行经费、政府债务、对下转移支付等作出重点说明,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应当逐项说明绩效目标和实现措施。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交由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财政部门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向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反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报告预算编制的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第十一条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工作应当邀请部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社会各界有关人士参加,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 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预算草案应当按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分别编制,人民代表大会采取整体表决的形式,也可以视情况对四类预算分别表决。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以及以政府投资和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代建、咨询服务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并通报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六条 审计机关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所必需的审计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有关文件同时抄送本级审计机关。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以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重点,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机关编制的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抄送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下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组织审计:

  (一)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

  (二)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审计的;

  (三)其他需要审计的。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格、资质的人员或社会审计力量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审计力量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审计机关选聘社会审计力量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由审计机关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选定。对社会审计力量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产生的费用,在财政预算中列支。第十二条 社会审计力量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 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发现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可以利用有关部门、单位有效的审核或者审计结果。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工作。

  审计机关有权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报送下列资料:

  (一) 项目前期立项文件、有关招标投标文件、合同文本;

  (二) 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造价书、施工图、设备材料采购单、工程计量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会议纪要等;

  (三)银行开户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第十八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三)工程价款结算情况;

  (四)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五)建设成本核算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县(市、区)长领导下,对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以及其它财政收支情况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第四条 对本省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及下级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促进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完善国家预算管理体系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以及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财政、地方税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的各项税收及返还收入、企业缴纳的利润、专项收入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本级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下级财政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省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情况;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执行年度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有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
  (七)有预算收入缴纳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缴纳预算收入情况;
  (八)地方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九)省长、市长、县(市、区)长授权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本级财政收支情况;
  (十)其他与预算执行有关的财政收支情况。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使用预算外资金,以及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二)人民政府各部门、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下一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分配使用上一级财政补助资金和下一级预算下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关系本级财政工作全局的问题,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每一季度完成对上一年度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并分别向省长、市长、县(市、区)长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其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机关应当按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及时向其报送审计工作报告的有关资料。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地方税务和其他部门应当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的预算,以及本级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地方税务部门税收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年报,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地方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
  (四)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五)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六)其他与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有关的资料。第十条 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计划,由人民政府下达给本级审计机关和其他部门。第十一条 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组织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其出具审计意见书,重大问题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对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依法做出审计处理决定。

《河北省审计厅的内设机构》
答:(三)经济责任审计处。负责组织开展对省直有关部门、事业单位、设区市及省财政直管县(市)等省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和依法属于省级审计机构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省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

《唐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2020修订)》
答: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以及以政府投资和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代建、咨询服务等单位与政府投资...

《唐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2018)》
答: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以及以政府投资和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第三条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监督的...》
答:(一)听取和审议关于审计工作报告中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二)组织专项视察或者调研;(三)开展专题询问、质询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七、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一)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

《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施审计监督的...》
答:【答案】:C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施审计监督的...》
答:【答案】:C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故选C。

《如何配合县人大做好《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实施办法》的落实 搞好阳光财政...》
答:经审查或经人大主任会议审定后方可予以安排,在监督内容上,不仅要包括区本级的财政预算资金,也要包括上级专项补助资金、本级举债资金的审查,拓宽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广度、深度。3.加强预算执行监督。一是改革审计行政体制,将审计机关脱离于政府管理,纳入人大系统,世界上有很多发达国家的议会都设置了...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意见内容_百 ...》
答:没有依照《河北省罚没财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取得《罚没许可证》的部门和单位,不得实施行政处罚行为。要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执法必须持有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人员持有国务院垂直管理部门依法核发...

《市场监督管理局预算执行审计》
答:三、审计方法 在进行市场监督管理局预算执行审计时,通常采用查阅档案、实地调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法。审计人员需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四、审计结果应用 审计结果将作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改进预算管理、加强内部控制的重要依据。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市场监督...

《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施审计监督的...》
答:【答案】:C 本题考核预决算监督的相关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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