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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2018)

作者&投稿:归封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唐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2020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以及以政府投资和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代建、咨询服务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并通报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六条 审计机关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所必需的审计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有关文件同时抄送本级审计机关。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以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重点,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机关编制的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抄送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下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组织审计:

  (一)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

  (二)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审计的;

  (三)其他需要审计的。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格、资质的人员或社会审计力量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审计力量和聘请的相关人员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审计机关选聘社会审计力量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由审计机关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选定。对社会审计力量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产生的费用,在财政预算中列支。第十二条 社会审计力量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 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发现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可以利用有关部门、单位有效的审核或者审计结果。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工作。

  审计机关有权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报送下列资料:

  (一) 项目前期立项文件、有关招标投标文件、合同文本;

  (二) 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造价书、施工图、设备材料采购单、工程计量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会议纪要等;

  (三)银行开户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第十八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三)工程价款结算情况;

  (四)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五)建设成本核算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本市各级政府预算内资金以及其他政府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第三条 对建设项目的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县审计机关是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机关。

  计划、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但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完善工程建设和财务核算档案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资料齐全、规范。

  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全面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不得妨碍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二章 审计计划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

  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第十条 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调整,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纳入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对建设项目进行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第三章 开工前审计第十三条 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开工前审计。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距建设项目开工15日前,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分项概算、总概算;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项目合同;

  (三)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落实情况;

  (四)施工图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五)与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第十五条 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审计机关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论送达被审计单位、项目审批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审计机关应当在当日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全部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对资料进行补充或者完善。第四章 预(概)算执行审计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总预(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二)购置设备、材料的核算情况;

  (三)预(概)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

  (四)债权、债务情况;

  (五)税费计缴情况;

  (六)建设成本情况;

  (七)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二)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分项概算、总概算;

  (三)有关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

  (四)施工图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及其编制依据;

  (五)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单、工程计量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

  (六)项目结算造价资料,包括造价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

  (七)与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以及以政府投资和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第三条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代建、咨询服务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并通报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六条 审计机关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所必需的审计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有关文件同时抄送本级审计机关。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以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重点,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机关编制的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抄送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组织审计:
  (一)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
  (二)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审计的;
  (三)其他需要审计的。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格、资质的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审计机关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由审计机关或建设单位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选定。对社会审计力量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资金中列支。
  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监督。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可以利用有关部门、单位有效的审核或者审计结果。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工作。
  审计机关有权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前期立项文件、有关招标投标文件、合同文本;
  (二)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造价书、施工图、设备材料采购单、工程计量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会议纪要等;
  (三)银行开户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

《唐山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条例》
答:(一)宣传贯彻有关的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二)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三)建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四)审计监督村提留、乡统筹费、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提取、管理和使用情况;(五)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农民负担的...

《唐山市总工会结构组成》
答:集体合同部负责签订和执行集体合同,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工会经费的审计监督,保证财务的透明度。此外,还有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的专门服务,以及企事业发展中心、生活后勤服务中心,为这些企业职工提供更为精准的服务。唐山市总工会还设有多个专业委员会,如财贸金融工会工作...

《唐山市地方税务局机构设置》
答:唐山市地方税务局机构设置包括多个部门,各司其职,确保税务工作的高效运行。首先,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包括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文件起草审核、秘书事务、信息管理、文电处理、保密工作、信访、督查督办、税收宣传和对外联络,以及会议组织协调。在税政方面,税政一处专责营业税等管理,包括政策制定、征收监督...

《唐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纳入本市政府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

《唐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答:(三) 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置的收费(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负责预算外资金的具体征收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第八条 各预算外资金收支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答:(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联合兴办的其他产业或者集资建设的项目中的投资份额及相应的增值资产;(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助、补贴,减免的税、费和捐赠的财物等所...

《唐山市开平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招聘人数、岗位和待...》
答: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可以参考《唐山市开平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招聘数量、岗位和待遇招聘数量:共计招聘42人。招聘岗位: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6人、金融工作办公室3人、政府投资审计中心6人、房屋征收办公室6人、水务局镇水利站4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7人、镇政府10人。待遇:...

《唐山市政府外债管理办法(试行)》
答:第七条 建立政府外债项目法人考核制度。从借、用、还三方面对政府外债项目法人进行考核,在法人发生变更时严格交接制度,防止新人不理旧帐,同时加强法人离任审计工作。第八条 建立项目单位重大事项申报制度。项目单位的对外投资、担保、合资、合并、兼并、利润分配、资产变卖、破产及重大开支(如大修理项目...

《唐山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本级政府、本部门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对行政执法过错的投诉、举报,进行初查或立案调查;(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资料;(三)审查认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提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建议;(四)监督行政执法...

《唐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答:其他县(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镇 (乡)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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