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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写个模拟古罗马法庭的发言稿 古罗马法庭程序

作者&投稿:藩飘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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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法庭你可以研究下古希腊法庭。希腊为罗马所破,许多原来希腊的东西也为罗马所得。仔细想来,连奥林匹亚诸神也不过是换了个罗马名字就被罗马所接受的。而元老院,和法庭好像也一并为罗马所继承。
我记得那应该也类似现在的陪审团制度。需要组成13个人的陪审团,然后每人准备两颗石子。一颗黑色的,一颗白色的。黑色石子代表有罪,而白色石子代表无罪。并且罪犯可以有辩护律师,起诉人也可以有起诉律师。当宣判时准备一碗。13人组成的陪审团向碗中投放石子,若白色多则无罪,若黑色多则有罪。

尊敬的各位阁老,法庭官大人:
我,******(名字),以荣耀的罗马皇帝,长老院,众议院之名誉起誓,本人所说的一切是真实可信的。
**********(内容)
再次向尊敬的各位长老和法庭官大人以及清白的人们致敬!!
*******
~~~~~~~~~~~~~~~~~~~~~~~~~~~~~~~~~~~~~~~~~~~~~~~~~~~~~~~~~~~~~~~~~~~~~~~第一节 罗马法
(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1.罗马法。所谓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2.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和罗马法的产生。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和罗马法的产生。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发源于意大利。公元前8世纪以前,罗马处于氏族公社时期。传说罗慕路斯于公元前754至前753年创建罗马城。公元前8世纪至前6世纪的罗马,称为王政时期。此时的罗马尚处于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公元前7世纪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罗马社会产生了奴隶奴隶主跟奴隶两个基本对立的阶级,氏族制度趋于解体。于此同时,“平民”阶层逐渐形成。平民承担罗马大部分的税收和罗马军事义务,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员,不能享有政治权利,不能于贵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正是平民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的长期斗争,客观上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罗马奴隶制国家于法律的形成。公元前6世纪中叶,罗马贵族被迫让步,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对罗马社会进行了改革,废除了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落,以地域关系来划分居民,并按照财产的多少将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这此改革标志着罗马氏族制度的彻底瓦解,罗马奴隶制国家正式产生,罗马从此步入共和国时期。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的形成,罗马法也随着产生。当然,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二)《十二表法》的制定
1. 制定背景。《十二表法》是罗马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此之前由于使用习惯法,私法权又操纵于贵族,任其解释,进行司法专横,引起公民不满。结果是元老院被迫于公元前454年成立了十人立法委员会,并于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次年,又制定法律两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
2. 结构于内容。《十二表法》的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法,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其特点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十二表法》的某些规定虽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但其主要目的在于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3. 历史地位。《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许多世纪以来,《十二表法》被认为是罗马的主要渊源。
二,罗马法的发展
(一) 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了一个仅实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市民法。其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其渊源包括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例如《十二表法》),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多,共和国后期形成了适用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关系的万民法。万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它吸收了市民法和外来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发展和突破。它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万民法的产生,使罗马私法出现两个不同体系。但是市民法和万民法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后来,查市丁尼将两者统一起来。
(二) 法学家活动的加强
在罗马法的发展中,法学家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推动了罗马法和罗马法学的发达。
公元前1世纪,罗马进入帝国时期。在帝国前期,法学家活动非常活跃,罗马法学的发展也进入繁荣时期。许多法学家还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其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法学家们著书立说,解释法律,形成了不同的学派,主要有普罗库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其间出现了最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概括罗马法学家的活动和作用是:解答法律;参与诉讼;著书立说;编纂法典,参加立法活动。
(三)《国法大全》的编纂
查士丁尼皇帝(公元527—565年)为重建和振兴罗马帝国,成立了法典编纂委员会,进行法典编纂工作。从公元528—534年,先后完成了三部法律法规汇编。
第一,《查士丁尼法典》。这是公元528—529年编出的一部法律汇编。它将历代罗马皇帝颁布的敕令进行整理、审订和取舍而成。
第二,《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它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加以改编而成,是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查士丁尼法学说汇纂》,又译为《法学汇编》,于公元530—533年编成。这是一部法学著作的汇编,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地汇集、整理,进行摘录,凡收入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
公元565年,法学家又汇集了公元535—565年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时所颁布的敕令168条,称为《查士丁尼新律》。
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至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三、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1、 罗马法的渊源。
(1) 习惯法。公元前450年以前,罗马国家法律的基本渊源为习惯法。
(2) 议会制定的法律。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主要立法机关是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它们制定的法律是共和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
(3) 元老院决议。元老院是共和国时期罗马最高国家政权机关,并享有一定立法职能,议会通过的法律需经它批准方能生效。帝国时期,元老院被皇帝所控制,其本身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4) 长官的告示。罗马高级行政长官和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告示具有法律效力,是罗马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5) 皇帝敕令。主要包括:敕谕,敕裁,敕示,敕答。
(6) 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2、 罗马法的分类。罗马法学家依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将法律划分为以下几类:
(1) 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可划分为公法与私法。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2) 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可划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所有以书面形式发布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包括议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裁判官的告示等;不成文法是指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法。
(3) 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可划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市民法是指公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万民法是调整外来人之间以及外来人与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4) 根据立法方式不同可划分为市民法与长官法。长官法专指由罗马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内容多为私法。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
(5) 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保护为内容可划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人法是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物法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诉讼法是规定私权保护的方法。
四、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一) 人法
人法是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内容。
1、自然人。罗马法上的自然人有两种含义:一是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二是法律上的人,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奴隶因其不具有法律人格,不能成为权利义务主体,而被视为权利客体。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调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之为“人格减等”。
罗马法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也作了详细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法人。罗马法上虽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已有初步的法人制度。罗马法上法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种。前者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后者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具有物质基础;(2)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财团须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数额多少没有严格规定;(3)必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3、 姻家庭法。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古罗马所称的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包括家父、妻、子女、奴隶和土地等。家的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共和国后期,家父的权力逐渐受到限制。罗马法的婚姻有两种,即“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
4、(二)物法
物法在私法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对后世资产阶级民法的影响最大。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
1、 物权。罗马法上所说的物,范围较广,泛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办的一切东西,凡对人有用并能满足人所需要的东西,都称为物。不仅包括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而且包括无形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物的分类主要有要式转移物和略式转移物;有体物和无体物;动产和不动产;主物和从物;特定物和非特定物;有主物和无主物;原物和孳息等。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物权的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主要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其中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他的为他物权。
2、 继承。罗马法中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早期采取“概括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了“限定继承”的原则。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以及遗嘱继承的方式等问题,罗马法上均有较完备的规定。
3、 债。在罗马法中,债中物法的一个重要内容。罗马法中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合法原因,即由双方当事人因订立行为而引起的债,罗马法称之为私犯。此外,准契约和准私犯也是债的发生原因。罗马法根据债的标的和标的不同,对债进行了详细的分类,主要有:特定债和种类债,可分债和不可分债,单一债和选择债,法定债和自然债。罗马法还对债的履行、债的担保、债的转移、债的消灭作了详细规定。
(三) 诉讼法
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公诉是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理,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私诉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诉讼程序先后呈现出三种不同的形态: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
五、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一) 罗马法复兴
1、 罗马复兴的原因。12世纪初,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一个研究和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史称罗马法复兴。罗马法的复兴不是偶然的,其根本原因在于当时西欧的法律状况同商品经济发展及社会生活极不适应。而罗马法是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调整商品生产者关系的最完备的法律,这一法律遗产可以满足当时西欧各国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的发展变化的需要。
2、 罗马法复兴的过程。
(1) 注释法学派与罗马法的复兴。公元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从此揭开了复兴罗马法的序幕。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学者采用中世纪西欧流行的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因而得名为“注释法学派”。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他们使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
(2) 评论法学派与罗马法研究、适用的新发展。14世纪,在意大利又形成了研究罗马法的“评论法学派”。该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发展。罗马法在意大利复兴以后,很快扩展到西欧各主要国家。
3、 罗马复兴的意义。
其一,罗马法的运用,使商品经济得到比较顺利的发展,市民等级的力量不断加强,同时也推动了王权的加强和扩张,这都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其二,经过罗马法复兴,以研究《国法大全》为突破口和中心,法学蓬勃发展起来,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改变了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这就为了把罗马法运用于实践准备了条件,从而为正在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节现成的法律形式。
其三,近代自然法学说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是17、18世纪新兴资产阶级进行反封建斗争的主要思想武器,而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思想武器,而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思想渊源正是罗马时代的自然法思想及自由人在私法关系上地位平等原则。
(二)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罗马法的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如《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就是对罗马法的继承和发展。法、德两国的民法体系,又为瑞士、意大利、丹麦、日本等众多国家直接或间接的加以仿效。
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等。
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水平,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

  尊敬的各位阁老,法庭官大人:
  我,******(名字),以荣耀的罗马皇帝,长老院,众议院之名誉起誓,本人所说的一切是真实可信的。
  **********(内容)
  再次向尊敬的各位长老和法庭官大人以及清白的人们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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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罗马法
  (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1.罗马法。所谓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2.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和罗马法的产生。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和罗马法的产生。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发源于意大利。公元前8世纪以前,罗马处于氏族公社时期。传说罗慕路斯于公元前754至前753年创建罗马城。公元前8世纪至前6世纪的罗马,称为王政时期。此时的罗马尚处于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公元前7世纪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罗马社会产生了奴隶奴隶主跟奴隶两个基本对立的阶级,氏族制度趋于解体。于此同时,“平民”阶层逐渐形成。平民承担罗马大部分的税收和罗马军事义务,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员,不能享有政治权利,不能于贵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正是平民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的长期斗争,客观上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罗马奴隶制国家于法律的形成。公元前6世纪中叶,罗马贵族被迫让步,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对罗马社会进行了改革,废除了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落,以地域关系来划分居民,并按照财产的多少将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这此改革标志着罗马氏族制度的彻底瓦解,罗马奴隶制国家正式产生,罗马从此步入共和国时期。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的形成,罗马法也随着产生。当然,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二)《十二表法》的制定
  1. 制定背景。《十二表法》是罗马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此之前由于使用习惯法,私法权又操纵于贵族,任其解释,进行司法专横,引起公民不满。结果是元老院被迫于公元前454年成立了十人立法委员会,并于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次年,又制定法律两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
  2. 结构于内容。《十二表法》的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法,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其特点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十二表法》的某些规定虽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但其主要目的在于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3. 历史地位。《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许多世纪以来,《十二表法》被认为是罗马的主要渊源。
  二,罗马法的发展
  (一) 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了一个仅实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市民法。其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其渊源包括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例如《十二表法》),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多,共和国后期形成了适用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关系的万民法。万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它吸收了市民法和外来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发展和突破。它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万民法的产生,使罗马私法出现两个不同体系。但是市民法和万民法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后来,查市丁尼将两者统一起来。
  (二) 法学家活动的加强
  在罗马法的发展中,法学家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推动了罗马法和罗马法学的发达。
  公元前1世纪,罗马进入帝国时期。在帝国前期,法学家活动非常活跃,罗马法学的发展也进入繁荣时期。许多法学家还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其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法学家们著书立说,解释法律,形成了不同的学派,主要有普罗库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其间出现了最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概括罗马法学家的活动和作用是:解答法律;参与诉讼;著书立说;编纂法典,参加立法活动。
  (三)《国法大全》的编纂
  查士丁尼皇帝(公元527—565年)为重建和振兴罗马帝国,成立了法典编纂委员会,进行法典编纂工作。从公元528—534年,先后完成了三部法律法规汇编。
  第一,《查士丁尼法典》。这是公元528—529年编出的一部法律汇编。它将历代罗马皇帝颁布的敕令进行整理、审订和取舍而成。
  第二,《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它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加以改编而成,是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查士丁尼法学说汇纂》,又译为《法学汇编》,于公元530—533年编成。这是一部法学著作的汇编,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地汇集、整理,进行摘录,凡收入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
  公元565年,法学家又汇集了公元535—565年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时所颁布的敕令168条,称为《查士丁尼新律》。
  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至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三、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1、 罗马法的渊源。
  (1) 习惯法。公元前450年以前,罗马国家法律的基本渊源为习惯法。
  (2) 议会制定的法律。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主要立法机关是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它们制定的法律是共和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
  (3) 元老院决议。元老院是共和国时期罗马最高国家政权机关,并享有一定立法职能,议会通过的法律需经它批准方能生效。帝国时期,元老院被皇帝所控制,其本身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4) 长官的告示。罗马高级行政长官和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告示具有法律效力,是罗马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5) 皇帝敕令。主要包括:敕谕,敕裁,敕示,敕答。
  (6) 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2、 罗马法的分类。罗马法学家依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将法律划分为以下几类:
  (1) 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可划分为公法与私法。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2) 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可划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所有以书面形式发布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包括议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裁判官的告示等;不成文法是指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法。
  (3) 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可划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市民法是指公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万民法是调整外来人之间以及外来人与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4) 根据立法方式不同可划分为市民法与长官法。长官法专指由罗马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内容多为私法。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
  (5) 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保护为内容可划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人法是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物法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诉讼法是规定私权保护的方法。
  四、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一) 人法
  人法是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内容。
  1、自然人。罗马法上的自然人有两种含义:一是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二是法律上的人,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奴隶因其不具有法律人格,不能成为权利义务主体,而被视为权利客体。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调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之为“人格减等”。
  罗马法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也作了详细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法人。罗马法上虽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已有初步的法人制度。罗马法上法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种。前者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后者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具有物质基础;(2)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财团须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数额多少没有严格规定;(3)必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3、 姻家庭法。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古罗马所称的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包括家父、妻、子女、奴隶和土地等。家的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共和国后期,家父的权力逐渐受到限制。罗马法的婚姻有两种,即“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
  4、(二)物法
  物法在私法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对后世资产阶级民法的影响最大。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
  1、 物权。罗马法上所说的物,范围较广,泛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办的一切东西,凡对人有用并能满足人所需要的东西,都称为物。不仅包括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而且包括无形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物的分类主要有要式转移物和略式转移物;有体物和无体物;动产和不动产;主物和从物;特定物和非特定物;有主物和无主物;原物和孳息等。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物权的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主要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其中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他的为他物权。
  2、 继承。罗马法中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早期采取“概括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了“限定继承”的原则。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以及遗嘱继承的方式等问题,罗马法上均有较完备的规定。
  3、 债。在罗马法中,债中物法的一个重要内容。罗马法中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合法原因,即由双方当事人因订立行为而引起的债,罗马法称之为私犯。此外,准契约和准私犯也是债的发生原因。罗马法根据债的标的和标的不同,对债进行了详细的分类,主要有:特定债和种类债,可分债和不可分债,单一债和选择债,法定债和自然债。罗马法还对债的履行、债的担保、债的转移、债的消灭作了详细规定。
  (三) 诉讼法
  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公诉是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理,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私诉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诉讼程序先后呈现出三种不同的形态: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
  五、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一) 罗马法复兴
  1、 罗马复兴的原因。12世纪初,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一个研究和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史称罗马法复兴。罗马法的复兴不是偶然的,其根本原因在于当时西欧的法律状况同商品经济发展及社会生活极不适应。而罗马法是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调整商品生产者关系的最完备的法律,这一法律遗产可以满足当时西欧各国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的发展变化的需要。
  2、 罗马法复兴的过程。
  (1) 注释法学派与罗马法的复兴。公元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从此揭开了复兴罗马法的序幕。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学者采用中世纪西欧流行的注释方法研究罗马法。因而得名为“注释法学派”。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中,起了开创作用,他们使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
  (2) 评论法学派与罗马法研究、适用的新发展。14世纪,在意大利又形成了研究罗马法的“评论法学派”。该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发展。罗马法在意大利复兴以后,很快扩展到西欧各主要国家。
  3、 罗马复兴的意义。
  其一,罗马法的运用,使商品经济得到比较顺利的发展,市民等级的力量不断加强,同时也推动了王权的加强和扩张,这都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其二,经过罗马法复兴,以研究《国法大全》为突破口和中心,法学蓬勃发展起来,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改变了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这就为了把罗马法运用于实践准备了条件,从而为正在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节现成的法律形式。
  其三,近代自然法学说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是17、18世纪新兴资产阶级进行反封建斗争的主要思想武器,而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思想武器,而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思想渊源正是罗马时代的自然法思想及自由人在私法关系上地位平等原则。
  (二)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罗马法的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如《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就是对罗马法的继承和发展。法、德两国的民法体系,又为瑞士、意大利、丹麦、日本等众多国家直接或间接的加以仿效。
  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等。
  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水平,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

不懂古罗马语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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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求]古希腊罗马文明资料,写论文用!!!》
答:古罗马文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共和时代、黄金时代和白银时代。应该指出的是,“共和时代”是一个政治概念,而“黄金时代”和“白银时代”则是两个主要根据拉丁语言的发展和问题特征定性的名称。共和时代止于公元前30年,实际上也包含了70年的黄金时代。此外,作为一个政治概念,共和时代始于公元前510年,但作为...

《古罗马的一个传说,说有位老师教一个学生,后来学生不给学费,告到法庭上...》
答:半费之讼 古希腊有一个名叫欧提勒士的人,他向著名的辩者普罗达哥拉斯学法律。两人曾订有合同,其中约定在欧提勒士毕业时付一半学费给普罗达哥拉斯,另一半学费则等欧提勒士毕业后头一次打赢官司时付清。但毕业后,欧提勒士并不执行律师职务,总不打官司。普罗达哥拉斯等得不耐烦了,于是向法庭状告欧...

《你对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民主政治有何认识》
答:惠泽后人,功在千秋。4、罗马法的概念和产生发展的历程 罗马法不是指某一部具体的法律,而是公元前6世纪~公元7世纪,古罗马制定和实施的所有法律的泛称,是一个法律体系。从形式上来讲,包括习惯法和成文法;从内容上来讲,包括公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简要评述“辉煌的古希腊和古罗马文明,造就了西方文化之根”这句话的含...》
答:我是自己写的,可能有一些小错误,但是基本上应该是对的。欧洲的文明其实未必是起源自爱琴海和地中海,在西北欧已经发现了更早的遗迹,但是,影响现代的却是希腊罗马文化。希腊起源于迈锡尼文明,就是前不久电影《特洛伊》的那个时代,然后多里亚人入侵,毁灭了“古”希腊,随后在“荷马时代”以后进入...

《关于古罗马的诞生谁知道》
答:这种生活方式成为随后几个世纪其子孙后代的主要生活方式,直至罗马文明的衰落。“古意大利人”是由几个民族构成的,包括萨宾人、翁布里亚人和拉丁人。 公元前9世纪和公元前8世纪,意大利半岛上出现了两个新民族:埃特鲁斯坎人和希腊人。古人认为埃特鲁斯坎人来自东方的安纳托利亚,今天的一些考古发现也证实了这一点。从起源...

《古罗马法对当今社会的影响》
答:无体物的买卖不能采用标的物交付的方法,为此罗马人创制了“拟诉弃权”(cessio in jure),即采用模拟确认所有权的诉讼而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又称“法庭让与”,其方式主要适用于无体物(如继承权,地役权等)的转让。“拟诉弃权”作为所有权取得方式,其显著特点在于它的公开性与程序化,即通过模拟...

《古罗马文化成就有哪些?最突出的是什么?》
答:罗马历史一般分为三期。第一期是王政时期(公元前753-510),这时期中各拉丁村落结成同盟,又合并其他地区,建立了罗马城邦。当时罗马还处在从氏族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开始出现奴隶,居民分为贵族与平民两个集团。第二期是共和时期(公元前510-27),王政被推翻,建立了奴隶制贵族共和国。共和国初期(公元前510-264),古典...

《高中历史:详细的介绍古罗马和古希腊的公民大会》
答:古罗马公民大会先后有3种形式:1.库里亚大会,即大氏族会议,是氏族权力机关,起源于公元前8~前6世纪的王政时代。相传古罗马有300个氏族,每10个氏族组成1个胞族,称库里亚。库里亚大会就是由各胞族的代表组成的公民大会。会议由王召集,限于氏族成年男子参加,以库里亚为单位,分组议事,大会表决。大会...

《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记述过一个案例:有人砍伐邻居家的葡萄树,被告上法庭...》
答:B 试题分析:本题主要考查古代罗马的法律度。从材料的内容可知,原告因为在法庭辩论中把“葡萄树”说成了“葡萄”,而不符合《十二铜表法》的规定:非法砍伐他人“树木”应处罚金,就输掉了官司。这体现了罗马法律的形式主义的特点。所以应选B。

《罗马法的起源发展完善》
答: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境内各族人民 随着罗马对外征服地区的扩大,社会政治经济都发生了巨变,万民法出现三、持久统治的维系方法一:结合教材后关于活动探究的设置,模拟古罗马法庭,审判教材上的法律案例,引导学生自主进行讨论,探讨出古罗马法律的作用及对后世的影响。(学生课前准备好) 通过以上活动认识罗马法在不同历史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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