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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拍卖“五荒”使用权试行办法

作者&投稿:丰冠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黑龙江省政府对农村五荒有哪些政策~

为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参与开发、利用“五荒”资源的积极性,保证“五荒”资源使用权拍卖工作的顺利开展,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一、拍卖“五荒”资源使用权,是指在不改变国家或集体对“五荒”所有权的前提下,以公开拍卖形式,把“五荒”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的出让给使用者经营的法律行为。

  二、“五荒”资源拍卖对象,是指权属明确的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不含行洪区内的滩地)等未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

  对原承包、租赁的宜林“两荒”,至今尚未按照规定造林的,可由土地所有者或原使用者收回,进行拍卖。

  “五荒”的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在拍卖之列。

  三、拟拍卖的“五荒”资源,要逐地编号,做好规划,明确治理目标、措施,要进行资产评估,合理作价,要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按法定程度审批。属农垦、森工系统用范围内的“五荒”,由省土地管理局派驻农垦、森工总局土地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报批。

  四、拍卖“五荒”资源以宗地为单位进行。提供拍卖的宗地要与使用者的经营能力和规模效益相适应。

  五、“五荒”资源使用权,原则上实行竞价拍卖,但要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五荒”资源拍卖由所有者代表主持拍卖,农民、农(林)场职工、城镇居民和企业法人均可购买“五荒”使用权。

  鼓励买者采取合伙、股份合作、联合等形式竞购“五荒”使用权。

  六、社区内的农民和农(林)场的内部职工购买“五荒”资源,可采取一次或分期付款的方式。国有企事业单位购买“五荒”资源的分流人员,可由原单位或劳动保险部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七、对“五荒”资源比较多的贫困地区,应划出一部分,以优惠的方式拍卖给贫困户开发经营,为贫困户脱贫致富提供资源保证。

  八、“五荒”资源使用权的出让期限,可根据资源和开发项目的具体特点确定,一般不少于30年,最长可至70年。

  九、“五荒”资源拍卖后,所有者与使用者必须签订出让与利用合同,并依法公证。核发由省土地管理局监制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由县(市)人民政府监制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十、“五荒”资源使用者在合同规定的经营期限内,在不违背合同的前提下,对“五荒”资源依法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允许依法转让、抵押、继承。

  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要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同时由转让人向土地所有者缴纳一定的土地增值费,其收取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开发“五荒”未达到合同规定标准的50%以上的,除特殊情况,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十一、“五荒”资源使用者的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和我省土地管理、农业、林业、水保、草原、水产、矿产资源、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未按合同规定开发或擅自改变用途的,由土地所有者无偿收回,重新拍卖。

  十二、“五荒”资源拍卖后,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应缴纳的税金、费用。由使用者承担。

  十三、国家因经济建设征用已拍卖的“五荒”资源,使用者应服从国家利益,不得拒绝征用,征用单位按开发治理程度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十四、拍卖“五荒”资源所得资金收益,原则上归资源所有者或使用者所有;属集体所有的资金收益,纳入合作基金会,专项用于“五荒”治理和农田基本建设,属农垦、森工系统及国营农、林、牧渔场所有的资金收益,其分配及用途,由省农场总局、森工总局及省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属地方政府所有的资金收益,由各级土地部门代收,上缴地方政府,作为农业资源开发专项资金滚动使用,各级政府可从拍卖资金中收取3%的管理费,用于“五荒”资源调查、规划、土地登记、发证和组织拍卖等活动经费。

  十五、有关部门要在信息、技术、资金、物资、销售等方面对“五荒”治理开发予以支持,不得因拍卖而减少应有的基础设施投入。保险部门对“五荒”资源使用者开展有偿技术服务。

  十六、“五荒”资源使用者享有国家对农业开发的信贷、税收等优惠,对拍卖的“五荒”资源,经县(市)财政部门认定,自拍卖之日起,给予三到五年免税照顾,对购买“五荒”资源的使用者,给予三年免收草原管理费、水资源费、土地占用费照顾。

  十七、对已经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经营的“五荒”资源,为到约定期限,并已按合同规定开发治理的,应由原经营者继续经营,不得强行收回拍卖,经营期满后,原经营者可优先购得原地的使用权。

  十八、外商出资购买“五荒”资源,需经省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出售。

  十九、对开发治理“五荒”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及农垦、森工系统可依据此政策制定实施细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块土地无论耕种几年后,如果是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属于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如果是未经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土地的所有者。即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国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摘要】
全国最高法关于五荒开发20年的土地的若干规定【提问】
一块土地无论耕种几年后,如果是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属于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如果是未经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土地的所有者。即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国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回答】
通过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可以看出对于5荒开发20年,其所有权还是归村集体。但使用权可以继续使用。当然必须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土地的使用权。土地开发需要符合当地的土地政策,不能够随意的开发,否则会造成水土流失比较严重。【回答】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也希望你给个免费的5星赞,谢谢。【回答】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实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水土流失区内的“五荒”资源拍卖对象,是指权属明确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草、荒水、荒滩(不含行洪区内的滩地)等未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第三条 对“五荒”实行拍卖,主要是指拍卖地面、地面覆载植物和辅助设施使用权。“五荒”范围内的地下资源、村庄建设用地、农田基本建设工程和公用设施、国防交通、邮电、军事等工程设施,永久性标记占地以及未经勘定又存在争议的边界地区不能拍卖。
  对原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的耕地,以及探明矿产资源丰富的荒山不在拍卖之列。第四条 对原承包、租赁荒山未按合同进行水土保持治理的,由土地所有者无偿收回,重新拍卖。
  对原承包、租赁荒山,已按原水土保持合同进行治理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原则上由原土地使用者继续经营,执行原合同,但必须补领《水土保持许可证》。在经营者自愿的前提下,也可以购买经营使用权,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政策。
  荒地、荒草、荒水、荒滩也按上述原则办理。第五条 “五荒”使用权优先拍卖给本村的村民,也允许拍卖给本村以外的农民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职工、科技人员。具体可采取独资、合作、城乡联合、股份合作等多种经营形式。第六条 “五荒”资源相对集中在贫困地区,应划出一部分,以优惠的方式卖给贫困户开发经营,为贫困户脱贫致富提供资源保证。第七条 拍卖经营期限50年不变。在经营期内,允许依法出租、转卖、转让和继承。
  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同时由转让人根据有关规定向土地所有者缴纳土地增值费。
  开发“五荒”未达到合同规定标准的50%以上的,除特殊情况外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八条 国家因经济建设征用已拍卖的“五荒”资源,土地使用者应服从国家利益,不得拒绝征用。征用“五荒”资源必须由市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定价值,由征用单位给予补偿。第九条 拍卖“五荒”资源的具体程序
  (一)市、旗、县、郊区都要组建“五荒”资源拍卖领导小组,负责拍卖工作;
  (二)水利水保部门会同林业、农牧、土地、区划等部门,按照宜粮则粮、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的原则,编制小流域综合利用开发治理方案,明确“五荒”治理时限、标准和措施;
  (三)市、旗、县、郊区“五荒”拍卖领导小组,至拍卖的地块进行实地勘测,明确规划治理措施。根据地块的自然条件,治理难易和开发潜力等,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评估定价,然后召开村民大会,进行公开拍卖;
  (四)按平等、公开、竞争的原则,将各种条件公诸民众,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一次性拍卖。在同等条件下,按原承包经营者、村域内、乡镇域内、县域内等顺序优先购买;
  (五)“五荒”资源购买金原则上一次交清,对不能一次交清的应交足一半购买金,另一半在规定期限内付清本金、利息;
  (六)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发放《“五荒”资源土地使用证》,由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发放《水土保持许可证》,同时中标者必须同旗县区人民政府签订《“五荒”资源拍卖治理协议书》并履行法律公证程序。第十条 “五荒”资源拍卖金由乡人民政府财政所代收,资金的使用原则为旗(县区)、乡、村按1:2:7比例分配,所得收入作为各级“治理开发小流域专项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有偿使用,滚动发展。实行村有乡管,县监督制度。
  旗(县区)、乡政府可以从各自所得的拍卖资金中提取3%的管理费,作为“五荒”资源的调查、规划、土地登记、发证和组织拍卖等活动经费。第十一条 拍卖后的“五荒”,水保部门要建立管理档案。根据“五荒”治理规划要求,每年对已拍卖的“五荒”治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买而不治的,要限期治理;在规定期内仍不治理或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土地所有者无偿收回,重新拍卖。第十二条 “五荒”资源使用者享受国家对农业开发的信贷、税收等优惠政策。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其使用的土地享有使用和取得收益的权利。对人工林,由水利、水保、林业部门审批后,允许间伐、采伐、收入归己,但必须保证更新造林。

《呼和浩特市拍卖“五荒”使用权试行办法》
答:开发“五荒”未达到合同规定标准的50%以上的,除特殊情况外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八条 国家因经济建设征用已拍卖的“五荒”资源,土地使用者应服从国家利益,不得拒绝征用。征用“五荒”资源必须由市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定价值,由征用单位给予补偿。第九条 拍卖“五荒”资源的具体程序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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