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内容
作者&投稿:除宽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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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城乡融合发展需确保城镇与农村居民权益的互联互通。农民应享有在乡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以及在城乡融合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就业返村业创业、体面居住、医疗卫生、养老社保、公平教育、政治参与等方面的权利。
2. 在维护农民利益的同时,应巩固土地政策改革成果,活化农村资源资产,扩大产权制度改革的经济影响。需完善审批、财税、金融等政策,以增值农村集体资源资产,确保农民获得实际利益,激发农村集体经济的活力。
3. 在“十四五”期间,减税降费政策将进一步释放效应,民生领域对财政资金的需求依然强烈,其他多元化财政投入需求也很大。因此,政府资源分配的项目制补贴方式将面临进一步改革。
4. 新时代的农业产业支持政策应同步推进保供给、调结构、转方式。支持农业资源恢复,推动耕地有序休耕、轮作休升,以及坡度较高耕地有序退耕或进入后备耕地。同时,保障农产品供给,确保城乡居民都能获得充足、安全、营养的食品。
5. “十四五”时期需整合国内资源、市场、制度,合理布局农产品进口来源,以市场需求驱动资源配置。在国际农业合作中,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和多边体制改革。
6.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快速发展,信息技术深度重塑农业农村发展的基础,并改进政策执行和落实方式。农业农村现代化应更多依靠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技术手段,激活各级主体的积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1. 城乡融合发展需确保城镇与农村居民权益的互联互通。农民应享有在乡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以及在城乡融合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就业返村业创业、体面居住、医疗卫生、养老社保、公平教育、政治参与等方面的权利。
2. 在维护农民利益的同时,应巩固土地政策改革成果,活化农村资源资产,扩大产权制度改革的经济影响。需完善审批、财税、金融等政策,以增值农村集体资源资产,确保农民获得实际利益,激发农村集体经济的活力。
3. 在“十四五”期间,减税降费政策将进一步释放效应,民生领域对财政资金的需求依然强烈,其他多元化财政投入需求也很大。因此,政府资源分配的项目制补贴方式将面临进一步改革。
4. 新时代的农业产业支持政策应同步推进保供给、调结构、转方式。支持农业资源恢复,推动耕地有序休耕、轮作休升,以及坡度较高耕地有序退耕或进入后备耕地。同时,保障农产品供给,确保城乡居民都能获得充足、安全、营养的食品。
5. “十四五”时期需整合国内资源、市场、制度,合理布局农产品进口来源,以市场需求驱动资源配置。在国际农业合作中,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和多边体制改革。
6.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快速发展,信息技术深度重塑农业农村发展的基础,并改进政策执行和落实方式。农业农村现代化应更多依靠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技术手段,激活各级主体的积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