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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物权公示与不动产登记?

作者&投稿:倚佳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即物权公示原则。对于不动产物权而言,公示方式就是不动产登记。所谓不动产登记公示,指的是借助于国家登记这种方式,将不动产权利纳入不动产登记簿,从而使得相关利害人知悉这些权利的存在,并使得这些权利获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等法律对于不同的不动产权利是否必须进行登记的要求是不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介入《物权法》的基本环节是“物权变动”制度,也就是“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和消灭”的环节。此中,原来未存在的物权会产生出来,已经存在的物权会转让、变更以至于消灭。市场体制下的物权变动,不但使得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而且也可能使得第三人的权利受到很大的影响。这就是《物权法》必须予以关注解决的交易安全问题。对此,《物权法》根据交易的三种情形,建立了三种不同的规则。

  其一,一些经常要发生交易的权利,而且权利变动有可能对第三人发挥排斥性作用的,法律要求这些权利的变动必须进行登记。如《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挥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个通过购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只能在登记时生效:如果登记了,房屋就归属于买受人;如果没有登记,房屋所有权还应该归属于出卖人。

  其二,一些不常进行交易、甚至基本上不参与交易的物权,法律就没有对它们提出必须登记的要求。如《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也就是说,在登记之前这些权利变动是可以生效的,只有登记之后,才能够发挥对抗第三人的效果。

  其三,依据政府的行政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依据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这些物权变动的生效是在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发挥效力的时候,而不是在当事人将其不动产纳入登记的时候。但是,如果权利人因为这种方式取得了物权,他们在进一步处分其权利的时候,必须要根据《物权法》第31条规定,先将其不动产物权纳入不动产登记。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发挥决定物权变动生效的作用。“不动产物权不登记则不生效”这个规则,只是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部分情形,而不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全部情形。但是,我们应该知道,即使是那些在纳入登记之前就已经生效的物权取得,不动产登记对他们发挥的作用也是非常积极的。

  (作者单位: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不动产登记局)

《如何理解物权公示与不动产登记?》
答:即物权公示原则。对于不动产物权而言,公示方式就是不动产登记。所谓不动产登记公示,指的是借助于国家登记这种方式,将不动产权利纳入不动产登记簿,从而使得相关利害人知悉这些权利的存在,并使得这些权利获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物权公示的方法四个》
答:物权公示是指当事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应当依法公示其要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状况。具体方法包括:物权证书、权籍调查、公示媒介和网络公示。物权公示是为了保障不动产交易中的交易安全性而设立的一项程序。在进行不动产交易时,需要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状况进行确认,以免因不当登记或异...

《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有何规定?如何理解?》
答:一是登记对抗主义。认为不动产物登记并非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必须程序。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法律效力,但非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日本国采此立法例。二是登记要件主义。认为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动产物权变动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外,还要进行登记,非经登记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

《依照我国民法典,请论述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答: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权利享有与变更的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作为权利享有的公示方法,以交付作为变更的公示方法。法律通过赋予登记与占有、交付的公信力,使社会公众知悉物权的享有和变动情况。动产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占有和交付作为其公示方法。所谓法律另有规定,是指以民用航空器、船舶和机动车...

《物权法中的公信原则如何理解(能通俗点说吗)》
答:“公示”是物权变动的要件,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式,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比如:甲为乙在自己的房产上设定抵押权,并约定乙的抵押权优先于以后设定的抵押权,但没有进行登记;后甲又以该房产与丙设定抵押权,并进行了登记。后来,甲不能清偿乙、丙的债务,乙、丙都要行使抵押权,但甲的这套房屋不...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答:法律分析:交付。“物权公示”,就是公示物的权利状态,即物现归何人所有,物上设有何种权种负担,是否发生权利变动等。“公示”是物权变动的要件,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

《如何理解物权公示原则?》
答:基于公示制度,当事人与第三人可以直接从外部认识物权的存在,使物权法律关系得以透明。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基于这项原则,如果动产的主体发生了变动,就应该及时地转移占有,交给新的权利人;如果不动产的权利主体发生了变动,就应当及时地到相应的行政部门变更登记,...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享有与变动的公示方法》
答:不动产物权以登记和登记的变更作为权利享有与变动的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作为权利的享有的公示方法,以占有的转移、交付作为权利变动公示方法。法律通过赋予登记和登记变更以及占有与交付以公信力,社会公众也就可以通过登记、登记变更、占有和交付等知悉物权的享有与变动的情况[2],从而达到公示物权的享有...

《如何理解物权法的公示信用原则》
答:物权的公示原则是指物的权利人通过某种手段向特定或不特定人公开显示其权利的法律事实,物权的公示表现为登记和占有两种表征。对于信赖该表征而有所作为者,即使表征与实质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该表征的人也不产生任何影响,这就是物权的公信原则。物权的公示原则因物区分为不动产和动产而表现为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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