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续签吗
作者&投稿:爱新觉罗鲍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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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在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之后,就必须续签。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如果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签订。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双方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当完成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有权选择是否续签合同,同样,双方也可以协商决定不续签。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劳动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无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应包含以下条款:
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信息;
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 劳动合同的期限;
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6. 劳动报酬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7. 社会保险的缴纳;
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包含的条款。
综上所述,在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信息,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如实告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劳动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无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应包含以下条款:
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信息;
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 劳动合同的期限;
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6. 劳动报酬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7. 社会保险的缴纳;
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包含的条款。
综上所述,在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信息,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如实告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