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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中,公检法三家的关系? 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案是否合法?

作者&投稿:禾矩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中,公检法三家的关系?~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法院和检察院是司法机关。就刑事司法程序而言,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侦查部门根据法律的授权和规定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同时,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是否立案进行立案监督。在侦查结束后,检察院根据侦查的结果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如果起诉,法院是审判机关,而一般而言,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同时检察院对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
而公安机关除了刑事侦查的职责以外,还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对一般的违法案件行使行政执法的职权。同时,公安机关内部的消防部门,交警部门等,也有着其自己的职责

我国《宪法》第13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条对公检法三大机关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那就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互相配合”,这当然可以看做公检法机关联合办案的法律依据。所以不能说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案是违法的。


  但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案有利有弊
  利:
  1、 相互配合,有利于资源的节省,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公检法机关在相互分离进行办案的时候难免有互相推诿、“踢皮球”的事件发生。这样会造成国家以及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此时,公检法机关联合办案就可以有效防止互相推诿、踢皮球的情况发生,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2、 有利于迅速、有力打击犯罪。 众所周知,犯罪嫌疑人犯罪之后绝不会坐以待毙,他们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很可能无所不用其极。这时,公检法机关的联合办案使得侦查、抓捕、起诉、审判等一系列刑事诉讼程序迅速完成,可以有力的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弊:
  1、片面强调相互配合会使制约、监督机能减弱。依照目前国家刑事诉讼法的设计,侦、控、审三个环节有一定的制约。但是如果我们在讲分工、制约的同时,片面强调三者之间的配合,会使得原本清楚的三个诉讼环节及各自的职能趋同或混同。后面原本具有监督制度的环节迁就前面环节的某些不足,久而久之,产生配合的任意,并成为习惯,导致制度的弱化,甚至虚无。
  2、三者强调配合关系,使法院的中立地位动摇。中立,尤其是刑事诉讼中的中立,是指“有关事项的裁断者或处理者对与该事项有利害或直接关系的诉讼主体应当保持不偏不倚的态度,不得偏袒任何一方或对另一方持有偏见或歧视。”法官中立,法院在行使刑事审判权时必须中立,无人会提出异议,否则,审判徒具形式而少了实质意义。只有法院中立、法官中立,才能客观公正地对待控辩双方,才能理性、公正地判断事实及适用法律。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案件的客观公正,才能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使职责。中立要求裁判者不能有事先的对任何一方的支持、好感或者对任何一方的歧视或偏见。但由于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这一法定原则需要贯彻。而且,由于法律上只允许互相配合在公、检、法三机关之间进行,不要求也不允许法院再与诉讼的另一方辩方之间再产生互相配合,因此,互相配合的结果是显而易见了。由此可见,所谓的讲配合,只能使法院丧失裁判者的理性和主见,丧失其中立的基本立场。天平明显倾斜,诉讼三角明显变形。
  3、三者强调配合关系,使得辩护职能萎缩,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分子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统一。讲配合首先使得控方的观点能够在庭审前就传递给审判方,使后者先入为主,而在将来排斥辩方意见。其次,控方总是能够以配合为由要求审判方对自己的工作失误或缺陷进行谅解,籍此支持控方观点。最后,事先的配合与事后的配合使得法庭审理徒具形式化,辩护成为摆设,辩方的意见无法被采纳,甚至将被告人的辩解理解成抗拒认罪而使之蒙受不利后果,弱小的被告方与强大的公权力联合阵营对立,只能成为被“专政对象”,其合法权益往往难以保障。

公安局是案件的侦破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抓捕以及预审、初审,如果有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应将其移送至检察机关(检察院)进行公诉。同时,公安局还要负责同级管辖区域的人口登记、出入境管理、特种经营行业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等等。

法院是法律审判机关,一般分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等
还要负责对审判结果的执行(主要是民事执行)。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对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当然也可以监督同级法院的审判(对审判结果可以进行抗诉),检察院可以直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侦查,(注意:这类案件由检察院侦查而不是由公安局侦查)另外检察院还有权对公安局提交的逮捕申请进行批准。

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并取证,然后报检察院批捕,检察院同意批捕,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核实证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起公诉,由法院审理,最后判决。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都属于司法机关,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

司法机关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1)分工负责。人民法院行使独立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独立检察权,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安全机关行使特别侦查权,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刑法执行权。各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工作中按照法律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相互推诿,也不互相替代,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被害人提起自诉案件的审判。(2)互相配合。各司法机关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要相互支持、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司法工作任务。(3)互相制约。各司法机关之间应相互监督、相互约束,防止执法错误,以便及时纠正错误。例如: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报请检察机关批准;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驳回起诉;法院判决后,检察院对有错误的判决可以提起抗诉;法院认为检察院抗诉无理的可以驳回抗诉;司法行政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应当转请检察院或原判法院处理;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侦查、审判和刑事执行工作实施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通过 1996年3月17日修正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同日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不知道

《公检法应是一种怎样的关系》
答:公检法是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分工合作的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1、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

《一般的刑事案件是由公检法3个机构里面哪个定性的?》
答:2、《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公检法是指哪三个机关》
答:法律分析:公检法就是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简称,三者是中国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关系由《刑事诉讼法》调整。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公安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为领导关系,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为监督关系,...

《公检法是指哪三个机关》
答:法律分析:公检法就是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简称,三者是中国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关系由《刑事诉讼法》调整。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公安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为领导关系,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为监督关系,...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答:送达: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关单位的活动。犯罪嫌疑人:在立案侦查和审查阶段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

《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什么》
答:罪刑法定原则体现在形式和实质两个侧面,形式侧面,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实质侧面,罪刑法定的实质是对公权力的限制。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当原则。量刑必须以刑法为准绳,量刑必须以刑法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在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必须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刑、...

《公检法是什么》
答:总而言之,“公检法”即国家机关为公民执法的三大部门。机构分工编辑 播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 关于各专门机关的分工,《刑事诉讼法》第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对...

《刑诉七大证据规则》
答:是基于证据裁判原则的考虑和严格掌握这一标准,有利于公检法机关在办案中准确把握证明标准,正确处理案件。(六)、补充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原刑事诉讼法规定禁止非法收集证据,但具体内容没有规定。规定(二)对非法证据规则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新刑诉法增加了五条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了补充完善,包含以下几点: (1)规定...

《取保候审有哪些特点呢?》
答:与国外的保释制度相比,中国的取保候审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担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被取保候审人要遵守的义务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

《我国在刑事侦查程序中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答:考虑到我国“有罪推定”、“疑罪从轻”等错误刑事司法理念的长期性、广泛性和顽固性,《刑事诉讼法》要明确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加以规定。 二是要真正落实司法审判中心主义,强化法院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及其对公检的制约职能,打破审判与控诉重配合、轻制约的局面。 三是完善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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