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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作者&投稿:斋琪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四条 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第七条 用人单位工会和区域、行业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协商机制的三方应当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处理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劳动关系的重要事项,检查用人单位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三方协商机制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协商会议议定的事项可以制发纪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执行。第二章 平等协商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均有权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协商的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第十条 用人单位确定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管理、奖惩与裁员事项,应当事先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
  双方还可以就以下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一)劳动定额;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保守商业秘密;
  (九)涉及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
  (十)集体合同期限;
  (十一)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三)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四)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平等协商的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协商代表的任期由被代表方确定,但不得短于三年。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首席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担任的,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本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产生。首席协商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首席协商代表由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过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
  女职工较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应当是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但所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方产生协商代表时,可以各自确定候补协商代表一至两名。候补协商代表的产生程序、任期与协商代表相同。
  协商代表和候补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书面告知对方。
  协商代表出缺的,由候补协商代表递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加强集体合同管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方与企业,就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经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平等、互利和合作的原则。第四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企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企业建立三方协调工作制度,共同对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为企业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提供指导服务。第二章 集体协商第六条 集体协商由企业和职工分别推举代表具体进行。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确定,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产生(女职工委员会应有代表参加),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以及首席代表由职工民主推选,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对等,每方三至十人;代表资格不得重复;代表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第七条 集体协商双方都有权提出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对方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答复。提出协商要求和作出答复,应当使用书面形式。
  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如实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保密或者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不得泄露。第八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协商记录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
  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其书面委托一名本方协商代表代理。第九条 集体协商可以就达成一致意见的单项、多项或者所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时,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恢复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但中止时间不得超过六十天。第十条 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必要工作时间和其间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集体协商代表在任期内,企业不得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期内的集体协商代表,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集体协商代表任期届满。
  企业经济性裁员时,不得裁减任期内的集体协商代表。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以及首席代表的更换,须征得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第三章 集体合同第十一条 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管理:包括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办法,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办法等;
  (二)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分配方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增减幅度,工资收入水平,延长工作时间付酬标准,特殊情况下工资标准等;
  (三)工作时间:包括工时制度形式,加班计划和限制,特殊工种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的确定等;
  (四)休息休假: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标准,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职工休息休假等;
  (五)保险福利:包括应依法参加的各项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的设立项目、资金来源以及享受和条件和标准,企业集体福利设施的修建,职工文化和体育活动的经费来源,职工补贴和津贴标准,困难职工救济,职工疗养、休养等;
  (六)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的目标,劳动保护的具体措施,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改善的具体标准和实施项目,定期健康检查,以及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等;
  (七)职业培训:包括职工上岗前和工作中的培训,转岗培训,培训的周期和时间以及培训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
  (八)集体合同期限;
  (九)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办法;
  (十)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四条 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第七条 用人单位工会和区域、行业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协商机制的三方应当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处理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劳动关系的重要事项,检查用人单位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三方协商机制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协商会议议定的事项可以制发纪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执行。第二章 平等协商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均有权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协商的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第十条 用人单位确定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管理、奖惩与裁员事项,应当事先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
双方还可以就以下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一)劳动定额;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保守商业秘密;
(九)涉及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
(十)集体合同期限;
(十一)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三)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四)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平等协商的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协商代表的任期由被代表方确定,但不得短于三年。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首席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担任的,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本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产生。首席协商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首席协商代表由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过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
女职工较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应当是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但所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方产生协商代表时,可以各自确定候补协商代表一至两名。候补协商代表的产生程序、任期与协商代表相同。
协商代表和候补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书面告知对方。
协商代表出缺的,由候补协商代表递补。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答:女职工怀孕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下列保护:(一)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第三章 监督的实施》
答:第十五条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一)平等就业情况;(二)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三)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四)工资报酬分配、支付和福利待遇落实情况;(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六)安全生产、职业...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
答: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讨论本区域、行业内有关经济发展、劳动用工、企业管理、社会保障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及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三)监督区域、行业内有关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

《请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答:请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我...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

《南京病假工资最低标准80%包含工龄奖吗》
答: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7条。具体法规和法条如下: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者患病或者 非因工负伤 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

《江苏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文件》
答: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第三条 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月计发劳动者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

《劳务协议什么意思》
答:具体说来,2007年国家法定假日为10天,年工作日以251天计算,月平均工作日为20.92天。而2008年1月1日起,国家法定假日为11天,年工作日为250天,月平均工作日为20.83天。而作为计算劳动者日加班工资的分子的月工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明确口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社保...

《苏州地区今年高温费是多少有没有归定》
答:室外工作的是200每月,室内的是130,但是室内的可以不发没有强制要求如果我的答案能够给您一些帮助,希望不要吝啬送上一个“好评”!

《江苏省婚假多少天2022年新规定》
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8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2》
答: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女职工订立的 劳动合同 中明确,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女职工下列事项: (一)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 (二)岗位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 (三)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四)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特别待遇。 第六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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