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悟网 导航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作者&投稿:聂图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17修改)~

第一条 为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本办法所适用的侨眷范围为: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华侨、归侨去世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扶养关系的,其侨眷身份自行丧失。

  同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且申请侨眷身份时仍保持扶养关系的,审核认定其侨眷身份时,需由公证机构出具扶养公证。第三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根据本人有效证件或者其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审核认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侨务工作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第五条 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第六条 对来本省定居的华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安置。

  华侨中的科技人员,要求来本省定居的,根据其专业特长和本人意愿,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聘用。第七条 省、市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归侨、侨眷较多的县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第八条 归侨、侨眷有权依法成立社会团体,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的社会活动,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本省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代表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的利益,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扶持、引导归侨、侨眷依法投资兴办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

  归侨、侨眷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安置归侨的农场等企业给予扶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其使用的土地、草原、水面,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在安置归侨的农场中就业的归侨及其配偶、子女,在调动工作、招工时,其户口按照非农业人口办理迁移手续。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归侨、侨眷兴办公益事业,归侨、侨眷依法兴办公益事业的意愿应当得到尊重,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归侨、侨眷接受境外亲友捐赠的物资用于公益事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十二条 归侨、侨眷合法的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归侨、侨眷用侨汇购建住宅,有关部门应当在住宅用地方面给予支持。归侨、侨眷用侨汇购买城市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其本人或者亲属一户户口迁入其房屋所在城市。

  拆迁归侨、侨眷城市私有房屋的,拆迁单位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或者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第十三条 归侨、侨眷全家出境定居后的私有房屋,可以按照规定自行处理,也可以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代管协议由其代管。承租公房要求保留公房承租权的,自批准离境之日起二年内,房屋产权单位应当予以保留,双方订立协议,按照规定缴纳房租。

  归侨、侨眷出境定居,在出境前已按照住房制度改革规定购买的公房,出境定居后房产权属不变。未购买的公房,其共同居住一年以上的亲属,可以继续居住,按照规定交纳房租;经产权单位同意,可以按照当地房改规定优先购买原有住房。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安排职工生活、调整工作岗位,子女入托和入学等方面,同等条件下应当对归侨、侨眷给予优先照顾。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扶持归侨、侨眷贫困户纳入扶贫计划,给予重点扶持。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当地民政部门应当给予救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其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先安置其就业。

  依法维护归侨、侨眷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以及归侨、侨眷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必须及时、足额发放归侨、侨眷职工依法享有的各项社会保险金。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根据其所在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审核认定;必要时可以由我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归国华侨联合会组织提供协助。
  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侨眷身份可以由公证机关出具扶养公证后审核认定。第三条 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由本人向我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其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安置。第五条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归侨、侨眷可以依法组织其他社会团体,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活动。
  归侨、侨眷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以及按照其章程所进行的合法活动,受法律保护;其依法拥有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第六条 国家对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采取适当措施给予扶持。
  国家专项分配给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的资金和物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专项安排、专款专用。第七条 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合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山林、滩涂、水面及其他自然资源,企业依法享有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及其拥有的生产资料、经营的作物、生产的产品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土地或者其他自然资源权属争议时,争议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八条 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学校和医疗保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在教师、医务人员的配备、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国家在设备、经费等方面给予扶助。第九条 归侨、侨眷可以依法以各种形式投资兴办工商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归侨、侨眷投资兴办工商企业,投资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或者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生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归侨、侨眷接受境外亲友赠与的小型生产工具,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加工、维修的,以及经批准进口的优良种苗、种畜、种禽、种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归侨、侨眷在国内兴办公益事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归侨、侨眷接受境外亲友赠与的物资,直接用于公益事业的,由举办该项公益事业的组织提出申请,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享受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待遇。第十一条 国家保护归侨、侨眷在国内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归侨、侨眷对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二条 租赁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出租人。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土地,需要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拆迁单位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拆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和妥善安置。第十四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义务教育后的各类学校,地方招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照顾。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招用职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持。第十六条 归侨、侨眷可以申请自费出国学习。
  归侨、侨眷具有大学或者大学以上学历申请自费出国学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照顾。第十七条 归侨、侨眷自费出国学习,本人属于在职职工的,自获准离境之日起,可以保留公职一年;属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其学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归侨、侨眷自费出国学习学成回国,要求国家安排工作的,可以于距毕业日期半年以前与我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联系,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其工作安排,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人事部门按照同类同等学历的公派出国学习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条 为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本办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第三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确认。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侨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侨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第五条 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第六条 对来本省定居的华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安置。
  华侨中的科技人员,要求来本省定居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妥善安置。
  归侨、侨眷出境定居后,两年内又回本省定居的,由其原所在单位或有关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工作。对回本省定居后全部返还出境前按国家规定领取的一次性离职费的,其出境前的工龄和重新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第七条 省和市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归侨、侨眷较多的县和乡(镇)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第八条 本省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和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团体及其所从事的合法的社会活动和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第九条 归侨、侨眷利用侨资、侨汇兴办的工商企业,其侨资额占全部投资额25%以上的,经法定的审查批准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从第三年起,减半征收所得税3年。
  为安置归侨、侨眷待业青年所办的企业,待业青年人数达到企业总人数30%以上的,经政府侨务部门审核,当地税务部门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3年。
  归侨、侨眷自办的个体工商业户,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
  上列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减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税务部门批准,可继续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第十条 任何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同意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华侨字样。第十一条 归侨、侨眷依法经过批准投资开发荒山、荒地和改造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日起,免征土地使用税10年。
  归侨、侨眷投资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安置归侨的农场等企业给予扶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其合法使用的土地、草原、水面,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在安置归侨的农场中就业的归侨及其配偶、子女,在调动工作、招工时,其户口及粮油关系按城镇居民办理迁移手续。第十三条 归侨、侨眷兴办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归侨、侨眷依法兴办公益事业的意愿应得到新生。对其兴办的公益事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
  归侨、侨眷接受境外亲友捐赠的物资用于公益事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十四条 归侨、侨眷合法的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归侨、侨眷用侨汇购建住宅,有关部门应在住宅用地的审批方面给予支持,在建筑材料的供应方面给予优惠。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产权人以相应补偿和妥善安置。其中拆迁归侨、侨眷用侨汇购建的房屋,产权人不要产权要求安置的,再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依人民币结算后,提高一成予以补偿。
  归侨、侨眷全家出境定居后的私有房屋,可以按规定自行处理,也可以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代管协议由其代管。承租公房的,在与产权部门签订保留承租期限协议后按协议保留承租权;或与产权部门签订出境回来后提供相应住房条件的协议。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分配职工住房、调整工资、评定职称、晋升职务、子女入托和入学等方面,同等条件下,应对归侨、侨眷给予优先照顾。

《华侨身份怎么认定》
答:对于具有中国血统,但已经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人,也不能视为华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为了适应工作中的需要,国务院侨办等有关部门对上述概念做出了具体解释:一、华侨是指...

《“归侨”的定义?是否要有外国籍才算归侨?》
答:请参考百科 侨、归侨是指哪些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为了适应工作中的需要,国务院侨办等有关部门对上述概念做出了具体解释:一、华侨:指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二、归国华侨...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4修正)_百...》
答:第一条 为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保护法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侨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本办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

《是否华侨是什么意思》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为了适应工作中的需要,国务院侨办等有关部门对上述概念做出了具体解释: 一、华侨:指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 二、归国华侨:指回国定居的华侨、简称归侨。不论年龄大小...

《侨眷与侨属有什么区别》
答:3. 扩展定义:此外,那些在中国国内居住,并且具有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的眷属也被视为侨眷。4.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在第二条中对相关术语进行了定义。该法律指出,归侨是指那些返回中国定居的华侨,而华侨是指那些在外国定居的中国公民。侨眷则是指那些在中国国内居住的华侨和...

《侨属是什么意思》
答:问题一:请问如何办理侨属证 一、 眷属身份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一至第三款规定:1、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2、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3、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二、申请材料:(一)本人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社区党委(总支...

《侨眷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本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第...

《对侨联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推进侨联工作的建议_百度知 ...》
答:加深理解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基本制度的深刻内涵。二、认真组织、精心安排,搞好专题调研和视察工作 以学习贯彻《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为契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调研;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华侨身份怎么认定》
答:也不能视为华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为了适应工作中的需要,国务院侨办等有关部门对上述概念做出了具体解释:一、华侨是指旅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沈阳市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桥、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的归侨、侨眷。侨眷的身份,不因华侨或归侨的死亡而消失。第三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认证由市侨务...

   

返回顶部
本页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若有相关事宜请照下面的电邮联系
感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