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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修订)

作者&投稿:召睿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广东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保障~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录用、考核、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用人单位在劳动制度改革或者精简机构时,不得歧视和排斥妇女,不得违反规定强令妇女提前退休,不得降低妇女的退休待遇。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不得有歧视妇女的内容。第十六条 女职工依法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有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条款。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企业逐步推行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或者禁忌的工作和劳动。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常见疾病检查;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女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有条件的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组织当地妇女进行妇科疾病的免费普查。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哺乳期期满为止。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和落实生育保障制度,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并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保障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男职工调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等为由,解除与其同在本单位工作的配偶的劳动关系。

第三十一条 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下列行为:(一)重婚;(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同居,妨害一方或者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第三十二条 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丧偶、离异的妇女有权再婚,任何人不得干涉。第三十三条 禁止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伤害身体和精神的手段,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履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职责,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第三十四条 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有权向公安机关、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请求保护。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任何单位和公民有权依法予以劝阻、制止,向公安机关举报。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组织和当事人所在单位在接到受害妇女投诉后,应当劝阻、调解;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制止,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依法处理。第三十五条 家庭暴力受害妇女要求提供受害情况证明的,公安机关、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医疗机构等应当如实提供。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归家的受害妇女提供临时食宿等帮助。第三十七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不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义务或者扶养无劳动能力的妻子义务的,子女或者女方有权依法追索男方未支付的抚养费或者扶养费。第三十八条 夫妻居住的房屋所有权属男方的,离婚时女方因经济困难无房搬迁的,男方应当给予帮助。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机构与各项制度,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第五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妇女联合会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第二章 政治权利保障第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保障妇女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第七条 制定涉及妇女权益重大问题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共政策,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时,对涉及妇女权益的事项,应当听取本单位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工会女职工委员的意见。第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应当做好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宣传工作。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以上的女性。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培养女干部,并按有关规定选拔和任用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应当有计划地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领导干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重视其推荐意见。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保障第十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性在入学、升学、专业录取、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规定限制性条件或者对女性提高标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费用收取、学籍管理、教育资源配置等方面创造条件,保障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对辍学的女性儿童少年应当及时做好复学工作。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为有困难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提供帮助。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进行男女平等教育,并根据女性儿童、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促进女性儿童、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学校应当将青春期生理、心理教育列入教学内容,并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进行生理、心理教育。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组织开展有益于妇女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为妇女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农业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并鼓励和支持妇女组织、社会团体兴办适合妇女特点的职业教育事业,提高妇女的劳动技能。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保障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录用、考核、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用人单位在劳动制度改革或者精简机构时,不得歧视和排斥妇女,不得违反规定强令妇女提前退休,不得降低妇女的退休待遇。

  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不得有歧视妇女的内容。第十六条 女职工依法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有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条款。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企业逐步推行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或者禁忌的工作和劳动。

《广东产检假是怎么规定的》
答:法律依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及时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及相关工作。本...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条例内容》
答: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

《广东省村民选举办法实施细则》
答:《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修正)》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

《92年计划生育政策的内容是什么?急!急!急!》
答:第一条 为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适用于本省行政...

《在法律上家庭暴力该怎么处理》
答:可能会以故意伤害罪立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家庭暴力”的定义:“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修订)》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

《广东育儿假2022实施细则》
答: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
答:(十六)《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删除第一条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将“《产品质量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十七)《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将第九条第二项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十八)《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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