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国内外现状
作者&投稿:汤鸦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我这种情况能得到国家的补偿土地征用补偿吗?~
土地征用制度的改革已经成为我国和谐社会与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之一,改革的基本途径包括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政府完全征购以及政府征购与直接入市的双轨制。本文在对这三种改革路径的优点与风险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应当成为我国未来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途径选择,并就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制度与现行土地征用制度进行了利益相关者对比分析,指出相关制度建设、政府职能以及管理方式的变革是我国未来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先行条件和成功基础。
一、我国现行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非农建设用地的需求越来越大,在现行制度体制条件下,政府只有通过加大征地规模来保障用地需求。但是,由于现行土地征地制度本身的设计缺陷,加之地方政府部门在征地过程中的粗放式操作,一方面造成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另一方面由于土地收益分配严重失衡,失地失业农民又失去生产、生活保障,由此引发了大量群体性冲突事件。要解决征用农民土地引发的矛盾,最终必须逐步推行征地制度改革。当前,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党中央作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将失地农民问题纳入解决“三农”问题的统一框架下。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必须“加快征地制度改革步伐,按照缩小征地范围、完善补偿办法、拓展安置途径、规范征地程序的要求,进一步探索改革经验。完善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拓宽就业安置渠道,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二、对土地征用制度改革方向的基本判断
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许多学者就从不同角度对土地征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力图建立新的土地征用制度,以解决征地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从文献来看,目前提到的主要改革建议参见表1所示。基本上,这些建议都是围绕现行土地征地制度实施过程中引发的各种不良后果而提出的针对性措施,既包括了基于具体操作环节的不良制度设计提出的改进思路,如严格限定公共利益用地征用、提高征用补偿标准、严格土地征用程序等,也包括了对土地征用的基础制度进行改革的措施,如土地产权改革等。对这些改革建议进行综合,可以归纳出以下三种未来土地征用制度改革方向:
1.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即由土地使用者直接向农民集体购买土地,政府用地也向农民集体购买。这种方式在理论上的优点是,可以实现市场公平,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在现实操作中的风险在于:1)政府对城市土地一级市场和土地供应总量的管理有可能失控;2)集体组织和农民代表出于自身的利益,在土地交易谈判中可能要价过高,导致土地交易价格上涨,过高土地成本会严重阻碍经济和有关产业的发展;3)政府失去原属于地方财政的土地出让金,政府难以获取土地的增值收益;4)由于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引发的不平衡问题,如旧有征地制度与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带来的地价不平衡,不同地区之间由于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带来的地价不平衡,以及同一地区内同一地块由于土地用途不同带来的地价不平衡等,这些不平衡问题都可能会带来新的社会矛盾。
2.建立政府完全征购制度。即由政府按照市场公平原则向农民集体征购土地,再根据供地计划向直接的土地使用者供地。理论上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实现市场公平,又有利于城市土地市场稳定和农村土地资源的保护,有利于土地供应总量的控制,其体制变迁的障碍也比较小。但是该方案与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的区别仅在于土地补偿标准的变化,不仅难以确定所谓“公平的土地市场价格”,更难以从根本上消除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引发的诸多不良后果,包括土地财政引起的政府随意、大量卖地,官商勾结引起的土地腐败,失地农民补偿的非法截取,政府征地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以及失地农民安置措施不完善等。
土地产权一些学者认为,土地产权的不明确是农地征用过程中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主要原因,其―是主张在保持现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不变前提下进―步完善家庭承包制,如:将土地承包权物权化、长期化和市场化;或将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明确界定为农民按份共有制;或实行集体所有制下的租地农场制或永佃制;还有部分学者主张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其二是主张国家所有、农民永佃,如有的学者提出的“国有 999年”使用期改革方案。其三是主张实行农地私有。
呵呵,除了用百度搜索,这些“威客”真的什么都不会?
简单的说,中国的土地征用制度与特殊的土地所有制有关。在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其实也有很多属于私人自然继承的土地所有权,一些“经租房”的房主就有,但是这些所有权在宪法中却不予承认),国家任何时候想征用就征用。
而在农村,土地名义上属于村集体所有,但是国家要征用土地太简单了,通过上下级关系命令村集体让出土地就可以了。目前深圳等城市实行“大城区”改革,就是直接把集体土地划给国家,当然也给原来的“土地所有者”一切补偿,比如给农民社保等等。
在国外土地是私有的。一般来说征用的一个原则是,非公共利益原因不得强制征用。所谓公共利益你可以理解为没有直接的,明确的收益人的利益,因为我们国家看起来是公共利益的东西在国外都不算公共利益,比如征地来给开发商修房子,这当然不是公共利益,甚至比如你要征地修一个机场,那么航空公司就是直接受益人,因此也不算公共利益。这中间的法律思想你可以阅读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或者戴雪的《英宪精义》。
本来想进来看看比较好的回答,但是又看到些套词
土地政策与户籍政策相关联:1.你家3人户籍所在地是农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有户籍,村委应该按照《土地法》给予相应土地;如果没有给予延包土地【97年得30年】,那是村委会违法,相应的权利被侵犯;2.如果离开村委会,户口也不再户口所在地,现实户口在城市,且还是农业户口,那你户也没有权利延包到土地,更谈不上国家的补偿土地征用补偿;3.至于说到无住房。家庭困难,可寻求民政尝试低保、保障房等......。
1、承包虽未耕作,但仍属承包地。
2、征地补偿中的土地补偿部分及安置补偿,集体统一分配时,无地年轻人可以享有;但征地补偿中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无地年轻人享受不了。
4、死亡人口不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所承包的土地原则上也不能继承,农转非人口其已不属于集体成员也无权继续承包土地,但如只是迁到城镇,还可以,如是迁到城市,则应将承包地退回集体。
土地征用制度的改革已经成为我国和谐社会与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之一,改革的基本途径包括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政府完全征购以及政府征购与直接入市的双轨制。本文在对这三种改革路径的优点与风险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应当成为我国未来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途径选择,并就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制度与现行土地征用制度进行了利益相关者对比分析,指出相关制度建设、政府职能以及管理方式的变革是我国未来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先行条件和成功基础。
一、我国现行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非农建设用地的需求越来越大,在现行制度体制条件下,政府只有通过加大征地规模来保障用地需求。但是,由于现行土地征地制度本身的设计缺陷,加之地方政府部门在征地过程中的粗放式操作,一方面造成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另一方面由于土地收益分配严重失衡,失地失业农民又失去生产、生活保障,由此引发了大量群体性冲突事件。要解决征用农民土地引发的矛盾,最终必须逐步推行征地制度改革。当前,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党中央作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将失地农民问题纳入解决“三农”问题的统一框架下。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必须“加快征地制度改革步伐,按照缩小征地范围、完善补偿办法、拓展安置途径、规范征地程序的要求,进一步探索改革经验。完善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拓宽就业安置渠道,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二、对土地征用制度改革方向的基本判断
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许多学者就从不同角度对土地征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力图建立新的土地征用制度,以解决征地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从文献来看,目前提到的主要改革建议参见表1所示。基本上,这些建议都是围绕现行土地征地制度实施过程中引发的各种不良后果而提出的针对性措施,既包括了基于具体操作环节的不良制度设计提出的改进思路,如严格限定公共利益用地征用、提高征用补偿标准、严格土地征用程序等,也包括了对土地征用的基础制度进行改革的措施,如土地产权改革等。对这些改革建议进行综合,可以归纳出以下三种未来土地征用制度改革方向:
1.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即由土地使用者直接向农民集体购买土地,政府用地也向农民集体购买。这种方式在理论上的优点是,可以实现市场公平,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在现实操作中的风险在于:1)政府对城市土地一级市场和土地供应总量的管理有可能失控;2)集体组织和农民代表出于自身的利益,在土地交易谈判中可能要价过高,导致土地交易价格上涨,过高土地成本会严重阻碍经济和有关产业的发展;3)政府失去原属于地方财政的土地出让金,政府难以获取土地的增值收益;4)由于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引发的不平衡问题,如旧有征地制度与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带来的地价不平衡,不同地区之间由于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带来的地价不平衡,以及同一地区内同一地块由于土地用途不同带来的地价不平衡等,这些不平衡问题都可能会带来新的社会矛盾。
2.建立政府完全征购制度。即由政府按照市场公平原则向农民集体征购土地,再根据供地计划向直接的土地使用者供地。理论上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实现市场公平,又有利于城市土地市场稳定和农村土地资源的保护,有利于土地供应总量的控制,其体制变迁的障碍也比较小。但是该方案与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的区别仅在于土地补偿标准的变化,不仅难以确定所谓“公平的土地市场价格”,更难以从根本上消除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引发的诸多不良后果,包括土地财政引起的政府随意、大量卖地,官商勾结引起的土地腐败,失地农民补偿的非法截取,政府征地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以及失地农民安置措施不完善等。
土地产权一些学者认为,土地产权的不明确是农地征用过程中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主要原因,其―是主张在保持现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不变前提下进―步完善家庭承包制,如:将土地承包权物权化、长期化和市场化;或将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明确界定为农民按份共有制;或实行集体所有制下的租地农场制或永佃制;还有部分学者主张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其二是主张国家所有、农民永佃,如有的学者提出的“国有 999年”使用期改革方案。其三是主张实行农地私有。
呵呵,除了用百度搜索,这些“威客”真的什么都不会?
简单的说,中国的土地征用制度与特殊的土地所有制有关。在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其实也有很多属于私人自然继承的土地所有权,一些“经租房”的房主就有,但是这些所有权在宪法中却不予承认),国家任何时候想征用就征用。
而在农村,土地名义上属于村集体所有,但是国家要征用土地太简单了,通过上下级关系命令村集体让出土地就可以了。目前深圳等城市实行“大城区”改革,就是直接把集体土地划给国家,当然也给原来的“土地所有者”一切补偿,比如给农民社保等等。
在国外土地是私有的。一般来说征用的一个原则是,非公共利益原因不得强制征用。所谓公共利益你可以理解为没有直接的,明确的收益人的利益,因为我们国家看起来是公共利益的东西在国外都不算公共利益,比如征地来给开发商修房子,这当然不是公共利益,甚至比如你要征地修一个机场,那么航空公司就是直接受益人,因此也不算公共利益。这中间的法律思想你可以阅读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或者戴雪的《英宪精义》。
本来想进来看看比较好的回答,但是又看到些套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