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土地增值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含哪些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两方面内容: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①出让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②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③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税费,如登记、过户手续费和契税。只允许扣除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包括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二是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税费,如登记、过户手续费和契税。法律分析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1、获得土地运用权所付出的金额,包含交税人为获得土地运用权所付出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矩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的,为付出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的,为转让土地运用权时按规矩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法得到土地运用权的,为付出的地价款。2、能够扣除的税金是指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这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交纳的营业税、城市保护制造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从以上规矩能够看出,获得土地运用权时交纳的印花税并不在扣除规模之内。其他,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时的印花税现已计入管理费用,因而不得再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中扣除。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时的印花税能够据实扣除。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是以土地运用权所付出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本钱之和的5%以内或10%以内扣除(主要看利息支出能否分摊和获得证明),而不是据实扣除。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新建房地产的扣除项目的规定: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两方面内容: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
①出让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②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③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税费,如①登记、过户手续费和②契税。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得到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2、可以扣除的税金是指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这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印花税并不在扣除范围之内。另外,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时的印花税已经计入管理费用,因此不得再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中扣除。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时的印花税可以据实扣除。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是以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或10%以内扣除(主要看利息支出能否分摊和取得证明),而不是据实扣除。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两方面内容: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
①出让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②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③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税费,如登记、过户手续费和契税。只允许扣除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取得的成本包括出让金、税费,当然也包括印花税了。
契税属于“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不只是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