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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田制不立什么意思

作者&投稿:宰父彪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宋朝为什么田制不立~

后世有人说宋朝田制不立,其实不然∥仁宗天圣七年颁布的《天圣令》之中,便有相当梅的条令,规定了官民能够拥有的田亩数,以及不能随意施舍田地给寺观的规定。根据士大夫的品级,每个人能够拥有的田亩数都有一定的限制,但是,由于之前从未彻底清查,因此,在富庶的府州县,大户人家占有百顷千顷土地的都不是什么稀奇事。
,"田制不立"说由中唐"均田制"崩溃说延续而来,意即到宋代不复存在土地制度。但是,《宋史》所云"田制不立"的原文在《宋会要》中全文收录,系宋《国史》作者概括上奏者的奏文而提出。在宋人的理解当中,"田制"就是"限田",并没有作为"制度"的特殊含义,也没有暗含将其与前代的"均田制"作对比的隐前提。从学术逻辑体系及史料考订等方面综合分析,"田制不立"即"限田"不立,是关于"均役"的行政事务举措,不是在制度层面作为一种能与"均田制"(假设存在这个制度)相提并论的制度。
"田制不立,不抑兼并"是王安石提出来的
治宋代经济史的学者常说宋人曾说过宋朝“田制不立”、“不抑兼并”。其实,说宋代“田制不立”者,是《宋史》的作者脱脱等人,不是宋人。宋元时人论“田制”,有两种不同的涵义。一种是专指“井田制”,这种意义的“田制”,不独宋代没有,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和隋唐五代,也都没有。“田制”的另一种涵义是指各种土地政策、土地法规,这种意义上的“田制”,不仅两汉、北魏、北齐、北周、隋、唐有,宋代也有。宋人王应麟等的意见就是如此。宋人王铚只是说宋初“置转运使于逐路,专一飞挽刍粮,饷军为职,不务科敛,不抑兼并”,而不是说整个宋朝政府机构都“不抑兼并”。实际上,抑制兼并的传统思想仍是宋代政坛的主流思想;宋代政府还是实行抑制兼并政策的。宋代抑制土地兼并之力度与效果皆不及此前的北朝隋唐。但不能因此就说宋代的基本国策是不抑兼并,甚或说宋代实行促进土地兼并政策。如果不是采取了抑制土地兼并的措施,宋代土地兼并的势头必将更猛。

1、规定客户与下等户才可以请射荒田。自太祖、太宗起一直是鼓励百姓垦荒。如乾德四年(966)闰八月“诏所在长吏告谕百姓,有能广植桑枣开垦荒田者,并只纳旧租,永不通检”[1]。太宗至道元年(995)六月诏:“应诸道州府军监管内旷土,并许民请佃,便为永业,仍免三年租调,三年外输税十之三”[2]。太祖、太宗关于新垦田减免赋税的许诺并没完全兑现,但鼓励垦荒的政策始终没有改变,而且收效显著[3]。宋朝政府规定只有客户与下户才可以请射荒田(包括请射修围田)。如真宗咸平二年(999)二月诏:“前许民户请佃荒田,未定税赋。如闻抛弃本业,一向请射荒田,宜令两京诸路榜壁晓示,应从来无田税者,方许请射系官荒土及远年落额荒田,俟及五年,官中依前敕于十分内定税二分,永远为额。如见在庄田土窄,愿于侧近请射,及旧有庄产,后来逃移,已被别人请佃,碍敕无路归业者,亦许请射” [4]。“仁宗天圣四年(1026)九月诏废襄唐二州营田务,令召无田产人户请射充为永业”[5]。“(元丰)六年(1083)九月十一日知琼州刘威信言:朱崖军土脉肥沃,欲乞委本军除旧系黎人地不许请射外,招诱客户请系官旷土,住家耕作,仍立赏格激劝。从之”[6]。从熙宁元年(1068)“知唐州、光禄卿高斌招两河流民及本州客户开垦荒田”而受褒谕[7],和北宋末年“上等及官户”尚须“借力假土人名籍请射修围(田)”[8]的情况看,当时这项规定基本上被严格执行,尽管也经常出现形势户冒耕荒地的情况[9]。规定客户与下等户才可以请射荒田,这本身就有抑制土地兼并之意。
2、规定官吏不得租种官田。入宋以后,各种官田(包括废屯、户绝田、没官田、江涨沙田、弃堤退滩、濒江河湖海自生芦苇地、荻场、废弃官牧场、圩田等等)多数采取分散出租方式经营。宋初政府规定官吏不得承佃官田。如景德四年(1007)七月“诏:诸州职田止得召客户佃莳”[10]。天圣元年(1023)七月重申:“天下职田,无令公人及主户租佃,召客人(户)者听”[11]。哲宗元符二年(1099)十一月壬辰“诏:河北路黄河退滩地应可耕垦,并权许流民及灾伤第三等以下人户请佃,与免租税三年。其已前诸逋负亦权住催理三年。如合量行借贷,令提举司相度施行。如官员并吏人及有力之家请佃及官司给与者,各徒二年”[12]。
为保证官田有人承佃,政府有时也会放宽佃官田的条件,如《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22载:仁宗天圣三年(1025)“九月,户部郎中知制诰夏竦上言:诸州例多旷土,臣曾询问乡耆,皆称旧日逃田许民挑段请佃,候耕凿稍熟,牛具有力,即于疆畔接续添请,是以人户甚便,官中又得税赋。自有条贯须全户请射,后来例无大段事力之人一起请佃。……欲乞今日已前应系【官】田及系官荒田,经三年以上者,许挑段请射。于所请田元额税加十分之二,更于次年起税纳,仍先许中户等已下户请射,如有余者方许豪势请佃,即不得转将佃卖。州县别作簿书,主簿逐年具数申奏。……从之”[13]。又如《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之1O载:绍兴三年(1133)二月规定:“绍兴三年(1133)二月七日右司员外郎张纲等言:……或有流寓寄居及形势户,自来于法不许承但(佃)官田之人,亦许出租耕佃,务要田土广垦,不致荒废。”《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之15载:绍兴二十六年(1156)“六月十五日吏户部言:荆湖北路见有荒闲田甚多,亦皆膏腴,佃耕者绝少,欲下本路转运司,应干系官等闲田,行下所部州县招诱不以有无拘碍之人,并许踏逐指射请佃,不限顷亩,给先投状之人。自承佃后,与放免租课五年。……从之”[14]。说明,在荒闲田甚多而乏人请佃的地方,亦曾允许形势户请射。但这只是权宜之计。通常情况下,仍是让客户与下等户租佃官田[15]。所以南宋绍兴以后,仍不断有人援引品官之家不得佃官田的规定,如孝宗乾道三年(1167)“九月七日臣僚言:在法,品官之家不得请佃官产,盖防权势请托也”[16],彭龟年《乞寝罢卖田指挥疏》亦言:“在法,官田惟许下五等人户请佃,所以优之也;官户及上三等户不许,所以防其侵细民求生之路也”[17]。通常情况下不许官户与形势户承佃官田,目的是保护与扶植佃农与自耕农,抑制土地兼并。这一规定在当时基本上被付之实施,虽然官户与上等户也常用“诡名请佃”办法冒佃侵耕,如仁宗天圣五年(1027),杜詹就说陕西沿边屯田、户绝等官田,“自来州县形势乡村有力食禄之家假名占佃,量出租课”[18],徽宗政和元年(1111)诏书说:“诸路系官田舍,平日多为豪右侵冒,有亏邦计”[19],高宗绍兴二十一年(1151)臣僚言:“赡士公田多为形势之户侵占请佃,逐年课利入于私家”[20],高宗建炎四年(1130)二月三日“知永嘉县霍蠡言本州四县见管户绝、抵当、诸色没官田宅数目不少,并系形势户诡名请佃”[21],乾道元年(1165)“七月十九日臣僚言:浙西、江东、淮东路沙田芦场多系官户形势之家请买、租佃,未立税额”[22],“隆兴、乾道之后,豪宗大姓,相继迭出,广包强占,无岁无之,陂湖之利,日朘月削,已无几何,而所在围田则遍满矣”[23],淳熙九年(1182)五月,秘书省著作郎袁枢言:“两淮地广人少,豪民所占之数不知其几,力不能垦,则废为荒墟”[24],但这种做法毕竟是非法的,局部的。从总体上看,两宋的多数官田还是出租给三等以下户的。
不迟于大中祥符八年(1015),先是绝户田,后发展到其他官田,常采用出卖方式加以措置[25]。出卖官田时,元佃户具有优先权,价格上也有一定优惠。宋哲宗元佑(1086~1094)前后开始用“实封投状”方式拍卖官田以后,元佃户在同等条件下仍有优先权。北宋真宗大中祥符六年(1013)七月“申禁内外群臣市官田宅”[26]。哲宗元祐六年(1091)七月又规定“监司及当职官员、吏人,并州县在任官员或吏人、公人,各不得承买官估卖之物及请佃承买官田宅,违者徒二年”[27]。南宋以后,承买官田的条件有所放宽,但仍规定本地当职官吏不得承买官田[28]。限制官户与公人、吏人承买官田,自然亦含有抑制土地兼并之意。
3、规定寺观不得市民田。
宋朝政府对寺观的占田一直采取限制政策。这一政策承之于唐朝,并延至元朝。唐田令第30条规定了寺观占田的最高限额:“诸道士、女冠受老子《道德经》以上,道士给田三十亩,女冠二十亩。僧尼受具戒者,各准此。身死及还俗,依法收授。若当观寺有无地之人,先听自取”。第31条规定:“诸官人、百姓,并不得将田宅舍施及卖易与寺观。违者,钱物及田宅并没官”。
唐建中元年(780)“均田制”名实俱亡后,包括规定寺观占田最高限额在内的《唐令·田令》的多数条款自然失效。但关于“诸官人、百姓,并不得将田宅舍施及卖易与寺观。违者,钱物及田宅并没官”的规定却仍旧行用不替。入宋以后,仍是如此。宋《天圣令·田令》第3条即重申“诸官人、百姓,并不得将田宅舍施及卖易与寺观。违者,钱物及田宅并没官”[29]。及至元代,仍是如此。元人欧阳玄《分宜县学复田记》就谈到:“国家近年田令,民间田宅,僧道不得为邻。不为邻者,不使买民产也。后至元以来,又着僧道买田之禁”[30]。《元典章》卷一九《户部》“卖业寺观不为邻”条亦载:“至元六年三月尚书省来呈:济南路延安院张广金告段孔目将相邻本院田产卖与杨官人为主。照得田例:‘官人百姓不得将奴婢、田宅舍施、典卖与寺观。违者,价钱没官,田宅、奴婢还主。’其张广金虽是地邻,不合批问成交。得此,本部设得,即今别无定例,如准前拟,似为相应。呈奉都堂准呈札付释教总摄所施行”[31]。其中所称引的“田例”,与《唐令·田令》第31条、《天圣令·田令》第3条相比较,只做很小改动。由此可知,宋代自始至终,都有“诸官人、百姓,并不得将田宅舍施及卖易与寺观”的规定。宋人言“旧制,寺观不得市田以侵农”[32],“元条:僧人不得买田” [33],“寺观不许典买田宅,法也”[34],“僧寺毋辄与民质产,令也”[35],应皆指宋《田令》此条规定。
《唐令·田令》第31条的立意是抑制寺观的土地兼并,宋《田令》沿用“诸官人、百姓,并不得将田宅舍施及卖易与寺观。违者,钱物及田宅并没官”的规定,目的自然也是为了抑制寺观的土地兼并。
宋代的这条《田令》的执行状况因时、因地、因人而异。从宋代碑刻、方志、文集等资料看,宋代寺观市买民田的事例应很普遍[36]。寺观市买民田,或接受官民施舍田宅,往往勒石为记,说明寺观的此种行为并无忌惮,同时也说明,宋《田令》关于“诸官人、百姓,并不得将田宅舍施及卖易与寺观。违者,钱物及田宅并没官”的规定,并未都得到切实执行。
但这不等于说,宋代有关寺观市民田的禁令,完全是一纸空文。如《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0二,天圣二年(1024)七月庚子条载:“初:真宗崩,内遣中使赐荆门军玉泉山景徳院白金三千两,令市田。院僧不敢受。本路转运使言:‘旧制:寺观不得市田以侵农’。上谓宰相曰:‘此为先帝殖福,其勿拘以法,仍不得为例’。既而,寺观稍益市田矣。皇太后微时尝过玉泉,有老僧言,后当极贵。既如其言,累召不至,故有是赐”。《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三又载:明道二年(1033)八月七日“殿中侍御史段少连言:‘顷岁上御药杨怀德至涟水军,称诏市民田三十顷给僧寺。按旧例:僧寺不得市民田。请下本军还所市田,收其直入官’。从之”。这两次寺院的市田虽然都是出于朝旨,但荆门军玉泉山景德院所属路分转运使和殿中侍御史都仍引《田令》加以抵制。前者因事出特殊,皇帝亲自干预,最终未能抵制住。后者则被抵制住,致使僧寺不得不退还所买田土。
南宋绍兴年间,仍不断有人据此禁令处置寺观田产,如绍兴二十一年(1151)十月,就有臣僚建议将无敕额寺观所置田产屋宇拨充赡学支用[37]。绍兴二十二年(1152),朝廷派司农丞钟世明到福建措置寺观财产。“将寺观田产除二税、常住岁用等外,每岁趱剩钱三十六万五千八百六贯八百四十五文,起发赴左藏库”[38]。钟世明的办法虽然不是没收寺院多占的土地,但其实际效果已接近于剥夺寺观多余土地。绍兴“二十七年(1157)六月十五日,江南东路转运判官叶义问言:欲望将今日以后应拘没到僧道置产及寺观绝产并行措置,召人实封投状增钱承买,起理二税。从之”[39]。绍兴“二十八年(1158)七月二十八日,知温州黄仁荣言:因经界出僧道违法田产,即合照应见行条法,拘没入官。欲乞将上件拘没田产,尽行召人实封投状出卖,给与价高之人。仍旧令投纳牙契,供输税苗,公私两便。如内有卖未售之田,合行权给租课,亦乞先给见租种人,纽租送纳。于是户部言:已降指挥,似此田产,已拨充养士,令欲依所乞施行。内契税钱与免纳。从之”[40]。
上述资料又都说明,宋《田令》关于“诸官人、百姓,并不得将田宅舍施及卖易与寺观。违者,钱物及田宅并没官”的规定,虽然总体上讲未严格执行,但对抑制寺观的土地兼并仍起到一定作用。

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指的是宋代没有国家制定的土地制度.允许土地自由买卖.
在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认识史上,一直把先秦到唐代看做有土地制度的,从“井田”到“授田”到“限田”到“屯田”乃至“均田”.唐代中期以后,是“均田制”的崩溃期.延至宋代,则开始“田制不立”、“不抑兼并”,中国历史上就不再有“田制”.望采纳 谢谢

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指的是宋代没有国家制定的土地制度.允许土地自由买卖.
在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认识史上,一直把先秦到唐代看做有土地制度的,从“井田”到“授田”到“限田”到“屯田”乃至“均田”.唐代中期以后,是“均田制”的崩溃期.延至宋代,则开始“田制不立”、“不抑兼并”,中国历史上就不再有“田制”.

《“宋……田制不立,圳亩转易,丁口隐漏,兼并冒伪,未尝考按(不曾追究查办...》
答:B 试题分析:材料大意是说私有土地的买卖,劳动人口的隐瞒、漏报,富豪之家的兼并欺诈,非常普遍。宋代朝廷对此采取了放任的政策,不再限制,事实上承认了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合法。由于国家不再直接控制大量土地和劳力,因此宋朝国家主要通过向私人土地所有者征收间接剥削额来供给国库,而直接向农民征收...

《《宋史·食货志》记载宋朝采取“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
答:B 本题考查古代中国的土地制度。所谓“田制不立”“不抑兼并”,从本质上来说,就是授田制被基本废弃,国家承认并保护土地私有产权及土地的商品性,允许其按经济规律进行流转买卖,国家不加以干预。

《"田制不立,不抑兼并"》
答:宋朝已经达到了封建王朝的顶峰,已经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一、[宋朝的经济商业]宋朝是中国古代唯一长期不实行"抑商"政策的王朝。宋朝开创以来,即治坑矿、组织茶盐开发。因而大量从土地中解放出来的农民投入商业手工业中,民间经济受到刺激,突飞猛进。创造了空前的财富与繁荣。在宋朝立国之初,宋太祖赵框...

《宋朝为什么田制不立,不抑兼并?》
答:这个问题放在好多朝代都存在。本质上来说,封建王朝依靠的是地主阶级,这个问题不解决,也就解决不了地主兼并百姓的土地。

《为什么北宋经济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
答:宋代的土地政策是田制不立不抑兼并。国有土地虽仍存在,但占全部土地的很小比例,其功能也不积极。一般是放任土地自由买卖,国家只收登记费用。至于租佃的契约,则多半由私人之间决定。 所谓“不抑兼并”,本质上来说,就是承认并保护土地私有产权的合法性,允许其按经济规律进行流转配置,国家不再加以...

《中国宋朝的土地制度是怎样的?》
答:赵匡胤开创的宋朝后,其土地制度主要是土地私有制,土地国有制只占较少的一部分。宋朝私有土地包括新兴的庶族地主大土地私有制和自耕农小土地私有制;国有土地包括营田、屯田、官庄、职田、学田、官马牧地等等。与其它朝代相比,宋代土地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土地私有制大发展 宋朝实行“不立田制”、...

《屯田制,均田制,井田制有什么不同?》
答:屯田制:指的是利用士兵和农民垦种荒地,以取得军队供养和税粮,由曹操建立。曹魏屯田对安置流民,开垦荒地,恢复农业生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曹操统一北方创造了物质条件。但屯田制的剥削较重,屯田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身分不自由,屯田士兵则更加艰苦。三国时期,吴、蜀也都实行过屯田,只是规模和成就...

《北宋中期面临怎样的社会状况?这一状况的根源在于什么》
答:1. 在北宋中期,土地兼并的问题尤为严重。与汉唐时期不同,北宋初期就出现了土地兼并现象,并且问题逐渐加剧。北宋政府采取了“田制不立”和“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导致地主阶级得以大规模吞并农民土地。到了中期,这一现象恶化至“富者有弥望之田,贫者无立锥之地”的地步。2. 农民的反抗斗争在北宋...

《宋代田制方面有哪些资料 尤其是土地兼并方面的》
答:宋王朝的“田制不立”和不抑兼并 宋代田制分为民田与官田两类,仍沿用两税法,一般按每亩年纳一斗,江南等地每亩年纳三斗。两税之外,复有丁钱与徭役,还有名目繁多的田赋附加税,主要的有头子钱、义仓税、农器税、牛革筋角税、进际税、蚕盐钱、曲引钱、市例钱等等。宋中叶,土地兼并剧烈,...

《能不能说宋朝出现了新的生产关系》
答:一位宋朝人看到,“人家有钱本,多是停塌、解质,舟舡往来兴贩,岂肯闲著钱买金在家顿放?”宋朝人家有了闲钱,即拿出来投资。一些汉学家甚至提出,宋代“发生了一场名副其实的商业革命”。既然称之为“商业革命”,当然需要有革命性的经济表现。宋代在经济上确实出现了革命性的变迁:——“田制不立”,即国家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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