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位老师可以形象地解释一下国际私法中冲突规范的连结点? 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怎么解释?
以下是这四种的具体的定义和例子帮助你理解:
A.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直接规定某些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或者理解为其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都是可以的。
e.g.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笔者理解:所谓单边,即只能使用一种,也就是说法律怎么规定,我们就要这么做,是没有任何裁量的余地的。如例子所言即是这种。
B.双边冲突规范——其系属既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即连结点)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
e.g.《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笔者理解:所谓双边,即平等地选择内国法和外国法,正如上面例子所言,这个不动产,适用的是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换句话说,如果不动产在国外即使用外国法,在国内,即使用内国法。
C.重叠性冲突规范——是指对某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在系属中规定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适用规范。
e.g.《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八条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笔者理解:这个是最容易判断的,因为这类冲突规范都会这样一个字“和”,所以简而言之就是必须都满足才可以。像例子说的,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必须同时满足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才能够合法有效。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这类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即规定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但实际上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
根据选择方式又可再分为两种:
(1)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在这种冲突规范中,其系属指明的几种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可以不分先后顺序而任意进行选择。就是说选择不附加条件。 e.g.《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九条 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笔者理解:此类冲突规范就是给当事人极大的选择空间,让当事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进行诉讼。
(2)有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在这种冲突规范中,其系属指明的几种法律处于不同的地位,首先适用顺序排在首位的法律,只有该法律无法适用时,才能选择其后一顺序的法律。就是说选择是有条件的,即必须按顺序选用。e.g.《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 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笔者理解:此类冲突规范旨在国家保护弱者的权益,如例子所言,消费者是弱者,所以当出现纠纷时优先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的法律。如果不符合要求那么就可以适用后面列举的法律。
如果再有什么问题可以给我留言或者HI我~
冲突规范作为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规范,具有其自身独特不同。
1,内容和作用
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直接够成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准则,因而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仅起间接调整的作用。
由于冲突规范是一种法律适用规范,它仅指明某一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如何适用法律,因而有别于能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
就其调整作用来说,它必须与经过它援引的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规范(准据法)合起来,才能发挥法律规范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作用,因而只是间接调整的作用。
2,性质
冲突规范是一种不同于实体规范也不同于程序规范的特殊类型的法律适用规范。尽管冲突规范不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实体规范,而是通过指定适用何种法律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但它终究在本质上同以诉讼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程序不同。
所以冲突规范也不是程序规范。就其性质上讲,它是指明某种法律关系应如何适用法的法律规范。
3,结构
冲突规范具有非常特殊的法律规范结构。一般法规包括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而冲突规范则由“范围”、“系属”、“关联词”三部分组成。
扩展资料:
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客观正确的认识它的作用,对进一步理解冲突规范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虽然冲突规范的作用是巨大的,但它也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
1.与实体法相比较,冲突规范只是起到间接调整的作用,不能直接构成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准则,使当事人很难据之预见法律关系的后果,故而缺乏实体规范那样的预见性和明确性。
2.由于冲突规范只是作出立法管辖权上的选择,即通过连结点对有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指定一个特定国家具有立法管辖权,而不问该管辖权国家有无调整该法律关系的法律及其具体内容如何,因此,有时会缺乏合理性或针对性。
3.受国家主权观念、案件审理结果与法院地国的利害关系以及法律适用上的司法便利等因素的影响,在长期冲突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与冲突规范适用相联系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如反致、公共秩序保留、限制法律规避等。
从各个不同的侧面限制或削弱了冲突规范的效力,因而又使冲突规范缺少法律规范应具有的稳定性。以上冲突规范的缺陷是冲突规范本身性质和特点决定的,因此,人们也一直在寻求解决的办法,以期促进国际私法和冲突规范的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
人民网-国际私法学中识别概念的内涵拓展
2、涉外民事关系:民事关系中主体、客体、权利、义务涉及至少1个外国因素
3、冲突规范:涉外民事关系中,因为民事关系涉及外国因素,而从外国自身角度来看也是如此,两国法律的管辖权产生了冲突,这时候,本国的法律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坚持自身管辖权还是妥协,让对方管辖?
一个国家的法律中,如何看待涉外民事关系中管辖权冲突,这种冲突适用哪一方的法律的规定,就是广义的冲突规范,包括冲突认识+冲突适用。
狭义的冲突规范仅指冲突适用(一般意义上的冲突规范的理解)
4、冲突规范的结构,包括:问题范围+连结点
通俗讲就是:涉外民事关系+连结点,也就是广义上的冲突规范,即冲突认识+冲突适用
5、准据法就是连结点指向的具体法律,或者说冲突规范指向的具体法律,即解决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6、准据法表述公式,就是寻找具体法律的公式方法,用何寻找,用连结点。
所谓七大准据法表述公式,就是用七大连结点寻找具体法律的公式方法。
比如:(涉外)离婚适用结婚地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涉外)离婚
连结点:行为地,即离婚地
准据法:离婚地的法律
7、所谓的连结点,可以分为广义的连结点,和狭义的连结点。
广义的连结点,即七大准据法表述公式,即在6中的,行为地
狭义的连结点,即具体情形中的具体连结点,即在6中的,离婚地
如"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其中"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就是连结点,又比如“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中"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以及"不动产所在地"都是连结点,结合概念再在看这两个例子,不知道对你理解它有没有帮助
俺是福建律师本科的学生,有国际私法课程,但是目前还学到国际私法,这是我自己的理解:
我觉得既然是私法,就可能涉及合同。如果合同里约定了适用哪个地方的法律,就依合同。他们约定的适用法律国就是他们之间的联结点
如果没有,就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来定。就是说A国人和B国人订的合同,但是没有约定哪国的,而两个人又协调不到一起,就用和A国与B国两国“都”最有密切联系的,或者说法律最相近的C国的法律来解决。那么C国的法律就是联结A和B的联结点
不知道对不对!
连结点,又称连结因素,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列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适用何地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这个概念写的罗嗦了点,简单说,连结点是冲突规范中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
如如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10条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的规定:“知识产权分别适用请求保护地国家的法律;有关因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产生的请求,在侵害事件发生后,适用当事人在任何时候约定适用的法律;有关知识产权的合同,则适用瑞士有关合同准据法的规定。”
这里的“请求保护地、任何时候的约定、瑞士有关合同准据法的规定”就是连接点。
供参考
通俗地讲吧,A国人和B国人要做生意,这时就涉及要约定或根据这一行的交易习惯或国际惯例来确定合同效力、纠纷解决等问题该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
这一过程就是冲突规范确定的过程,而确定应适用何国法律时所依据的约定、交易习惯或国际惯例等就是“连接点”。